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與質權有什麼區別,留置權與質權的區別

2022-01-10 14:41:31 字數 6294 閱讀 4017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質權和留置權在成立條件,客體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具體而言:1、質權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設立。

2、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3、質權標的有動產和財產權利。

2樓:不滅皇朝

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佔有的條件不同。

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佔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係;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佔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

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式,才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 檢視原帖》

留置權與質權的區別

3樓:華律網

(1) 留置權為債權未受清償前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這種佔有、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2)留置權人佔有、扣留動產,是基於債務人不按期履行約定義務;質權人佔有質物,是基於擔保債權的實現。(3)留置權的實現,須留置權人給債務人規定一定的期限,並通知債務人在此期限內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不清償時,留置權人方可處置該留置物,實現債權;質權的實現,是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質權人通知出質人後,即可處置質物,實現債權,無須給出質人規定清償債務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佔有時,不能依據留置權請求返還原物,而只能依據佔有權請求返還原物;質物被他人佔有時,質權人可依質權請求返還質物。(5)留置權因留置物的喪失或因債務人提供相當的擔保而消滅;質權因質物喪失,並不能返還時而消滅。

留置權和質權有什麼區別?

4樓:華律網

質權是債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的情形時,得就債務人或第三人轉移佔有或經登記而供擔保的動產或權利之變價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予以變價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與質權有以下區別:

1.擔保標的不同(1)質權提供擔保標的有動產和權利。(2)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有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及動產。

2.成立要件不同(1)質權以質物轉移佔有為必要,質物的佔有移轉,既是質權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2)抵押權的成立,一般須經登記才成立,不需要登記的是簽訂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轉佔有。

3.擔保的機制不同(1)質權,除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外,尚具有對標的物或其權利憑證法人佔有、留置效力,由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這種留置效力為抵押權所不具備。

(2)抵押權為非佔有性擔保物權,以優先受償效力來發揮擔保作用。

5樓:詬湊謨琅

質權即是轉移「動產或是權利」的佔有關係。不包括「不動產」作為質押標的,質押轉移佔有關係,但抵押權不轉移佔有關係。

留置權則只轉移「動產」的佔有關係,東西給服務行業的人修理、維護,欠維修維護人的錢,東西留置在他那,任他處理,這叫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同關係佔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並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交償的權利。留置權的效力主要體現為留置權人的佔有權和優先受償權。

留置權人的佔有權須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經債務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抵押。

質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 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佔有,在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也叫「質押」。

6樓:東奧名師

質權: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享有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指債權人享有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對其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予以留置,並就該動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是法定擔保,抵押和質押是約定擔保。法定擔保優先於約定擔保。質押,留置是移轉佔有,而抵押是不移轉佔有。留置擔保的是動產,抵押擔保的是動產和不動產,質押擔保的是動產和權利。

7樓:樑學軍律師

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佔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佔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係;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佔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式,才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8樓:胡偉楠

質權,是指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佔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並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9樓:張鈺濤

這個問題暫時還沒有確切的答案,你可以在等等其他人回答,或者自己去網上搜搜,貼吧論壇之類的地方看看,也許有人知道。

10樓:曰法三章

首先定義: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該財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產,並依照法律的規定將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後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其次特徵:

留置權 1、留置權具有從屬性。 2、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 4、留置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

質權 1、質權的設定必須移轉佔有,以某些特定財產作質物時,還必須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2、質權的標的物主要為動產或權利,不包括不動產。 3、質權具有物上代位性、從屬性和不可分性。

最後是標的物:

留置權的標的物僅為動產。

質權在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在動產。

留置權的動產是債權人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

11樓:陌默無文

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如下:

一、成立條件不同。

1、質權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2、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二、佔有條件不同。

1、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係。

2、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

三、法律關係客體不同。

1、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

2、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四、權利實現不同。

1、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

2、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式,才可實現留置權。

五、消滅不同。

1、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

2、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12樓:qq的勾k先生

留置權與質權的區別:

(1)、本質不同。留置權為債權未受清償前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這種佔有、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只限於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行紀合同),所以,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質權一般是由當事人約定的。

(2)、佔有質物的條件不同。留置權人佔有、扣留動產,是基於債務人不如期履行約定義務;質權人佔有質物,是基於擔保債權的實現。

(3)、實現不同。留置權的實現,須留置權人給債務人規定一定的期限,並通知債務人在此期限內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留置權人方可處置該留置物,實現債權;質權的實現,是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質權人通知出質人後,即可處置質物,實現債權,無須給出質人規定清償債務的期限。

(4)、請求返還質物的條件不同。留置物被他人佔有時,不能依據留置權請求返還原物,而只能依據佔有權請求返還原物;質物被他人佔有時,質權人可依質權請求返還質物。

(5)、消滅不同。留置權因留置物的喪失或因債務人提供相當的擔保而消滅;質權因質物喪失,並不能返還時而消滅。

(6)、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的時間不同。留置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7)、是否排除的情況不同。留置權是法定的,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但不能隨意創設;質權由當事人約定創設,不存在約定排除質權。

比如說,a給b修鞋,b說沒帶錢不給修理費,a可以把鞋子扣留下,要求b去取錢給了以後才還他鞋,這就是留置。

a向b借三千元錢,b不放心,怕a還不起,於是a將自己的膝上型電腦交給b,用來抵押,如果到期還不起錢的話,膝上型電腦就給b了。抵押的東西交給人家,這是質押。

13樓:風影

一、留置權與質權的區別:

1.成立的條件不同。質權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佔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佔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係;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

即債權人事先佔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式,才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動產質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押財產。出質人也可以將法律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倉單、提單等財產權利出質,這時質權稱為權利質權。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同關係佔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並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的效力主要體現為留置權人的佔有權和優先受償權。

留置權人的佔有權須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經債務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抵押。

債權人就留置物優先交償後,如留置物的價值超過應交償範圍,應將剩餘部分的價款返還給債務人,留置物的價值不足以清償時,債權人得請求補足。留置權人只能從留置財產中優先交償根據本合同應得的款項,對於其他債務,不得利用本合同的財物行使留置權。

擴充套件資料:

留置權與質權的共同點:

(1)留置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當債權未受清償時,對留置物或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清償的權利。

(2)留置權與質權的客體都為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動產。

(3)留置權與質權擔保的範圍都為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費用和實施費用。

(4)留置權人和質權人都應以善良管理人責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質物,因未盡責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質物毀損、滅失的,留置權人或質權人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5)留置權人或質權人都有權收取留置物或質物的孳息。

(6)留置權與質權都與其各自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留置權、質權也隨之消滅。

(7)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然取得對該動產的留置權或質權。

(8)留置物或質物被折價或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

(9)留置權和質權都不受所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的限制,當留置權或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完成後,留置權人、質權人仍可對留置物、質物行使權利。

留置權為債權未受清償前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這種佔有、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只限於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行紀合同),所以,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質權一般是由當事人約定的。

留置權的性質是什麼,什麼是留置權

1 留置權具有物權性 首先,留置權是一種物權。留置權係以留置物為標的的權利,其效力直接及於留置物。當具備法定條件時,留置權人就可以排他地佔有,支配留置物,不僅得對抗債務人的返還請求,且得對抗一般第三人對留置物的權利主張,其次,留置權是一種擔保物權。留置權是以擔保債權受償為目的的物權,不同於用益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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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是後面三個的總稱 擔保物權包括抵押 質押 留置的統稱,也即是質押 抵押是擔保物權的具體表現形式。抵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可做抵押的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