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之間的聯絡

2021-03-07 02:16:23 字數 5689 閱讀 6800

1樓:匿名使用者

擔保物權是後面三個的總稱

。擔保物權包括抵押、質押、留置的統稱,也即是質押、抵押是擔保物權的具體表現形式。

抵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可做抵押的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在於: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

2.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佔有就可以。3.

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4.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2樓:冷天冰月

都沒有直接聯絡,,。

3樓:匿名使用者

1,擔保特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這三種權利的總稱。

2,抵押權,是以不轉移抵押物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抵押物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物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不動產的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方能生產。

3,質權,是以轉移質押物的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質押物變賣、拍賣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質押物只能是動產。

4,留置權,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產,並對其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後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5,在同一物上同時存在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時,受償順序上通常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登記的抵押權優先於質權,未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依其設立順序確定受償順序。

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四者之間的區別是?

4樓:匿名使用者

擔保物權包括抵押、質押、留置的統稱,也即是質押、抵押是擔保物權的具體表現形式。

抵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可做抵押的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在於: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

2.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佔有就可以。3.

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4.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5樓:上海丁俊濤律師

擔保物權是指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

人或債務人 以外的第三人將特定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或動產,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佔有所產生的擔保物權。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他可以申請法院變賣抵押財產抵償其債權;如有剩餘應退還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債務人繼續追索。

但對不能強制執行的財產不能設定抵押權。

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或一定的財產權利移交給債權人作為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事由時,債權人可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優先受償的權利。其中,以動產出質的為動產質權,以財產權利出質的為權利質權。

留置權是債權人對已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未清償前加以留置作為擔保的權利。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三者的區別:首先是概念不同(見上面所訴);其次抵押權以不動產為標的物,而質權則以動產為標的物。留置權和質權二者均為法定的擔保物權。

6樓:豇大大

質權屬於意定擔保物權,不是法定擔保物權。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三者的異同是什麼? 20

7樓:cccc煙火

相同點:相同之處三者都是擔保措施;都要求擔

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和承擔擔保責任。

不同點:抵押權不改變佔有;質權改變佔有,即由質權人佔有出質物;留置權具有優先性,比如基於委託、維修等情形,可以行使優先權。

1、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將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例如:某甲借某乙10萬元錢,為了保證10萬元債務能到其償還,某甲將自己價值20萬元的汽車交給某乙佔有。借款期限到,某甲無以償還10萬元借款,某乙將汽車賣掉,得款18萬元,10萬元用於償還某甲的借款,剩餘8萬元返還給某甲。

2、抵押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例如:某甲借某乙10萬元錢,為了保證10萬元債務能到其償還,甲、乙簽訂抵押合同,合同約定如到期某甲不能償還10萬元借款承諾某乙可以將某甲價值20萬元的汽車變賣,所的價款償還借款。

3、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頂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例如:甲有一塊名貴的羅馬表,不慎摔壞。甲將手錶送到乙處維修,雙方約定維修費用1000元,30日修好後甲再向乙支付維修費。

之後,乙將手錶修好,但是過了60日甲還沒有來取表,也未支付維修費。乙無法聯絡到甲,所以,乙將手錶變賣得款1萬元,乙將1000元留下作為維修費,將9000元提存等甲來領取。

8樓:匿名使用者

一、相同之處: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都是擔保措施;都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和承擔擔保責任。

二、不同之處:

1、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某些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是建立在某些特定的物之上的,是一種債的擔保形式。

2、質權指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佔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質權是為擔保債權的履行。

3、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

抵押權登記是指抵押權人向法律規定的有關部門將其在特定物上所設定的抵押權的事項予以記載的事實。從抵押權的事項予以記載的事實。從抵押權生效的條件來看,抵押權登記包括形式登記和實質登記。

所謂形式登記,是指登記對抵押權的生效只具有確認或證明的效力,而沒有決定其能否生效的效力。也就是說,抵押合同的生效,公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要件。

9樓:無奈啊快點

一、相同之處,三者都是擔保措施;都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和承擔擔保責任;

二、不同之處,抵押權引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1、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為抵押權人。

2、質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也叫「質押」。

3、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10樓:華律網

(1) 留置權為債權未受清償前扣留

他人動產的權利,這種佔有、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2)留置權人佔有、扣留動產,是基於債務人不按期履行約定義務;質權人佔有質物,是基於擔保債權的實現。(3)留置權的實現,須留置權人給債務人規定一定的期限,並通知債務人在此期限內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不清償時,留置權人方可處置該留置物,實現債權;質權的實現,是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質權人通知出質人後,即可處置質物,實現債權,無須給出質人規定清償債務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佔有時,不能依據留置權請求返還原物,而只能依據佔有權請求返還原物;質物被他人佔有時,質權人可依質權請求返還質物。(5)留置權因留置物的喪失或因債務人提供相當的擔保而消滅;質權因質物喪失,並不能返還時而消滅。

11樓:東奧名師

質權: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享有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指債權人享有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對其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予以留置,並就該動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是法定擔保,抵押和質押是約定擔保。法定擔保優先於約定擔保。質押,留置是移轉佔有,而抵押是不移轉佔有。留置擔保的是動產,抵押擔保的是動產和不動產,質押擔保的是動產和權利。

12樓:just享受

兩者的異同如下:

1、相同之處:三者都是擔保措施;都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和承擔擔保責任;

2、不同之處:

(1)抵押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為抵押權人。

(2)質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也叫「質押」。

(3)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擴充套件資料

1、依物權法律制度之規定,留置權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

(1)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之動產。債權人須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佔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動產之佔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係。另依我國物權法律制度規定,企業之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係之限制。

2、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質權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請求權。質權獨有的特徵是:

(1)質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和權利,而不能是不動產。

(2)質權是以債權人佔有質物為要件的擔保物權。質權以出質人移交質押的財產佔有為成立要件,也以債權人佔有質押財產為存續要件,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3、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

(2)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

(3)債權人未受清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表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遲延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

(4)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於債權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償債務而使債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未受清償是由於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競合時如何適用

1 一般情況下,留置權效力大於抵押權和質押權 2 但是留置權人設立質押權時 先留置權 3 如果先抵押且登記 後質權 4 如果先質押且經當事人同意 後抵押權 留置權 質權 抵押權哪個效力優先?先成立了質權或者抵押權 設立留置權 留置權優先。看抵押權否登記,登記了 抵押權先設立情況下抵押權都優先於質權 ...

留置權與質權有什麼區別,留置權與質權的區別

質權和留置權在成立條件,客體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具體而言 1 質權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設立。2 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 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3 質權標的有動產和財產權利。1 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2 佔有...

留置權的性質是什麼,什麼是留置權

1 留置權具有物權性 首先,留置權是一種物權。留置權係以留置物為標的的權利,其效力直接及於留置物。當具備法定條件時,留置權人就可以排他地佔有,支配留置物,不僅得對抗債務人的返還請求,且得對抗一般第三人對留置物的權利主張,其次,留置權是一種擔保物權。留置權是以擔保債權受償為目的的物權,不同於用益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