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需要哪些

2021-03-05 11:11:53 字數 5234 閱讀 5236

1樓:貴陽楊澤律師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協議、招標、拍賣。

出讓轉讓

(一)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四)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ⅱ、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模式及操作事項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直接轉讓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除一般的民事行為生效要件外,尚須如下特別要件: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 25% 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經有批准權的人民**審批。

3、法律依據:

《房地產管理法》第 38 條、第 39 條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 45 條

注意事項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使用是有期限的,其專業性也較強,因此在出讓過程中出讓方和受讓方須注意相關事項,避免產生糾紛和訴訟。

一、國有土地的權屬調查

出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出讓方的出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確認出讓方有資產處分權。

二、土地出讓須符合**規劃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否則會出現出讓行為因違反政策無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

對於商業、旅遊、娛樂、住宅及工業用地依法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其他性質用地的可以採用協議方式出讓。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簽訂形式

1、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由市、縣人民**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書面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同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2、出讓合同應該包括地塊位置、面積、用途、容積率、土地開發程度、出讓年限、投資強度(工業用地)、動工及竣工時間、支付出讓金的時間、違約責任等內容,條款內容須清晰、具體。同時,土地用途及相關條件能否變更、變更程式及費用負擔應在轉讓合同中約定清楚。

五、出讓**

1、注意無論是通過招拍掛取得的土地還是協議出讓的土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出讓**不得低於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準,否則就屬於違背行政法規禁止規定的無效條款。

2、如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出讓**不得低於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準,出讓方或者受讓方可以請求按照訂立合同時的市場**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方不同意按照市場評估**補足出讓金,受讓方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讓方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按過錯承擔責任。

六、合同公證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專業性較強,為了確保簽訂合同的雙方履行合同條款,避免產生糾紛和訴訟,對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簽訂合同的雙方代表是否具備合法資格等進行公證。

七、注意收回土地條件和時限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即使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沒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仍然可以依據法定條件收回閒置土地。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

①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

②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因此,受讓方應注意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發時間,避免因自身原因延期開工造成土地閒置,達到收回土地的法定條件,導致**無償收回土地行為的發生。

出讓方式

招拍掛出讓

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負責人指出,以下六類土地必須納入招標拍賣掛牌範圍:

**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其他土地供地計畫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依法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協議出讓

以下五類情形,可協議出讓:

**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畫公布後同一宗地只有乙個意向用地者的;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的;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批准的;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

協議出讓必須公示,發生**爭議可提請裁決

針對此前協議出讓公開程度不夠,《規範》明確提出今後所有協議出讓的國有土地在協議雙方達成一致後,需將意向出讓地塊的位置、用途、面積、出讓年限、土地使用條件、意向用地者、擬出讓**等資訊在中國土地市場網進行公示。公示期間有異議且經審查確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協議出讓終止。此外,協議出讓結果也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進一步深化,經營性基礎設施將逐步實行有償使用,油田等礦業開採用地也將逐步有償使用,這些用地均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在協議出讓過程中很容易產生出讓**爭議。如意向用地者認為出讓方提出的出讓**明顯高於土地市場**的,可提請出讓方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出讓**爭議裁決。

中低價位商品房條件寫入土地出讓檔案,違約將追究責任

據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負責人介紹,《規範》要求,各地國土資源部門可以將已經確定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套型結構比例、房屋銷售**限制、銷售物件等條件寫入地方土地出讓檔案,並向社會釋出出讓公告,只有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才能參加土地公開出讓。

此外,公示的套型建築限制、容積率、綠地率、專案開工竣工時間、銷售物件條件、銷售**限制等內容應在國有土地使用出讓合同中予以約定,並明確違約責任。合同履行中,要求各地國土資源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對受讓人不按出讓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和銷售的,在有關部門依法處罰的基礎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也將追究其違約責任,從而保證****的土地能夠及時轉化為中低價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

有條件地方將建立用地預申請制度,參與招拍掛可提前申請

《規範》提出,有條件的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以建立用地預申請制度。

如有單位和個人對列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畫內的某個具體地塊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前向有關部門提出用地預申請,並承諾願意支付的土地**。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為其承諾的土地**和條件可以接受的,應當根據土地出讓計畫和土地市場情況,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並通知提出該宗用地預申請的單位或個人參加。提出用地預申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參加該宗地競投或競買,且**不得低於其承諾的土地**。

2樓:

國土資源部《協議出讓國有土地

使用權規範》規定

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擬申請辦理出讓手續的,應由原土地使用權人持下列有關材料,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1) 申請書;

(2) 《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國有土地租賃合同》 ;

(3) 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

(4) 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效身份證明檔案;

(5) 改變用途的應當提交規劃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

(6) 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注意事項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使用是有期限的,其專業性也較強,因此在出讓過程中出讓方和受讓方須注意相關事項,避免產生糾紛和訴訟。

一、國有土地的權屬調查

出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出讓方的出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確認出讓方有資產處分權。

二、土地出讓須符合**規劃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否則會出現出讓行為因違反政策無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

對於商業、旅遊、娛樂、住宅及工業用地依法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其他性質用地的可以採用協議方式出讓。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簽訂形式

1、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由市、縣人民**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書面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同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2、出讓合同應該包括地塊位置、面積、用途、容積率、土地開發程度、出讓年限、投資強度(工業用地)、動工及竣工時間、支付出讓金的時間、違約責任等內容,條款內容須清晰、具體。同時,土地用途及相關條件能否變更、變更程式及費用負擔應在轉讓合同中約定清楚。

五、出讓**

1、注意無論是通過招拍掛取得的土地還是協議出讓的土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出讓**不得低於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準,否則就屬於違背行政法規禁止規定的無效條款。

2、如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出讓**不得低於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準,出讓方或者受讓方可以請求按照訂立合同時的市場**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方不同意按照市場評估**補足出讓金,受讓方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讓方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按過錯承擔責任。

六、合同公證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專業性較強,為了確保簽訂合同的雙方履行合同條款,避免產生糾紛和訴訟,對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簽訂合同的雙方代表是否具備合法資格等進行公證。

七、注意收回土地條件和時限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即使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沒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仍然可以依據法定條件收回閒置土地。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

①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

②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因此,受讓方應注意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發時間,避免因自身原因延期開工造成土地閒置,達到收回土地的法定條件,導致**無償收回土地行為的發生。

土地使用權出讓有哪幾種方式,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哪幾種?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 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商業 旅遊 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拍賣 招標方式 沒有條件的,可採用雙方協議的方式,但協議的方式出讓的土地 不得低於國家所規定的最低價。1 招標方式。招標出讓是指土地所有者 出讓人 向多方土地使用者 投標者 發出投標邀請,通過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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