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約定可任意調崗,有法律效力嗎

2022-01-03 22:48:00 字數 1836 閱讀 4819

1樓:安小姐的夏天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根據該條規定,如勞動合同中約定「公司可根據需要對員工進行調崗」,應當理解為公司與員工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均具有拘束力。

vrl上海市嘉定區勞動糾紛律師|上海市嘉定區勞動仲但是,勞動合同約定並不意味著公司可隨意對員工進行調崗,在操作崗位調整時,公司應當遵守以下規則:上海市嘉定區勞動糾紛律師|上海市嘉定區勞動仲裁律師|勞資糾紛律師,上海市嘉定區勞動法律師諮詢、上海市嘉定區勞動合同律師

1、調整工作崗位必須具有合理性,調整後的崗位與調整前的崗位應具有一定的關聯性。

2、員工被調崗後能勝任新的工作,如該員工不能勝任新工作,公司還應當負責培訓教育,以使員工適應新的工作崗位。

3、公司調整前應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做到有理有據。

2樓:

不是所有寫入勞動合同的條款都有效的,違法違規、違反道德、違背公序良俗的條款是無效的,比如公司可以對員工隨意調崗。原來是銷售總監,現在調去掃廁所,幹不幹?

3樓:諫濯

有,工作崗位作為勞動合同的內容,一經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調整,依法應當協商一致。但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又隨時可能發生變化,用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可以根據經營狀況或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崗位,是行使勞動請求權的一種方式,也是符合情理的。

4樓:孤獨患者

據我所知工作崗位作為勞動合同的內容,一經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調整,依法應當協商一致。但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又隨時可能發生變化,用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可以根據經營狀況或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崗位,是行使勞動請求權的一種方式,也是符合情理的。

5樓:dj林林

任意調崗沒有什麼法律效應,因為簽訂合同的時候都會寫,具體是做什麼工作的,來回的調崗肯定是不合法的。

6樓:土豆地瓜豆角

如果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有這樣的約定,那麼就有法律的效應,因為公司和個人都要簽字蓋章的,就會起到效應。

企業可否根據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調崗權,不經員工同意直接調整其崗位

7樓:匿名使用者

調崗,本質上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調崗必須有依據,主要包括兩種:第一,法律約定。

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那麼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調崗。第二,勞動合同約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當然也可以「調崗」。

除此之外,均不得對勞動者工作崗位作出調崗。勞動合同的約定雖然可以作為「調崗」的依據,但是,實踐中卻發現很多所謂的「約定」非常模糊,甚至屬於「霸王條款」,如「甲方可根據需要/工作安排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就屬於比較籠統的約定,容易發生糾紛。如果企業不能證明調崗的合理性,則很難獲得支援。

勞動合同中有約定地點可否異地調崗

8樓:愛新覺羅0皇

如果勞動合同約定的本地,用人單位派遣勞動者去外地工作的,視為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對於工作地點的約定,那麼勞動者有權拒絕。而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拒絕為由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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