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到底能不能起到避稅避債的作用

2022-01-23 05:41:45 字數 6207 閱讀 4928

1樓:我愛保險網

保險在保單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是有避稅、避債功能。

《保險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對於高淨值人群而言,如何將自己的資產有效隔離,不被侵蝕縮水成為重中之重,一般導致資產縮水的原因無外乎:創業失敗、投資失敗、政策影響、婚姻風險、子女揮霍以及生命風險等。風險主要集中在公司資產與個人資產的混淆,直接導致眾多企業主被公司所累,而所謂的「無限責任」保護也根本沒有起到作用。

商業保險就是乙個很好的風險管控工具,無論《保險法》、《合同法》還是《公司法》,對於人壽保險均有明確法條確定其資產隔離作用。從資產管理角度來看,不同壽險產品可以取得不同資產管理目的。例如終身壽險可以通過槓桿效應,放大壽險保額,起到資產傳承、避稅保值的效果;分紅年金,可以通過繳費期、領取期的不同設定,起到資產隔離、按需補給的作用。

2樓:

不能簡單的回答能不能。任何正當的權益都會被維護,保險的功能有節稅避債,看怎麼設計。

首先,如果說投保人是被執行人,那麼他投保的或受益的保單會被追討,各地法院的規定不同,有的直接強制退保,有的不強制但要求你還債,如沒錢最後還是會強制退保或貸款自己選。

同樣的道理,如果被保人身故,受益人面臨一樣的情況。保險金不是遺產會拿到,但如果有被保人的債務,會追討。這時候可以操作的是放棄被保人的遺產,受益人合法合理的享受保險金。

問題的關鍵在於是否成為被執行人。如果企業不是單一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你的保單是合法的私人資金購買的,企業的債務就不會影響到保單的節稅避債。

不要認為保險這一種金融工具就能避債節稅,必須先把個人資產和企業資產做好隔離。

投保金的**合法合理,保單的利益就可以保障了。

3樓:匿名使用者

避這個字已經誤導了(不正當使用可能還會違法)。這個需要從法律、稅務等多層面做合理規劃和隔離。

保險是個金融工具,有其特殊屬性。但保險不是萬能的。

保險不是簡單幾個點、幾句話就清楚的。要按具體情況分析。

4樓:寒風中的小宇宙

推薦答案嚴重誤導!尤其是萬能分紅保險無法避稅!只有人壽保險身故受益金是避稅的,不懂瞎回答,國內保險市場就是被這些不懂裝懂的人搞的說是騙人的!

5樓:韋安衲

保險不能避債和避稅。《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裡的規定是代位求償權的規定,《司法解釋一》第十二條對《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解釋,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包含了人壽保險,就是說債權人沒有對債務人的人壽保險的代位求償權。但是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債務人,取得勝訴後持生效的法律文書,要求人民法院對債務人投保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人壽保險強制執行,即強制退保還債。

(如果債務人死亡的保險金,因為受益人不一定是債務人,所以可以不用用於償債?)關於遺產稅這點,遺產稅還只是個草案,未來怎麼樣不好說,現在斷言保險可以避稅是不妥的。無意冒犯,保險不是用來做這些的,保險是用來保障的。

6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保險避稅,準確地說,是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人壽保險的賠付免徵個人所得稅。其它的,分紅險的分紅、投資型保險的收益等,法律目前沒有明確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所謂的保險避稅,沒有實際意義。最關鍵的,就是個人買保險,不能用稅前收入!免徵個稅的,國債、**債券以及其它的因侵權傷害獲得的賠償,都是免徵個稅的。

所以,凡是吹保險避稅的,不是個**,也是個糊塗蛋。

關於保險避遺產稅,更是個騙術。我國目前僅僅有所謂的遺產稅法草案,而沒有明確實施細則以及相應的司法解釋。在遺產稅上,人壽保險金究竟怎樣處理,根本不明確,所以,信誓旦旦地說保險避遺產稅,是毫無根據的。

我國台灣地區,遺產和贈與稅法也有跟我國遺產稅法相同的規定,可實際生活中,各種司法解釋、實施細則,對投保年齡、健康狀況、具體的產品(現金價值與保費之比)都有嚴格的限制,絕不是買個保險、指定受益人就能避遺產稅。更有一些**,編造的所謂蔡萬霖買保險避遺產稅,當時台灣、香港,包括內地**都有報道,根本是騙人。而目前市場上的終身險產品,質次價高,累計保費及損失的時間價值,甚至要超過保險賠付金,拿這樣的保險產品避遺產稅,不但不能省錢,反而遭受更大損失。

關於保險避債,也是個騙術。所謂的合理避債,其實就是乙個合理轉移資產的問題,通過財產所有權的轉移,使它與原來的債務關係相剝離,以此達到不受債務追償的目的。而轉移資產的方式,多種多樣,當然了,買保險指定受益人,也是轉移財產的方式之一。

這裡有2個關鍵點:一是轉移所有權的行為本身,不能侵害債權人的利益;二是只要沒侵害債權人的利益,贈與存款、房地產等任何轉移財產的方式都可以避債。

而**們,恰恰隱瞞這個條件,把特殊情況說成一般規律,把保險吹成任何情況下都可以避債;另外,隱瞞、否定其它方式也能實現避債這個事實,貶低其它,獨吹保險。

保險是否有避稅、避債的功能。

7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除了保障功能外,根據國家法律規定,還具備以下功能:1、保險――全球公認的財產保全最佳方案人壽保單不納入破產債權。《公司法》規定,私營企業和合夥企業都需要業主承擔無限責任,償債範圍包括了業主的私有財產。

我國法律規定,人身保險金不屬於破產債權,即在債務人破產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通過要求債務人退保其人壽保單追索保單解約的現金價值。案例:美國安然公司2023年破產,其主席及首席執行官肯尼思·萊夫妻2023年2月購買了3700萬美元的人壽保險。

公司所有資產被破產清算,但這些保險受法律保護。窮困潦倒的情況下兩人按保險合同,每年可從保單中領取92萬美元的年金安享晚年。2、受益保險金不用於抵債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來自人身保險合同的規定,故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不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既不納入遺產分配,也不用於清償被保險人生前債務。

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撫養、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身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

3、合法保單是不被查封罰沒的財產合法保單財產私有化。《保險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其他理財工具決不具有的安全效能。4、不存在爭議的財產分配《保險法》第六十一條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案例:

家裡的「頂樑柱」突然去世,後任妻子和前妻所生的兒子為「頂樑柱」留下來的鉅額保險究竟屬於誰對簿公堂。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了判決,按照《保險法》中不看「關係」而看「受益人」的原則,將價值2162010元的「天價保單」的賠付額判給了投保人滕某某在買保險時所指定的受益人:兒子滕某。

《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 讓您的財富按照您的意願支配。

5、不需要納稅且不能隨意質押《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保險賠款免納個人所得稅。人壽保險的保險單,必須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才可轉讓或者質押。

8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在保單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是有避稅、避債功能。

《保險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對於高淨值人群而言,如何將自己的資產有效隔離,不被侵蝕縮水成為重中之重,一般導致資產縮水的原因無外乎:創業失敗、投資失敗、政策影響、婚姻風險、子女揮霍以及生命風險等。風險主要集中在公司資產與個人資產的混淆,直接導致眾多企業主被公司所累,而所謂的「無限責任」保護也根本沒有起到作用。

商業保險就是乙個很好的風險管控工具,無論《保險法》、《合同法》還是《公司法》,對於人壽保險均有明確法條確定其資產隔離作用。從資產管理角度來看,不同壽險產品可以取得不同資產管理目的。例如終身壽險可以通過槓桿效應,放大壽險保額,起到資產傳承、避稅保值的效果;分紅年金,可以通過繳費期、領取期的不同設定,起到資產隔離、按需補給的作用。

9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 保險的

功能是保障

第二 其他的金融功能都是衍生出來的

第三 還原保險的本質就是保障你的基本健康 財富和資產不至於因為意外導致的喪失

第四 因此變相具有保值增值的功能

第五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羊年大吉

10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的錢是個人財產 保險金的給付是免稅的

11樓:節稅網

1.減稅含義

減稅是國家對特定的地區、行業、企業、專案或情況(納稅人或納稅人的特定應稅專案,或由於納稅人的特殊情況)所給予納稅人減徵部分稅收的照顧或獎勵措施。減稅也可以是國家對特定納稅人的稅收照顧措施,或出於政策需要對特定納稅人的稅收獎勵措施。與免稅一樣,減稅也是貫徹國家經濟、政治、社會政策的經濟手段。

如:我國對遭受風、火、水、震等自然災害的企業在一定時期給予減徵一定稅收的待遇,就是屬於稅收照顧性質的減稅。又如:

我國對符合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從事第三產業的企業、以三廢材料為主要原料進行再迴圈生產的企業給予減稅待遇,就是國家為了實現其科技、產業和環保等政策所給予企業稅收鼓勵性質的減稅。

在各國稅法裡,減稅鼓勵規定也是隨處可見,是各國稅收制度的又乙個組成部分,是採用減稅技術進行納稅籌劃的合法的、合理的依據。

2.納稅籌劃的減稅技術

①減稅技術概念

減稅技術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況下,使納稅人減少應納稅收而直接節稅的納稅籌劃技術。與繳納全額稅收相比,減徵的稅收越多,節稅的效果也就越好。

一般而言,儘管減稅實質上也相當於財政補貼,但各國也有兩類不同減稅方法:一類是出於稅收照顧目的的減稅,比如:國家對遭受自然災害地區企業、殘疾人企業等的減稅,這類減稅是一種稅收照顧,是國家對納稅人由於各種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財務損失進行財務的補償;另一類是出於稅收獎勵目的的減稅,比如:

產品出口企業、高科技企業、再迴圈生產企業等的減稅,這類減稅是一種稅收獎勵,是國家對納稅人貫徹國家政策的財務獎勵。納稅籌劃的減稅技術主要是合法和合理地利用國家獎勵性減稅政策而節減稅收的技術。

②減稅技術的特點

a.絕對節稅。減稅技術運用的是絕對節稅原理,直接減少納稅人的稅收絕對額,是屬於絕對節稅範圍。

b.技術簡便。減稅技術無需利用數理、統計等方面的知識,只要通過簡單的計算就能大致知道可以節減多少稅收,從技術上來說非常簡單。

c.適用範圍較小。減稅仍是對特定納稅人、徵稅物件及情況的減免,而這些條件不是每個納稅人在大多數情況下都能滿足的,比如:必須是乙個滿足產品出口企業條件的企業。

因此,減稅技術仍然是一種不能普遍運用、適用範圍較小的納稅籌劃技術手段。

d.具有一定風險性。能夠運用減稅技術的企業投資、經營或個人活動,往往有一些是被認為是投資收益低和高風險的地區、行業、專案和行為,從事這類投資、經營或個人活動具有一定的風險,比如:投資利用三廢進行迴圈再生產的企業就有一定的風險性,其投資收益難以**。

3.減稅技術要旨

①盡量爭取減稅待遇並使減稅最大化。在合法和合理的情況下,盡量爭取減稅待遇,爭取盡可能多的稅種獲得減稅待遇,爭取減徵更多的稅收。與繳納稅收相比,減徵的稅收就是節減的稅收,獲得減徵待遇的稅種越多,減徵的稅收越多,節減的稅收也越多。

②盡量使減稅期最長化。在合法和合理的情況下,盡量使減稅期最長化。減稅期越低,節稅效果越好。與按正常稅率繳納稅收相比,減徵的稅收就是節減的稅收,而使減稅期最長化能使節稅最大化。

例如:a、b、c 、d 四個國家公司所得稅的普通稅率基本相同,其他條件基本相似或利弊基本相抵。a國企業生產的商品90%以上出口到世界各國,a國對該公司所得是按普通稅率徵稅;b國出於鼓勵外向型企業發展的目的,對此類企業減徵30%的所得稅,減稅期為5年;c國對此類企業有減徵50%,減稅期為3年的規定;d國對此類企業則有減徵40%所得稅,而且沒有減稅期限的規定。

打算長期經營此項業務的企業,完全可以考慮把公司或其子公司搬到d國去,從而在合法和合理的情況下使它節減的稅收最大化。

減稅是國家對特定的地區、行業、企業、專案或情況(納稅人或納稅人的特定應稅專案,或由於納稅人的特殊情況)所給予納稅人減徵部分稅收的照顧或獎勵措施。

減稅技術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況下,使納稅人減少應納稅收而直接節稅的納稅籌劃技術。

籌劃思路:減稅實質上也相當於財政補貼,但各國也有兩類不同減稅方法:

一類是出於稅收照顧目的的減稅,比如:國家對遭受自然災害地區企業、殘疾人企業等的減稅,這類減稅是一種稅收照顧,是國家對納稅人由於各種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財務損失進行財務的補償;

另一類是出於稅收獎勵目的的減稅,比如:產品出口企業、高科技企業、再迴圈生產企業等的減稅,這類減稅是一種稅收獎勵,是國家對納稅人貫徹國家政策的財務獎勵。納稅籌劃的減稅技術主要是合法和合理地利用國家獎勵性減稅政策而節減稅收的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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