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司的員工和公司簽訂了有關商業機密的條約之後不到期限就擅

2021-07-26 15:17:13 字數 409 閱讀 2156

1樓:北京朗山律師事務所

您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的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因此,您可以要求對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如果對方拒不支付,可以提起違約之訴。如果對方因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高於違約金,您也可以提起侵權之訴。

希望答案對您有所幫助!

2樓:人淡in如菊

公司可以到法院起訴,追究他的違約責任以及承擔由此給貴公司造成的損失

違約責任的話主要看貴公司當時在合同裡面是怎麼約定的

當然,您還可以看看貴公司跟對方的合同裡有沒有競業禁止條款

請問,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從第幾個月扣五金

五險 指的是五種保險,即養老保險 醫療保險 失業保險 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其中養老保險 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五險 是法定的。你公司每月從員工工資中扣除的180元,應該是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老保險 醫療保險和失...

公司未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讓員工和人力資源部簽訂是否屬於違法行為

是違法行為,勞動合同無效。人力資源部只是企業的乙個部門,不具備與職工協商 簽訂合同的權利,勞動合同必須蓋上企業公章。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任何單位簽訂任何合同都是由...

與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執行了競業限制,公司找藉口不支付競

首先,你籤的時候沒有選擇競業限制,所以公司沒有權利要求你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第二,你確實不屬於公司法裡規定需要履行競業限制的員工範圍第三,競業限制義務不等於保密義務,沒看出來公司 要求你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了,脫密期是針對保密義務的 綜上,你對公司並沒有競業限制義務,公司也沒有要求你履行,所以無需支付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