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的工資是按照就勞動法還是新勞動法

2022-01-15 22:31:30 字數 4848 閱讀 8403

1樓:匿名使用者

新勞動法還沒開始實行 2023年1月1日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工**,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不低於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就是說,用人單位可以在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間確定病假工資標準,但無論確定的標準是多少,用人單位支付給員工的病假工資都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例如:

某企業規定病假工資按員工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王某的標準工資剛好和最低工資一樣,則該企業應當按照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王某病假期間的工資。否則就是剋扣工資,單位必須全額支付員工工資,並向員工支付拖欠或者剋扣工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如果你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2樓:關係槓槓的

說是按照國家的規定.這個合理嗎?是按照舊勞動法呢?還是按照新勞動法呢?是否可以詳細列出法律條項?

答:這不是按照國家規定,不合理,更不合法。

現在你和用人單位之間已經成立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按《勞動法》相關條款辦理。具體的見《工資支付暫行條例》,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工**,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不低於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社保的問題,可以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給你補辦。從建立事實勞動關係起開始計算。

3樓:西安高珩律師

病假期間單位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80%的工資就不算違法,地方規定可能會更高一些。《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沒有病假工資的規定,這是《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的規定。

《陝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

第二十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的70%支付病假工資,但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新勞動法的病假工資怎麼計算

4樓:燈泡廠裡上班

一、短期病假工資的計算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職工「短期病假」,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二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二年不滿四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病假日工資=最低工資標準×80%÷21.75天(月計薪天數)

二、長期病假工資計算

《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規定,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六個月內的稱為「短期病假」,超過六個月的稱為「長期病假」。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

職工「長期病假」,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救濟費(長病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一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這裡的本人工資指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

職工的疾病待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應補到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於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應補到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職工的疾病待遇高於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長病假有可能會造成對學業,工作的影響,一般要請長病假就得先給主管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做請示,特殊情況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

根 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 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用人單位是應該在職工病假期間支付其相 應工資的。

病假工資計算公式:

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

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

員工在病假期間的工資是與其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掛鉤的,一般情況下工齡越長,那麼所獲得的病假工資就會越高,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而最低也不嗯呢該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5樓:華律網

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6樓:洛旻万俟憐晴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生病的可以依法享有醫療期,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病假工資,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在醫療期內企業支付的病假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7樓:謝晉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標準工資的60%支付員工病假工資,但不得低於最低基本工資的80%。連續休假期內,若有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的,應予以剔除。  病假期間的工資一般核算方法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標準工資的60%支付員工病假工資,但不得低於最低基本工資的80%。

標準工資和基本工資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標準工資包括的工資專案較多,比如獎金、職補啊等等都包括在內。而基本工資就不包括那些名目,基本工資只是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至於你每月能拿多少病假工資,這還得具體根據你的工資條上的名目來核算。  按患病休養時間計算具體假期工資:  病假期間您的單位仍應當支付您法律所規定的工資,其計算方法如下:

1、患病六個月以內的(疾病休假工資):

①連續工齡不滿二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60%;

②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70%;

③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80%;

④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90%;

⑤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100%。

2、患病六個月以上(疾病救濟費):

①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前述計算基數的40%;

②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前述計算基數的50%;

③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前述計算基數的60%。

病假工資的計算,先按休假時間(以6個月)為標準劃分,再按職工連續工齡劃檔。

具體計算方式為:職工患病休假在六個月內的疾病休假工資計算:

連續工齡<2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

連續工齡≥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值得注意的是,連續休假期內,若有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的,應予以剔除。職工患病休假在六個月以上的疾病救濟費計算:

連續工齡<1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40%計發;連續工齡≥1年且<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0%計發;連續工齡≥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0%計發。

應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個月以上的職工,如領取疾病救濟費低於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40%者,應按40%的標準計發,但不能高於該職工月工資。

值得注意的是,連續休假期內,若有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的,應予以剔除。職工患病休假在六個月以上的疾病救濟費計算:連續工齡<1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40%計發;連續工齡≥1年且<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0%計發;連續工齡≥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0%計發。

應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個月以上的職工,如領取疾病救濟費低於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40%者,應按40%的標準計發,但不能高於該職工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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