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看守所待多久,法院才會判,一般在看守所裡面要呆多久才會判刑呢?

2022-01-02 16:58:49 字數 4918 閱讀 5394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般在看守所裡面要呆五六個月才會判刑,具體如下:

在看守所五六個月才會判刑。我國法律上對待判刑這一流程是比較謹慎的。在看守所期間,對待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都會經過較多的程式。

最開始就是需要了解真相,知道事情發生的起因、經過、結果,這些事的主要負責機構就是公安機關了。他們去偵查,破案肯定是需要時間的,一般可以在2個月內結束,實在是能力有限,或者牽扯過多,可以根據情況變動,可以報告給上級,就多點時間,去查清楚事實真相。事件的真相知道了,就可以去審查起訴了,這個就需要交給檢察院。

時間一般為1個月,他們主要是再次確認事實的真相,對需要對事件負責的人進行進行乙個總結,分清楚哪些人是受害者,哪些人是造成傷害的人,也就是犯人。這個就和檢查作業一樣,檢查一遍,再複查一遍,當然,對兩個機關而言,肯定不是一遍的事,而是反覆的去審查,因為這關係到乙個人或者多個人的命運。情況理清楚了,犯事的程度也知道了,就需要人民法院去判決了。

時間在1個月到2個月。有人會覺得判決的或者起訴的時間太長了,事實上,每天都有事件發生,不可能乙個月裡面只起訴乙個人,只是事情有輕重緩急,而且三個月是最後期限,也就是說最遲3個月就會結案。這三個流程時間加起來大概就是五六個月了。

一般在看守所裡面要呆五六個月才會判刑。

2樓:梅子不能吃

在看守所待最長時間為一年半左右,等待法院判決。

1、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不得超過乙個月。乙個月內查出犯罪證據的,報檢察院批准逮捕,沒有查出犯罪證據的予以釋放。

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不超過七天。(共乙個月零七天)

2、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證據確實充分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認為犯罪證據不確實充分的予以釋放。(共四個月零七天)

3、移送檢察院後,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不超過乙個半月。檢察院認為構成犯罪的,向法院起訴。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做出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立即放人。

檢察院認為有可能構成犯罪但是證據不充分的,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共五個半月零七天)

4、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為乙個月。補充偵查終結後,再次移送檢察院審查。檢察院從新審查的期限不超過乙個半月。(共七個月另七天)

5、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最多兩次。(共九個半月零七天)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共十二個半月零七天)

7、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共十五個半月零七天)

8、檢察院起訴後,案件審理中,檢察院要求補充偵查的,補充偵查期間為乙個月。(共十六個半月零七天)

法院經過審理,發現案件不屬於本級法院管轄的,無權判決。要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判。只能移送一次。

上級法院不能接受下級檢察院的起訴,只能讓同級檢察院重新起訴。

9、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共十七個半月零七天)

10、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共十九個半月零七天)。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羈押時間最長為一年半左右。

遇到特殊情況,經過辦理一定的審批後可以延長羈押期限。

未決犯在看守所羈押期間除了律師外不能和家屬和其他人。

法院判決後,如果判有罪,判決前的羈押期限折抵服刑日期。羈押一日,折抵一日刑期。如果判決無罪,羈押一日賠償一日的工資。

3樓:nihao_007丶

在裡面呆的時間就是起訴機關準備材料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乙個月

4樓:我要快樂哪

最長四個月,最短也要三個月

一般在看守所裡面要呆多久才會判刑呢?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般在看守所裡面要呆五六個月才會判刑,具體如下:

在看守所五六個月才會判刑。我國法律上對待判刑這一流程是比較謹慎的。在看守所期間,對待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都會經過較多的程式。

最開始就是需要了解真相,知道事情發生的起因、經過、結果,這些事的主要負責機構就是公安機關了。他們去偵查,破案肯定是需要時間的,一般可以在2個月內結束,實在是能力有限,或者牽扯過多,可以根據情況變動,可以報告給上級,就多點時間,去查清楚事實真相。事件的真相知道了,就可以去審查起訴了,這個就需要交給檢察院。

時間一般為1個月,他們主要是再次確認事實的真相,對需要對事件負責的人進行進行乙個總結,分清楚哪些人是受害者,哪些人是造成傷害的人,也就是犯人。這個就和檢查作業一樣,檢查一遍,再複查一遍,當然,對兩個機關而言,肯定不是一遍的事,而是反覆的去審查,因為這關係到乙個人或者多個人的命運。情況理清楚了,犯事的程度也知道了,就需要人民法院去判決了。

時間在1個月到2個月。有人會覺得判決的或者起訴的時間太長了,事實上,每天都有事件發生,不可能乙個月裡面只起訴乙個人,只是事情有輕重緩急,而且三個月是最後期限,也就是說最遲3個月就會結案。這三個流程時間加起來大概就是五六個月了。

從刑事拘留到最後的判刑,所需要的時間一般是七個月左右,一般最長近16個月,也有遠超於16個月的。因為這期間會有各種各樣的情況出現,所以在特殊時候也許從刑事拘留到最後的判刑的時間會很長。

6樓:國暉律師事務所

一般在看守所裡面要呆五到六個月才會判刑,但如果情況特殊,判刑前在看守所羈押的時間可能會更長。  對於刑事案件辦理主要有三個階段:  1、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拘留最多37天,正常情況下逮捕後的偵查期限是二個月,特殊情況可經批准後延長。

  2、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乙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但有可能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每次最多乙個月。  3、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7樓:向日葵

1、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拘留最多37天,正常情況下逮捕後的偵查期限是二個月,特殊情況可經批准後延長。

2、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乙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但有可能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每次最多乙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刑事訴訟》

第一百五十五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判刑後一般在看守所呆幾天啊

一般在看守所裡面要呆五六個月才會判刑,具體如下 在看守所五六個月才會判刑。我國法律上對待判刑這一流程是比較謹慎的。在看守所期間,對待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都會經過較多的程式。最開始就是需要了解真相,知道事情發生的起因 經過 結果,這些事的主要負責機構就是公安機關了。他們去偵查,破案肯定是需要時間的,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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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講,第一看守所是按照地域劃分的關押範圍,不一定是案子重的才關押在第一看守所。在看守所關押的時間,一般最短是在刑事拘留期間取保釋放或者監視居住,大約也就是七天到三十七天左右。如果過了這個期限被逮捕了,取保的機會就稍微小點了,時間會常一些。這個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哈。要看他是什麼行為。一看和二看屬於...

請問下,一般看守所多久下判決書呢?已經進去月了但是任然沒

案件多長時間能夠判下來需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如果案情相對簡單,人數也少,司法程式可能就會快一些,如果涉及人數較多,案件相對複雜,審理就會慢一些,快的刑事案件有乙個月內就能結案的,慢的有幾年的。判決書生效後按相關法律規定可以申請會見。至於,會見的次數各個看守所可能規定不同。縱橫法律網 庫建輝律師 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