用人單位簽訂合同,試用期為月的,在正是用工期提出辭退

2021-07-28 00:17:54 字數 1819 閱讀 3905

1樓:正氣長春

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一個月,期限內勞動者提出辭職,或者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依法都是可以的。

須提前三日口頭通知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並辦理交接手續。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應結清工資。

2樓:enjoy夢迴春秋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用工之日起,用人單位應該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你現在還在試用期內,我想說的是新人在試用期一定要注意,因為用人單位很容易就能以你試用期不合格為由不在僱傭你,與你解除合同而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在兩週後他讓你離開,你可以以單位沒有為你繳納保險為由讓他給予你一定的經濟補償。

3樓:

1、沒有社保,公司違反勞動法了。

2、不要主動離職,如果公司辭退你,最好讓單位出示書面的證明材料,證明你具體辭退的原因,如果是說你不能勝任此工作,讓單位提出具體證據來證明你不能勝任此工作;

3、即便是公司辭退你,一樣可以要求補繳社保4、如果你辭職,你還可以公司不交社保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補繳社保,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試用期一個月和三個月的區別和作用

4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5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勞資問題解決專家樑偉權老師認為:第一,站在員工層面上考慮一年一簽,當然是對員工最好的,因為一年只可以約定一個月的試用期,那麼試用期越短,員工的被錄用的機率就更高,因為時間短企業無法全面的進行考核。而且一年一簽,到了第一份合同到期續簽第二份合同,到了第二份合同到期,企業就沒有權利終止員工的勞動合同,因為《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三項規定,連續簽訂兩次固定合同,就要籤無固定合同。

第二,站在企業的角度,一年一簽是存在比較大風險的,合同期限短約定的試用期也隨之縮短,同時當跟員工簽訂第二份合同後,企業就沒有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一旦涉及到解除勞動關係這塊所要承擔的賠償成本是比較高的。同時如公司想公司的員工比較穩定,最好採取訂立期限長一點的勞動合同,如第一份合同簽訂三年,第二份合同就簽訂五年。

所以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從長遠的角度出發,是三年的合同比較適合。

6樓:

籤一年合同和三年合同,對於公司的人力成本和招聘成本還有員工穩定性意義不一樣。

如果是需要長期穩定的員工,公司一般採取三年合同制,籤兩年合同的一般是私營小企。籤一年的,對公司的穩定性和員工的穩定性都不高,一般是流動性崗位。

不過這個也和公司的物力財力有關。各不相同。

7樓:夢生大師

很多東西不是由勞動者來確定的,是由公司來確定的,如果一年一年前,公司要解僱你,也容易呀。所以都是相對的呀。勞動合同,籤的時間長短都有各自的好處。

單位在正式勞動合同範本上只簽寫了試用期一個月,如果現在辭退我的話我可以申請次月開始的雙倍工資嗎?

8樓:

其他是沒簽還是沒有?如果是沒簽,你可以主張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沒有,你可以主張試用期後為事實勞動關係,試用期滿後再過一個月才有雙倍工資;關鍵是證據!僅供參考,請找當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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