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沒到,如果按照新勞動法的規定,押金能退還嗎

2022-02-09 06:41:20 字數 5390 閱讀 4138

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讓你交押金就是違法的.所以不管怎樣,押金都應該還給你.

不過只要你的合同是合法,你沒有到時間的時候如果你提出要走,老闆如果答應,雙方協商,你是可以走的,公司不能扣你任何東西.

但如果老闆不同意,按理你是不能走的.不過新的勞動法也沒有說讓勞動都付錢.除非你之前接受過培訓啊什麼的.

只要你表明你一定要走,老闆是不會強留你的.你可以爭取什麼都不付. 他要跟你談法律,你也可以找他不合法的地方,比如讓你交押金,還有加班啊,不按時發工資啊什麼的.

這都你走的理由.而且如果公司違法,你還可以找公司索賠呢.

去看看新的勞動法吧

2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勞動者可向公安部門和勞動部門舉報,兩部門應責令用人單位立即將其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我的合同期還沒到,如果按照新勞動法的規定,我提前乙個月提出辭職申請,那押金能退還給我嗎?

3樓:天行_風

終結廉價用工

現狀:「你有勞動合同嗎?」隨便詢問乙個在小飯店的打工人員,得到的回答多為「沒有」。

事實上,這種情形即便在大型企事業單位,都不同程度存在。目前,用人單位有的不給職工參加各類社會保險,加班工資老闆乙個人說了算,有的甚至連員工績效考核等基本規章制度都沒有,這種粗放式管理儘管給單位節省了不少用人成本,但損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而對此一直缺乏具體的法律約束。明年起,這種局面將得以轉變。

變化:從1月1日起,用工乙個月以上仍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如果滿一年還是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就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所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沒有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意味著,乙個月後用人單位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職工只要主張自己的權益,就能得到兩倍工資,一年後還是不簽勞動合同的,職工就成了單位的 「長期工」,還能得到雙倍工資,可以看出,如果單位不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付出的代價是相當高的。

限定試用期限

現狀:「試用期5個月,每月400元。」「試用期乙個月,沒有工資。

」這樣的招聘場景隨處可見。目前,用人單位隨意約定試用期,有的長達半年甚至更長時間,有的乾脆把試用期當做免費、低價用人期,而在試用期還未結束時就以不能勝任為由隨意辭退,這些都與試用期的本意背道而馳,同時也損害了求職者權益。明年起,用人單位不僅不能隨意約定試用期,試用期過後想要辭退該職工,要付出雙倍的代價。

變化:1月1日起,如果勞動合同期限是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是一年以上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而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單位的試用期超過規定標準,比如用人單位給員工設立三個月的試用期,且未籤勞動合同,其實際後果有兩種:一是運用勞動合同法倒推的方法,可視為單位與員工簽訂了至少三年的合同期或是無固定期限合同;二是由於試用期也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可視為期限是三個月的勞動合同,這兩種情況企業還都得支付雙倍工資。

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降低流動門檻

現狀:目前,限制員工流動的最主要手段是違約金,比如求職者在合同期內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只要用人單位向有關部門主張自己的權利,求職者就得支付招錄費和給工作單位的損失費等。這種約束從明年起將不復存在。

變化:根據新規定,勞動者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不管用人單位是否同意,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醒的是,30天的緩衝期是專為交接單位工作而設定的,員工如果不辭而別而給單位造成損失,就要承擔招錄費、培訓費、損失費等。

提前30日遞交辭職報告後則不必賠付。員工辭職時用人單位如存在下列情形,不僅不用為此承擔違約金,單位還得為此支付經濟補償金。這些情形包括:

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沒有加班工資的;雖然給員工調休了,但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等。比如合同約定發工資時間是每月25日,如果有一次發放工資的時間是26日,員工就可視為沒有按時支付報酬,辭職時員工可據此要求經濟補償。

與以前不同,用人單位無論是解除還是終止勞動合同,都得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只有一種情況例外,即用人單位在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下要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從1月1日起,補償金的標準是,按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

六個月以上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這意味著,單位的用人成本每年至少增加了乙個月的工資,即平均每年需至少支付13個月的工資。而對員工來說,可以隨時選擇跳槽。

4樓:摩佳鐘令燕

公司必須退還你的押金你可向當地老動局反映要求解決退還原來的勞動法也禁止收押金的

5樓:

肯定可以!只要你有押金單.新合同法上有規定不能收取押金,身份證原證等這些物品.具體你可以自己看下新勞動合同法~

新勞動法關於押金的規定

6樓:

可以要回,根據新《勞動合同法》規定,這類費用是不應當向勞動者收取的。

新《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還有什麼不明白可以發資訊給我。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已經明方規定了不能以任何名義收取費用的.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8樓:周律師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9樓:美美黃子龍

我個人開了個店:招了幾個員工,跟員工簽訂一年合同:押金1000元.。

每月給員工保底3500元:每月15日發工資:有個員工到15號發了工資就當晚走了,自動離職了,她爸媽想找我要那15天的工資:

因為自動離職.。籤的一年合同,我拒絕了

勞動合同解除,押金如何退還

10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收取押金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舉報,有勞動監察大隊責令單位返還押金。

11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不能向員工收取押金的,你可以直接找公司要回;

如果公司不願意在你的辭職信上簽字,你可以通過ems寄送,留下寄件憑據;也可以交給公司管人事的員工,讓他簽字,兩種方式在法律上都可以認為是公司已經簽收了;

如果公司實在不配合的話,只有申請勞動仲裁了。

12樓:baby無知的螞蟻

1、員工在解除勞動關係時,單位應該結清員工工資,辦理好所有交接。單位欠員工的需要結清,員工有屬於單位的物品需要退回。同時法律規定,單位是不得收取員工的押金的。

2、依據《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13樓:任葉孤農

什麼年代了,還得交押金?到勞動行政部門去舉報他吧,說不定還有獎呢。你的辭職信只要老闆收到了,就算通知他了。

勞動法裡有簽合同一年,交了押金,做不滿一年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退回押金的嗎?

14樓:日光星影

此約定條款違反法律規定為無效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15樓:金融日常a大許

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公司要賠償,

16樓:匿名使用者

按法律規定,單位不得收取押金。要求單位全額返還,不行可到勞動監察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法中關於押金的規定

1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收取勞動者押金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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