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級工傷解除勞動關係有經濟補償金嗎

2022-01-06 03:29:38 字數 5728 閱讀 8227

1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六級工傷解除勞動關係後有經濟補償金。

理由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 結合實際情況,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六級工傷符合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同時,根據第四十條解除勞動關係,再依據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後,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另外,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淮安浙江人

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如果是協商一致或者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用人方無需支付賠償金。

工傷六級自願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還可以拿經濟補償金?

4樓:七台河李陽平

一、與用單位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工傷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雖然在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中沒有明確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這情況受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調整,從法理上及勞動保障弱勢群體利益的立法本意上,也應當向因身體受損害而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工傷六級自願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還可以拿經濟補償金

5樓:七台河李陽平

一、與用單位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工傷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雖然在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中沒有明確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這情況受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調整,從法理上及勞動保障弱勢群體利益的立法本意上,也應當向因身體受損害而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7樓: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8樓:霸氣航行天下

協商一致的話應該沒問題。

工傷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麼

9樓:

如果工傷職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能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是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在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時能夠得到經濟補償金。

該條第6項規定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是指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形下,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獲得經濟補償金,而不是指在用人單位無過錯的情形下,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工傷職工應正確理解運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作為行政法規,第36條、第37條雖然規定了5級至10級傷殘的工傷職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能夠獲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工傷待遇,但沒有明確規定也能同時獲得經濟補償金。

這裡就要區別情況而言。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過錯,工傷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就能在獲得工傷待遇的同時,獲得經濟補償金,反之則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樓:六和尚

可以要求。

工傷的一次性賠償是工傷保險待遇,與《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不衝突。

即離職後可以同時領取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但是,要同時領取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必須是符合《勞動合同法》領取經濟補償金條件的才行。

例如,勞動者本人提出辭職,用人單位同意的,不能領取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領取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領取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工傷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1、這種情況,除了享受工傷待遇外,你可以要求公司另外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單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需要向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時,其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12樓:李永輝律師

您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達到六級的,勞動者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但是單位不能解除。當然協商一致是可以的。

單位解除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補償。另外,還應當支付拖欠的工資及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的醫療補助金。

如果您不同意解除,單位是不能解除的,否則屬於違法解除,您可以主張經濟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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