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如何籤

2022-01-23 05:17:38 字數 5133 閱讀 5090

1樓:華律網

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還沒有對婚前財產協議做明確的概念描述。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基礎在於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中夫妻可以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的規定。婚前財產協議應指男女雙方對各自婚前婚後所得的財產的歸屬做出的約定,此約定在婚前、婚後都可辦理,不受登記與否的限制。

2樓:儆櫟

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就雙方各自婚前、婚後所得的財產的歸屬所作的約定。約定的內容可以是婚前財產及婚後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可以約定為共同所有。

訂立婚前財產協議:

一、形式上必須是書面的。

二、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

一般包括男女雙方婚前的存款,房產,車子,其他貴重物品等。婚前財產協議的約定不能過細,建議僅對重要財產作出約定即可。

三、明確婚前財產婚後共享的比例。

在婚後可以與愛人共享的財產內容,以及共享的比例應該清楚。若只是表述為「婚前某項財產婚後共有」,法律上的理解應是每人一半。

四、財產描述要明確。

在實踐中,由於財產描述不明確最終導致認為協議約定不明而不予確認的案例不在少數。比如房產的描述,很多伴侶在作婚前財產協議時,對於一方的婚前房產只是寫「某某小區的房屋歸雙方共同所有」,正確的描述應該是「坐落於某市(縣)xx街xx號房產由雙方共有」。

五、設定清楚婚前財產生效的條件、時間。

協議的生效若未作特別約定的話,一般是結婚登記後生效。很多情況下,當事人為了增加婚前財產協議的公示力會增加經公證機關公證或律師見證後生效的限制。

六、男女雙方必須簽字並且註明時間。

七、婚前財產協議可以在結婚前簽訂也可以在結婚後簽訂。

《婚姻法》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資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婚前的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雙方基於真實有效的意思表達所簽訂婚前協議都是受法律保護的。

《婚姻法》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應注意以下事項:

1、形式上必須是書面的。

2、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一般包括男女雙方婚前的存款,房產,車子,其他貴重物品等。婚前財產協議的約定不能過細,建議僅對重要財產作出約定即可。

3、明確婚前財產婚後共享的比例。

在婚後可以與愛人共享的財產內容,以及共享的比例應該清楚。若只是表述為「婚前某項財產婚後共有」,法律上的理解應是每人一半。

4、財產描述要明確。

5、設定清楚婚前財產生效的條件、時間。協議的生效若未作特別約定的話,一般是結婚登記後生效。很多情況下,當事人為了增加婚前財產協議的公示力會增加經公證機關公證或律師見證後生效的限制。

6、男女雙方必須簽字並且註明時間。

7、婚前財產協議可以在結婚前簽訂也可以在結婚後簽訂。

4樓:檸檬l喴t橒

婚前財產協議,顧名思義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前簽訂的協議,就各自婚前的財產(既包括實物性財產,也包括財產性權利)在婚後的歸屬做出約定,可以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也可以是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還可以是歸一方所有。雙方亦可對婚後獲得的財產歸屬做出約定,約定方式同上。

1.婚前財產協議三大特點

(1)協議的生效以簽署協議的男女雙方登記結婚前提。若協議簽訂後,雙方因故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分手了,則該協議會因生效條件未具備而自動歸於無效。

(3)協議的載體唯一性。《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姻財產約定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根據法定財產制確定婚後財產的歸屬。

2.婚前財產協議的三類誤區

(1)未訂婚前財產協議的婚前財產結婚後就會變成共同財產

婚姻財產約定是2023年婚姻法修正案的乙個重要修改內容,無論是地方還是國家,對於婚姻法的修訂都作了大量的宣傳報道,其中一項即為婚姻財產約定。然而,宣傳得越多,反而給很多準備結婚的情侶產生了乙個誤區,在結婚之前必須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不簽訂的話,婚前財產在結婚後就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了。

(2)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公證才有效

作為協議一種,很多人以為協議必須經過公證才有效。造成此種認識誤區,一方面是對法律條文的錯誤理解,另一方面是對公證作用的錯誤理解。對於生活中的很多協議來說,公證其實意義不大,當然從資料的保管來說,公證機關作為乙個資料保管單位還是不錯的。

對於這些協議,公證只能證明簽署協議的當事人,是在公證員面前簽訂的,而這種真實意願的公證可以說沒有任何意義。

(3)婚前財產協議只是明確各自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婚前財產協議,如果只是明確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那簽署該協議的意義就沒有了。因為《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婚前財產不會隨著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協議的功能其實有三:一是,明確了婚前財產的範圍,特別是銀行存款等動產,以免日後對婚前財產的範圍發生爭執;二是,可以約定婚前財產在婚後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或全部共同所有;三是,婚前財產協議可以對日後的家務勞動及各方親屬的應酬作出約定。

3.婚前財產協議三大效力保障

(1)意思表述明確

意思明確是任何一種協議都要求的,對於婚前財產協議的要求也是一樣。而且,婚前財產協議,基於其簽訂當事人身份的特殊性,有了明確的意思,日後不致因協議的理解發生爭執而產生不必要的矛盾隔閡。其意思的明確表面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婚前財產範圍明確。無可否認,婚前財產協議中並不一定非得把所有的婚前財產都標註清楚,而只需把需要特別提出的,或以供婚後分享的財產列明即可。但是,不詳細列舉婚前財產的這一做法,在日後有可能會成為夫妻雙方不信任的話柄。

更何況,由於財產具有流通性的特質,很容易產生婚前財產協議不明確的爭執。為此,若只是列出了自己的一部分財產,應在協議中明確有其他財產的意思表示為宜。

二是,婚前財產婚後共享的比例明確。在婚後可以與愛人共享的財產內容,以及共享的比例應該清楚,千萬不能欲說還休,並且認為對方應該知道自己的意思。若只是表述為「婚前某項財產婚後共有」,法律上的理解應是每人一半。

三是,財產描述要明確。可以肯定地講,財產描述得越細緻,發生爭執的可能性就越小。在實踐中,由於財產描述不明確最終導致認為協議約定不明而不予確認的案例不在少數。

比如房產的描述,很多伴侶在作婚前財產協議時,對於一方的婚前房產只是寫「某某小區的房屋歸雙方共同所有」,這就是乙個有問題的描述。首先,某某小區這一稱謂,往往只是開發商出於宣傳需要定的樓盤名稱,公安機關的戶籍管理以及房屋產權登記部門的地理位置確認,都不會出現該樓盤的名稱,可以說,這個小區名稱並不是法律稱謂。正確的名稱應該××市××區×街道×號×單元×號。

其次,乙個城市當中可能會出現多個同名小區,因而會造成處所描述不確定。第三,該房屋的購買者可能在同乙個小區有幾處房產,而其實只是約定共同居住的一處歸雙方共同,這就容易產生究竟是一套還是幾套共有的爭議。第四,假如該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還沒辦理,從法律上來說,就不擁有產權,這使得對方在發生夫妻矛盾時,可以提前轉讓。

因此,正確的描述應該是「某買賣合同項下的財產權利由雙方共有」。

(2)條件設定清楚

協議的生效若未作特別約定的話,一般是結婚登記後生效。在大多數情況下,伴侶在簽訂協議時都會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時生效」。對於婚前財產協議來說,明顯的是為結婚後共同生活所簽署的約定,也即應以結婚登記為有效要件。

另外,有的伴侶在簽署協議時,在協議中約定「本協議自公證後生效」,可事後由於雙方忙於舉辦婚禮等事由的延誤,而不記得,或不好意思再催著伴侶去辦理公證了,那麼,即便是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該婚前財產協議也是未生效的。此為其一。

其二,有的伴侶在約定婚前財產歸婚後共有時,會作出這樣的約定,「若雙方不離婚,則此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種財產約定,實際等於沒有約定。從財產協議的最終效果來說,為離婚財產分割提供了便利。

此類約定,對於非財產所有者一方來說,顯然是不利的。

(3)體例規範明了

意思的表述清楚,層次分明,不致發生歧義。作為協議來說,還是要遵從一定的範例格式。

如果對方讓你籤婚前財產協議,你還相信愛情嗎?

5樓:春花秋知

相信愛情,但是不再相信婚姻,婚姻的基本就是身與心的交付,簽署婚前協議就少了對彼此的信任,這種婚姻太雞肋。

6樓:

相信,籤婚前財產協議只是起到乙個預防的作用,未來的事情誰都說不准,如果以後好好的相處,那麼這個協議也就沒多大作用。

7樓:豬豬看世界

相信,因為我認為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就像把愛情裝進了保險櫃裡,能夠保障婚姻雙方在愛情中的合法權益。

在西方,婚前簽訂關涉財產、離異後子女撫養權等問題的婚前協議已非常普遍,畢竟,誰都不希望大家在分開時為諸事鬧得劍拔弩張,最後成為冤家。

當然,簽署這麼乙份協議,自然不是什麼浪漫事兒。可古話也說了,「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未來無法預計,我們可不知道枕邊人今後會變成什麼樣子,從親密變到陌路,有時也就是一眨眼的工夫。

其實「婚前財產協議」是這幾年特別流行的乙個詞,它之所以備受現代人的關注,是因為婚前財產協議是乙個最簡單直接去解決婚內財產問題的辦法。很多選擇做婚前協議的朋友,通常會列舉這三條理由。

首先,現如今婚姻變數越來越多,不做「婚前財產公證」的夫妻在離婚時總會遭遇更多的麻煩,由於沒有在婚前梳理清楚各自的財產份額,很多時候要面對財產分配不公的難題!

另外,做婚前財產公證也是對父母的乙個交代,很多父母,傾盡一生積蓄為兒女購置婚房,但現如今小夫妻離婚率極高,離婚往往就是意味著分走一半的房產,不做婚前財產公證,對於那些為兒女婚事付出了畢生積蓄的老人而言,是一種巨大的風險!

再者,對越來越多再婚夫妻而言,如果不做婚前財產公證,那將來雙方各自的兒女撫養費問題、學費問題,往往會出現難點,矛盾因此爆發!

如果真的希望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一定要謹記一條原則:要站在對方的立場上想問題,不要光把自己的受益點擺得清楚明白,首先你先得把對方的受益點一條一條幫他(她)分析清楚,這樣,你才能更容易讓對方愉快的接受,也唯此,對方才不會覺得你僅僅是個「貪錢無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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