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的性質是什麼,什麼是留置權

2022-02-07 06:19:09 字數 4993 閱讀 8832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留置權具有物權性

首先,留置權是一種物權。留置權係以留置物為標的的權利,其效力直接及於留置物。當具備法定條件時,留置權人就可以排他地佔有,支配留置物,不僅得對抗債務人的返還請求,且得對抗一般第三人對留置物的權利主張,其次,留置權是一種擔保物權。

留置權是以擔保債權受償為目的的物權,不同於用益物權,係以取得留置物的交換價值為主要內容的權利。故留置權體;現為一種價值權。當債務人不履行給付義務超過約定期限時,留置權人可以就留置物的交換價值優先受償。

2、留置權具有法定性

留置權是一種法定權利,依照法律規定而直接產生,不得依當事人的協議而設立。此為各國民法之通例。但在英美法中,在有些場合亦可依當事人的協議而成立留置權。

留置權的法定性是其區別於債的其他擔保方式的乙個重要特徵。如抵押權、保證,定金等均可依當事人的協議而成立。留置權的法定性,決定了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留置權就當然成立,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所左右。

3、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

不可分性是物權,特別是擔保物權的共性。留置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當然具有不可分性。所謂留置權的不可分性,是指留置權的效力就債權的全部及於留置物的全部。

它實際上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留置權所擔保的是債權的全部,而非可分割的債權的一部分,二是留置權人可以對留置物的全部行使權利,而非可分割的留置物的一部分。所以,債權的分割及部分清償、留置物的分割等,均不影響留置權的效力。

只要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留置權人就可以對留置物的全部行使權利,留置權的不可分性決定於留置權的效用。

4、留置權具有從屬性

留置權為擔保債權而設立,故留置權從屬於其所擔保的債權,它們之間形成主從關係:債權為主權利,留置權為從權利。這種從權利為從物權,而非債權。

有人認為留置權為從債權,這是對留置權從屬性的誤解,無疑否定了留置權物權效力的本質屬性。留置權的從屬性表現在以下三點:第一,留置權的成立以主債權的成立為前提。

這是留置權在成立上的屬性。留置權是債權人以佔有債務人的財產為其債權的擔保。因此,只有主債權成立,留置權才能成立。

如主債權不成立或無效,則留置權當然不能成立,第二,留置權隨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這是留置枚在消滅上的從屬性。當留置債所擔保的主債權消滅時,留置權也隨之消滅:

如在主債權人放棄債權,債務人履行了全部債務,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等情形下,留置權均歸於消滅;第三,留置權優先受償的範圍決定於債權的範圍。這是留置權在優先受償上的從屬性。就是說,留置權人只有在主債權的範圍內才享有優先受償權:

一方面當留置物的價值大於主債權價值時,對於多餘部分,留置權人必須返還受債務人,不得用於清償其他債務。另一方面,當留置物的價值小於主債權價值時,對於不足部分,留置權人不存在優先受償權,與其他無擔保債權處於平等地位。

2樓:

1.留置權屬於法定的擔保物權,只要具備法定要件,債權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事先排除留置權的適用。

2.留置權的適用範圍

留置權的適用範圍不僅僅侷限於合同關係,其他法律關係(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也可以產生留置權。

【解釋】可以產生留置權的合同包括但不限於: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和行紀合同。

3.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什麼是留置權

3樓:華律網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同關係佔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並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的效力主要體現為留置權人的佔有權和優先受償權。留置權人的佔有權須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經債務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抵押。

留置權的效力: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壞賠償責任。

4樓:小眯兒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一、留置權的主要特徵如下:

第一,留置權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關係中,如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

第二,留置權發生兩次效力,即留置標的物和變價並優先受償。

第三,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即債權得到全部清償之前,留置權人有權留置全部標的物。

第四,留置權實現時,留置權人必須確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

二、留置權的成立條件包括:

第一,債權人佔有動產。

第二,佔有的動產必須與債權有牽連關係。

第三,債務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債務。

《物權法》第230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而且,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同時,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5樓:法律快車

留置權是指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的債權人有權留置動產並享有對該動產的優先受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二條本法所稱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八十四條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留置權是什麼意思

6樓:華律網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同關係佔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並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的效力主要體現為留置權人的佔有權和優先受償權。留置權人的佔有權須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經債務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抵押。

留置權的效力: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壞賠償責任。

7樓:田和藹向熙

簡單的說,留置權是指扣留別人物品來保證自身利益不受侵害的權利,比如你給別人修理電視,別人不給錢,你把電視留置。孳息就是乙個物品自身產生的利潤,比如存款的利息,老牛又生了一頭小牛等等

8樓:法律快車

留置權是指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的債權人有權留置動產並享有對該動產的優先受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二條本法所稱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八十四條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9樓:南邕

留置釋義:留下來

留置權是指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的債權人有權留置動產並享有對該動產的優先受償權。

留置權的成立:

依物權法律制度之規定,留置權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

(1)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之動產。債權人須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佔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動產之佔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係。另依我國物權法律制度規定,企業之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係之限制。

留置權的效力:

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並存時,質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

什麼是留置,留置權適用於哪些合同型別。

10樓:雙人餘

留置,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合同中,債權人按照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2 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11樓:匿名使用者

留置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適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如果有改動就不是這些合同了,具體不知道有沒有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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