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主動離職會有補償金嗎,主動離職會有補償金嗎??

2022-02-25 20:59:10 字數 6407 閱讀 3523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主動離職會有經濟補償金嗎?

看具體情況。

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勞動者可以隨時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應當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其它情況的勞動者主動離職是沒有補償金的。

2樓:無雨

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勞動者可以隨時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應當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3樓:匿名使用者

會有的,補償金原則上會有,但實際上,你卻拿不到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在合同未到期之前,員工主動離職屬於違反合同約定,原則上員工要給公司違約金的,而不是公司給員工補償金。

5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應當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6樓:自心難控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在員工遞交辭職的情況下,是不需要向支付補償金的

7樓:秋實

勞動者主動離職,應該沒有補償金,只有被工廠開除了,本人又沒犯錯的情況下,才會有補償金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主動離職,是勞動者違約,這個沒有違約金的。單位辭退才有的。

9樓:紅火

勞動者主動離職的話,原則上是拿不到補償金的,除非你所在的公司是他們有過錯,造成你離職的話,他們應給予適當的補償金補償金的賠償方法是按照你的工作年限來折算的,工作年限超過半年的,按一年算不夠,半年的按半年算

10樓:普思萌

這個就要看你,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是否寫在條款當中。如果有那就企業可以給你補償金,如果沒有那企業就不會承擔這部分費用。如果你是主動離職,那就要看合同,有沒有到期?

如果沒有到期,你可能還會被追究一部分補償金給起單位。

11樓:

你主動離職是不會有補償的,因為你的離職可能會給公司,或者是工廠帶來損失工廠需要找人頂替你的工作,如果不能及時找到人不上工廠叫我用損失,所以不會給你補償的

12樓:伯憶彤

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的手段強迫員工進行超過合同約定的勞動的,或者員工的人身員安全無法得到保障時,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向公司討要補償金,如果公司不願支付補償,可依法上訴強制賠償。

13樓:勤奮的苦海

沒有,如果勞動者主動離職沒有補償金,除非是用人單位沒有原有的將勞動者辭退,這樣才會有補償金。

14樓:情感靜心

如果牽有勞動合同,交了養老保險,有失業金,根據你交費的年限,有一年的失業金

15樓:迷蹤貓耳

補償分兩種情況,違法終止勞動關係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前者是在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關係的情形下才適用,標準為根據實際工作年限,一年賠償兩個月工資;後者是勞動關係自然終止的情形下適用,為從08年開始計算,一年給予乙個月工資的補償。

16樓:在生活中成長

勞動者主動離職分幾種情況,一中按雙方合同約定進行。還有一種提前30天告知,結算工資。最後如果公司有過錯的,可以獲得補償金,按實際工作年限每年補償乙個月工資。

17樓:蘭州置業顧問

對於一些就是除了私企之外,勞動者主動離職是會有補償金的,但是,私企的話是沒有的,只有國企這種國家單位是有。

1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的主動離職會有補償金嗎?勞動者主動的人是沒有補償金的。

19樓:萌檬煙雨

一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被迫辭職的除外。

20樓:劇菁英

這要看勞動者主動離職的原因。如果是由於用人單位的過錯或者法律責任,勞動者主動離職,那麼它是有一定的補償金的。

21樓:

勞動者主動離職在正規程式內,有權申訴賠償金,比方說打了辭職,公司不給批,只要提前乙個月,就是合理合法的

主動離職會有補償金嗎??

22樓:華律網

一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是被迫辭職的除外。屬於以下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以個人理由辭職的沒有經濟補償。(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第(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從08年開始算);第(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第(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第(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第(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完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3樓:就業研究所

顧名思義離職補償金是在辦理離職時領取的,那離職補償金怎麼計算,你有領夠你的補償金嗎,今天小編教你一招計算!

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的16種情形

在下列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或無效的情形中,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其中第1-8項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第9-15項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第16項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6)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過錯,致使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因此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或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0)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因此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或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因此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或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2)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要求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14)用人單位宣告破產致使合同終止的;

(1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導致合同終止的;

(16)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一般的演算法,遵循以下規則: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前述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公式表達就是:經濟補償=在職年限×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

需注意,這裡所說的工資,應當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有些用人單位僅以基本工資或最低標準工資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是不合法的。

舉例:張三2023年1月1日入職深圳a公司,2023年4月30日因公司裁員而解除了勞動合同;張三在2023年4月30日之前的十二個月的工資總收入為72000元。由以上條件可知,張三在公司的在職時間為5年4個月,計算經濟補償的在職時間為5.

5年;他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為6000元。那麼張三的經濟補償為:6000元/月×5.

5月=33000元。

如果張三是在2023年7月31日被裁員的,那麼張三的在職時間為5年7個月,其計算經濟補償的在職年限就是6年。若張三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仍然6000元,那麼他的經濟補償為:6000元/月×6月=36000元。

勞動者月工資過高的經濟補償演算法,遵循以下規則: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舉例:因為2023年之前的在職年限,在計算經濟補償時,適用08年以前的規定,所以,尚不能舉出現實中能適用此情形的例子。那不妨舉乙個未來的例子:

假設2023年,現行勞動合同法仍然適用,且未對本項計算規則進行修改。李四2023年9月1日入職深圳b公司,2023年8月31日因其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李四在2023年8月31日之前十二個月的工資總收入為480000元;假設深圳市2023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2000元。

由以上條件可知,李四在公司的在職時間為14年;他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為40000元,高於深圳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月工資的3倍。

所以計算李四經濟補償的工資基數只能是深圳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且他計算經濟補償的在職年限只能為12年。那麼李四的經濟補償為:12000元/月×3×12月=432000元。

而不是40000元/月×14月=560000元。

2023年前後經濟補償的計算適用不同的規則,應當分段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7條規定,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補償年限從本法施行之日即2023年1月1日起計算,2023年1月1日之前的經濟補償問題,依照2023年1月1日之前的規定執行。

所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是分段計算的。勞動者在2023年之前的在職年限,在新法實施後,可能不能作為計算經濟補償的在職年限。2023年之前關於經濟補償的規定,主要為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其中的主要規定,限於篇幅,這裡不再記述,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去搜閱。

現在只以兩個例子來說明問題:

舉例a:

王五2023年9月1日入職深圳c公司,公司直至他離職時都未給他繳納社會保險費,2023年12月29日,王五以公司未給他購買社會保險為由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已知王五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7000元。

因為2023年之前,並未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能獲得經濟補償,所以,王五以用人單位未購買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其計算年限只能從2023年1月1日起計算。所以他的經濟補償為:7000元/月×1月=7000元。

舉例b:

趙六2023年1月1日入職深圳d公司,2023年3月15日,由d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後,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已知趙六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為5000元。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在職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但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趙六從2023年到2023年已經有15年的在職年限,但根據2023年之前的規定,趙六在2023年之前的在職年限只能補償12個月工資。

所以,趙六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為:5000元/月×2.5月+5000元/月×12月=7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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