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買方拒絕支付貨款,理由是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對於質量問題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2022-02-17 20:15:16 字數 4155 閱讀 5817

1樓:律師好說法

你好,關於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由受害人就產品侵權的構成要件進行舉證,即對產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產品導致損害以及產品缺陷與損害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進行證明。受害人如能證明產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產品造成了損害以及缺陷產品與損害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則產品侵權責任得以確立。生產者或銷售者則就法定免責事由舉證,如不能證明免責事由存在,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定免責事由有:(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也就是說先由買方就侵權的構成要件進行舉證,在其舉證完成之後,由賣方就法定免責事由進行舉證,如果不能證明存在免責事由,則要承擔產品侵權責任。

2樓:贏了網

民事法律關係中,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作為合同的相對方,如果認為對方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不符合合同的約定,應該舉證以證明自己的觀點。

3樓:戴晨曦律師

質量問題舉證在於主張質量問題一方,誰主張誰舉證。

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可以留存好物品,在訴訟過程中通過法院申請司法鑑定,這個是最有法律效力。

其次在訴訟前可以尋找相關質量檢測機構進行質量檢測

合同糾紛一審判決對方支付欠款120萬元本金,20%的違約金對方上訴,說違約金過高

4樓:一棵頑強的梭梭樹

你好,通過你的描述,對方應屬合同違約,一審法院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每日5000元計算違約金,而是判決對方承擔合同標的額20%的違約金,應當是認為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而予以適當調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違約金數額一般不應超過守約方實際造成損失的30%,因此,可以參照該規定進行判斷,此外,對於二審法院來說,除非一審法院出現嚴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適用法律錯誤的情況,否則對於違約金數額一般不會進行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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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匿名使用者

1、"英語培訓學校"應該不屬於事業單位,所以你和此學校之間就是勞動合同關係,而不是聘用關係,你和此學校的爭議是勞動爭議,不是人事爭議。雙方簽訂的名為聘用合同,屬於勞動合同。適用 《勞動法》等法律的調整。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要理由。注意要遞交書面的辭職通知,提前三天,為防止對方可能在日後訴訟中賴掉,同時以**信的方式寄乙份辭職書給學校,儲存好郵寄單據。

3、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是無效條款。約定違約金的前提法律規定只有二種:服務期和競業限制。

即雙方約定了服務期或競業限制的,才可約定違約金。你和學校約定的是保密義務,而非競業限制(競業限制是指勞動者離開單位後幾年內不准從事相同或相近等有竟爭關係的行業等)。

4、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據此,可以看出違反保密義務賠償的前提是「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

首先,哪些內容是秘密需要保密,雙方沒有約定。單位起訴要舉證證明,由法官判定而不是學校(一般而言,這類學校又不是什麼高科技行業,沒什麼算秘密的);二、退一步講,即使學校有商業秘密,你不存在違反保密義務的行為,無須擔責的。(學校起訴先要證明這點,你有嗎?

學校是不可能拿出這方面的證據的。)。三、退一步講,即使你存在違反保密義務的行為,因此給單位造成了多少損失呢?

有嗎?學校是很能證實存在損失的。

綜上,這樣的學校很差經,不值得你為它貢獻你的青春,放心地走人吧。

6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支付違約金,提前3天書面辭職,留好證據。

1.你們訂的還是屬於勞動合同,至於競業限制那個,我覺得只是嚇唬你們的,不必太在意,他們不屬於尖端技術類的企業,應該沒有資格。

2.不需要支付違約金,提前3天書面辭職,留好證據。

3.這個其實是屬於全國範圍的問題,坦白說,除了幾個特別的大城市,大多都存在這樣的現象,其實你也不需要在這些方面找理由辭職。

4.告不倒,也不會告,她們就是嚇唬別人,她們根本沒有依據。

5.告的話,就是勞動局,也可以去當地律師那諮詢,一般諮詢沒有多少錢的。

你就在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然後,3天後,就可以不去了。

做好這些,她們完全沒能力起訴你什麼的。

相關發條: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只有在以下條件下,勞動者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樓:

小兄弟,有一點你要清楚,在這個國家,是有勞動法這一說的,既然有法,我們出問題的時候呢,就要依法辦事,甭管你們籤的什麼東西,都必須要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

依照你的說法,我覺得你根本就不需要擔心什麼,直接走人就可以,根本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你校長要去告的話,你讓他去告,到時候,你可以反訴他.不過,事先你需要蒐集證據來證明學校違反制度的證據.包括影音證據以及書面證據.

你如果要舉報的話,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進行舉報,不過,坦白說,這個社會就那麼回事,麻煩還是少惹為好,走人便可,無須多糾纏.

試用期,你光從字面意思就應該明白,在這個期間,老闆可以叫你隨時走人,同樣的,你也可以隨便炒老闆的魷魚.提前通知乙個月的做法,是在試用期過後,如果要辭職的話,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的.所以,試用期走人,不需要賠償.

放心好了,大膽的閃人吧!別把寶貴的時間浪費在這種垃圾學校裡.

8樓:匿名使用者

哥們 這個學校沒有資格和你籤競業限制的 也不能和你約定違約金 你可以直接走的 你手裡有這份合同就不怕他告 基本這個合同屬於無效的 好多內容都違反勞動法了 他告不倒第乙個走的人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最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合同不須負任何責任,你們單位都是恐嚇你們的!他跟你們籤的合同就是不合法的,什麼賠償6萬,其實你可以在試用其只接走人,讓他去告,告的倒你才怪!新的勞動合同法偏向保護勞動者的權利,你儘管放心!

你們單位跟你們籤的合同首先要通過審核,所以只有合法有效的合同才受保護,但你們單位跟你們籤的合同明顯就不合法,建議你可以去看下《勞動合同法》。

可以勞動局舉報,支援你們維護自己的權利!

10樓:匿名使用者

苦命的孩子,你們的問題很簡單。你們的合同不管是叫什麼名字,但從實質上可以看出是勞動關係就ok了。

首先:合同簽訂存在違法現象,公司老闆變相的吸收了押金(保密費、培訓費用等),另外還有就是存在加班不付費的現象。

關鍵問題是你們現在處於實習期可以隨時提出走人的,不受限制。

至於老闆說的什麼保密限制,應該是競業限制,也是有侷限的,如:不能到類似於你現在所在企業有競爭關係的企業去上班,但同時老闆還需要向你們支付基本的生活費。(呵呵,不上班還給錢,乙個月給500我也開心)你們還在實習期間他有什麼叫你們保密的?

(他以為他是安全域性呢)

不用怕,該幹什麼幹什麼去,沒問題的。老闆訴乙個輸乙個。估摸著也是這孫子知道勞動爭議免費了想去庭上叫囂下嚇唬人的。

言語有點激憤,見笑

多支付的工程款是不當得利糾紛還是建設施工合同糾紛

11樓:時事與法律

如果是無意中支付多了,屬於不當得利。除此之外屬於合同糾紛。

12樓:上海大律師吳濱

沒有合法依據,就屬於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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