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22-01-02 11:27:43 字數 3257 閱讀 8218

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的刑法在使用的時候,還是有漏洞的,一般來說,在地方,判處死緩一般就等於是死不了了,大部分到最後都成了無期,事實上,就我國的刑罰執**況,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沒有在監獄呆一輩子的。法律規定: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

減刑幅度為:一般可以減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無期徒刑服刑10年以上,還可以假釋。

這樣,無期徒刑一般都能在15年左右被減刑或假釋出獄。可見無期徒刑是徒有虛名的。

不但如此,被判處死緩的罪犯一般也能在20年左右出獄。為什麼會這樣?據說是社會主義特色的人道主義改造辦法。

什麼是死緩?死緩是指罪該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給其二年的考驗期,如果在這二年內沒有犯故意之罪(此規定有點可笑,在監獄內怎麼有條件犯罪,能對誰犯罪?),二年後將被減為無期徒刑,而根據表現,無期又可減為有期;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還能直接減為15---20年有期徒刑,這樣判處死緩其實也是有期的;如果在二年考驗期內再犯故意之罪,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但根據資料顯示:是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被執行死刑的案例極少發生,估計不到千分之一吧。,

2樓:戚廣利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被判處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給予兩年的緩期,這就是刑法中所稱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主要是剝奪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及言論自由的權利。

《刑法》第五十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刑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3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這樣的。是二年後減為無期徒刑。只要在緩刑的兩年內不在犯可以處刑罰的罪行,原來的死刑判決不在執行。

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什麼意思! 10

4樓:千山鳥飛絕

判處死刑

,緩期2年執行,意思就是暫時不立即執行死刑,給二年的考驗期,根據罪犯在二年考驗期內的表現再來決定是否需要執行死刑。

如果罪犯在二年的考驗期內沒有再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所以,只要罪犯在二年考驗期內不再故意犯罪,最後是不會被執行死刑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

從刑法規定看,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5樓:弘厚丶律小助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作為我國一項獨特的死刑執行制度,死緩制度最初是作為我黨的一項刑事政策發端於2023年新中國成立之初的鎮壓反革命運動的高潮中,適用物件是沒有血債、民憤不大和損害國家利益未達到最嚴重程度,而又罪該處死的反革命分子。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6樓:solicitor解惑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是指被判處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給予兩年的緩期,這就是刑法中所稱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附加刑。是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的規定,剝奪犯罪人作為國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管理和從事政治活動的權利。

《刑法》第五十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刑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7樓:魯

就是判處死刑,但可以不立即執行,有兩年的死刑考驗期。如果兩年之內服從管理,沒有故意犯罪,兩年期滿後改為無期徒刑。有重大立功的,兩年期滿後改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兩年內又故意犯罪,情節嚴重的,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就是剝奪憲法規定的公民依法享有的出版遊行集會結社選舉被選舉等政治權權利

8樓:匿名使用者

判你死刑,讓你活兩年再槍斃,一輩子都不能參加選舉投票

9樓:匿名使用者

觀察2年再決定是否執行死刑,如果2年期間表現良好,可能改判無期徒刑,但終身不可行使政治權利,例如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不包括生命權

10樓:

1、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11樓:匿名使用者

兩年以後表現好的不執行死刑,但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算人民,只能公民,不享有囯家所給的福利,不能服兵役等光榮的事情

12樓:蓮麓蓮麓

在監獄表現不好,2年以後槍斃,表現好,有悔改陪喝警察,有可能終身監禁不槍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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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如果事情發生時未滿十六周歲,則不負刑事責任,但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二 如果已滿十六周歲,要看案件具體情況確定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如果構成正當防衛,且依據當時情況防衛行為沒有超過必要限度,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如果不是聚眾鬥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