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此行為屬於非法解除勞動關係嗎

2022-01-04 04:55:55 字數 5448 閱讀 4720

1樓: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2023年12月3日,勞動部

第一條 為了規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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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可以自己提出,下面需要勞動行政部門處理(我認為這個是幾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務^_^):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協商不成 到勞動局 申請仲裁 主張公司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47條的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 。但不是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無權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87條的規定 主張雙倍經濟補償金。

3樓:

不行。直接去仲裁局申請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如果審核通過,用人單位確實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而又沒有支付的話,就會裁決用人單位支付。

4樓:哈哈親愛的

此行為,是違法行為,不一定是非法解除勞動關係,可以向勞動部門反映。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5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未經支付可以主張支付經濟補償金。但不得因此認為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需要承擔經濟賠償金(2倍經濟補償金),不過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6樓:gold橙汁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經過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提前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中第(二)種情況是「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47條規定的補償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2、此外,勞動部2023年釋出的481號檔案《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有上限,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而新的《勞動合同法》對此已不再有12個月的上限要求。

但是,根據勞動部2023年釋出的354號檔案《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24條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拓展資料: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有密切聯絡的其他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各國勞動法的表現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內容:勞動就業法,勞動合同法,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與衛生的程,女工與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制度,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社會保險與勞動保險制度,職工培訓制度,工會和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制度,勞動爭議處理程式以及對執行勞動法的監督和檢查制度等。

勞動法最早屬於民法的範圍,十九世紀以來,隨著工業革命的發展,勞動法在各國的法律體系中日益佔有重要的地位,並逐漸脫離民法而成為乙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先後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合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條例》等一系列勞動法規。

7樓:時尚白日夢

1、協商一致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28條規定: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拓展資料:

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根據勞動部2023年釋出的354號檔案《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24條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有上限,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而新的《勞動合同法》對此已不再有12個月的上限要求。

8樓:匿名使用者

看情況。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經過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提前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根據勞動部2023年釋出的354號檔案《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此外,勞動部2023年釋出的481號檔案《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有上限,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而新的《勞動合同法》對此已不再有12個月的上限要求。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9樓: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0樓:冰雨夢悠悠

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的,必須要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的,則沒有相應規定。

《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

第五條規定: 「經過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

11樓:慎靈楓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經過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提前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其中第(二)種情況是「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第47條規定的補償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根據勞動部2023年釋出的354號檔案《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24條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此外,勞動部2023年釋出的481號檔案《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有上限,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

而新的《勞動合同法》對此已不再有12個月的上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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