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補償金合理麼,辭職後有補償金嗎?

2022-03-25 12:50:26 字數 5549 閱讀 6358

1樓:匿名使用者

如你確實無過錯,公司不能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得到你的認可,即你和公司協議解除勞動合同。你應力爭更多的離職補償金,不應侷限於n+1, 2n+1。

順便提一下,離職補償的免稅額是當地上年平均工資3倍,比如上海2023年月社平工資4692,離職補償金的免稅額為4692*12*3=168912元。北京2023年的離職補償金免稅額為188,031元。離職補償金和平均工資三倍沒有直接關係。

未休完的年假可以在離職前休完,是合理的建議。如果你能提供公司不讓你休假的書面證明,公司就必須補給你3倍工資。

競業條款公司說放棄,請公司單獨出具乙份補充協議,解除之前與你簽訂的競業協議。可以不和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放在一起。

代通知金是指公司沒能在勞動合同終止前1個月通知你不再續約,但你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所以沒有代通知金這麼一說。對於有期限的勞動合同,離職補償和代通知金是可以同時存在的。

你這個事的關鍵在於,要讓公司人事部明白,你對勞動法非常熟悉,並諮詢了律師,如果公司敢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即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協議解除書之前就終止你的工資和社保),你會在第一時間在當地主管部門提起仲裁,仲裁結果你有足夠信心取勝。在溝通過程中,情緒要穩定,說話斬釘截鐵,從對人事部工作的理解角度出發,做出願意協商的姿態,之後再力爭更多的離職補償金。不要糾結於幾倍月工資,讓人事部盡他們最大可能多為你爭取離職補償的預算,或將他們已得到的總預算都發放給你。

2樓:陳薄田

1、有點難度;

2、可以的,但是有乙個上一年度人平均工資3倍的限額;

3、可以的

4、可以的;

5、可以的。

員工主動離職公司需要給予補償嗎?

3樓:找法網

員工主動離職且公司沒有過錯的是不需要給予補償的,但是需要支付與實際工作時間相對應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九十條 勞動者的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樓:巢葛菲

1、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如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等)之情形,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5樓:小公主和木偶

視情況而定,用人單位具有法定過錯,勞動者主動離職有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無過錯的,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形式:

一、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用人單位提交辭職申請,經用人單位同意,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二、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無需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用人單位即應結清工資,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三、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勞動者可以隨時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勞動者按上述第

一、二項規定解除合同,沒有經濟補償;按第三項規定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應當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6樓:染零韻

如果雙方之間沒有財務糾紛和認識糾紛,員工主動離職公司是不需要補償。

第根據勞動法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拓展資料:

7樓:大劉說法律

職場法律知識:在正常情況下,員工主動辭職有經濟補償金嗎?

8樓:友康裕

如果仍在原來城市,我認為不可以。如果搬到其他城市,我認為可以,因為是公司行為導致勞動合同的履行客觀存在地域障礙。

9樓:

乙個星期工時是工作40小時之後即算加班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具有法定過錯,勞動者主動離職有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形式:

一、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用人單位提交辭職申請,經用人單位同意,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二、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無需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用人單位即應結清工資,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三、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勞動者可以隨時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勞動者按上述第

一、二項規定解除合同,沒有經濟補償;按第三項規定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應當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勞動者違反上述規定解除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合同,不僅沒有補償,反而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好律師網參考

11樓:中顧法律網

勞動者主動辭職,用人單位要不要支付經濟補償,這要區別對待,主要看勞動者辭職的原因是什麼,原因分為兩類:

一、勞動者主動辭職,完全是個人原因。

勞動者完全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比如「另有發展、崗位不適合、自主創業」等等,這類原因完全基於勞動者個人的願意提出辭職,與用人單位無任何的關聯性。因此,勞動者因為個人原因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二、勞動者主動辭職,完全是用人單位的原因。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剋扣、少發或拖欠工資,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讓勞動者在有毒、無防護裝置的惡劣環境下勞動等,這種情況下鑑於公司存在違法行為,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理由,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理由的,勞動者可以被迫辭職,同時要求經濟補償。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勞動者以個人原因主動辭職,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的,在實務中有部分勞動者先是以個人原因辭職,後面又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規定理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這種情況下是仍不能再要求經濟補償

辭職後有補償金嗎?

12樓:特特拉姆咯哦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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