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有錯嗎二手房什麼情況可追究中介責任

2021-03-04 08:28:51 字數 5594 閱讀 2755

1樓:搜狐焦點

實際購房過程中,遇到哪些情況可以追究中介的責任呢?購房指南為您總結了六類情況。

現在很多人買二手房都是通過中介來完成的。但是有的時候中介似乎並沒有想象中的那麼好,於是也就出現了各種各樣的糾紛。

那麼實際購房過程中,遇到哪些情況可以追究中介的責任呢?購房指南為您總結了六類情況。

情況一:虛構社保、規避限購令

在交易的時候,存在少數中介機構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人開具虛假社保證明。中介機構的這種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也由於整個交易建立在違法與欺詐的基礎上,買賣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可能被法院確認為無效。

情況二: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風險

二手房的性質複雜多樣,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對於經濟適用房、央產房、軍產房、小產權房、農村房屋等特殊性質房屋的交易有特別規定。部分中介公司審查不嚴,或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引發大量糾紛。

情況三:審查不到位

中介機構在一定程度上負有審查房屋真實權利人的義務,包括核實登記所有權人與出賣人是否一致,詢問所有權人的婚姻狀況,要求共有權人作出同意**承諾等。而有些中介機構未盡到對房屋權屬的審查義務,導致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障礙或者無法履行。

情況四:未履行提醒、告知義務

二手房買賣合同通常是用中介機構提供的格式文字,只有合同的核心內容,如價款金額、付款時間及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還有很多事情需要房屋買賣雙方協商確定。

審判實踐中,部分中介機構或經紀人經驗不足,對相關事項未盡提示義務,導致雙方未進行充分協商,或未將雙方口頭達成的一致性意見載入合同。

情況五:慫恿簽訂陰陽合同

在二手房簽約之前,部分中介公司為了以較低的稅金吸引買賣雙方,製造出總價款較低的網簽合同,用於申報稅款,而包含雙方真實意思的合同用於實際履行,且未進行備案。

這種操作方式給國家稅收造成了巨大損失,同時也給一些當事人惡意不履行合同提供藉口。特別在房價大幅**之後,賣房人可能會以此為藉口提出合同無效。

情況六:隱瞞房屋弊端

帶領買房人實地看房是房屋中介機構的一項重要義務,但在諸如聯絡不上出賣人,承租人不配合看房等特殊情況下,中介機構常會帶領買受人檢視其他類似房屋作為替代,買賣雙方可能就房屋的裝修、使用狀況、周邊環境等問題產生爭議,影響合同順利履行。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6-11-28,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中介有錯嗎?二手房什麼情況可追究中介責任?

2樓:搜狐焦點

那麼實際購房過程中,遇到哪些情況可以追究中介的責任呢?購房指南為您總結了六類情況。

情況一:虛構社保、規避限購令

在交易的時候,存在少數中介機構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人開具虛假社保證明。中介機構的這種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也由於整個交易建立在違法與欺詐的基礎上,買賣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可能被法院確認為無效。

情況二: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風險

二手房的性質複雜多樣,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對於經濟適用房、央產房、軍產房、小產權房、農村房屋等特殊性質房屋的交易有特別規定。部分中介公司審查不嚴,或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引發大量糾紛。

情況三:審查不到位

中介機構在一定程度上負有審查房屋真實權利人的義務,包括核實登記所有權人與出賣人是否一致,詢問所有權人的婚姻狀況,要求共有權人作出同意**承諾等。而有些中介機構未盡到對房屋權屬的審查義務,導致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障礙或者無法履行。

情況四:未履行提醒、告知義務

二手房買賣合同通常是用中介機構提供的格式文字,只有合同的核心內容,如價款金額、付款時間及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還有很多事情需要房屋買賣雙方協商確定。

審判實踐中,部分中介機構或經紀人經驗不足,對相關事項未盡提示義務,導致雙方未進行充分協商,或未將雙方口頭達成的一致性意見載入合同。

情況五:慫恿簽訂陰陽合同

在二手房簽約之前,部分中介公司為了以較低的稅金吸引買賣雙方,製造出總價款較低的網簽合同,用於申報稅款,而包含雙方真實意思的合同用於實際履行,且未進行備案。

這種操作方式給國家稅收造成了巨大損失,同時也給一些當事人惡意不履行合同提供藉口。特別在房價大幅**之後,賣房人可能會以此為藉口提出合同無效。

情況六:隱瞞房屋弊端

帶領買房人實地看房是房屋中介機構的一項重要義務,但在諸如聯絡不上出賣人,承租人不配合看房等特殊情況下,中介機構常會帶領買受人檢視其他類似房屋作為替代,買賣雙方可能就房屋的裝修、使用狀況、周邊環境等問題產生爭議,影響合同順利履行。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6-11-28,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現在好多二手房中介都關門失業了啊,什麼情況

3樓:鑽誠投資擔保****

為規範房屋買賣經濟服務市場**行為,降低房屋買賣經濟服務費用負擔,*****與住建委就聯合下發了《關於降低房屋買賣經紀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二手房交易哪些情況可追究中介責任?

4樓:搜狐焦點

隨著二手房成交量的增加

,買賣糾紛的數量也大量出現,其中不乏因中介責任而產生的麻煩。現在的二手房市場中,中介公司層出不窮,其**水平高低也不相同,有的中介甚至違規操作,既坑害了買賣交易者,又攪得中介市場「烏煙瘴氣」。既然市場已經這樣,那小編只能給大家一些關於能追究中介責任的情況,希望二手房買賣雙方在看到這幾點後,也對自己的交易做個檢查。

情況一:隱瞞房屋弊端

在二手房交易中,部分中介機構為了促成交易,隱瞞待售房屋的不利條件,如二手房房屋飲用水質不合格、水電僅為臨時的。帶領買房人實地看房是房屋中介機構的一項重要義務,但在諸如聯絡不上出賣人,承租人不配合看房等特殊情況下,中介機構常會帶領買受人檢視其他類似房屋作為替代,買賣雙方可能就房屋的裝修、使用狀況、周邊環境等問題產生爭議,影響合同順利履行。

情況二:未履行提醒、告知義務

二手房買賣合同通常是由中介機構提供的格式文字,只有合同的核心內容,如價款金額、付款時間及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需要房屋買賣雙方協商確定。審判實踐中,部分中介機構或經紀人經驗不足,對相關事項未盡提示義務,導致雙方未進行充分協商,或未將雙方口頭達成的一致性意見載入合同。

情況三:不提示某些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風險

二手房的性質複雜多樣,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對於經濟適用房、央產房、軍產房、小產權房、農村房屋等特殊性質房屋的交易有特別規定。部分中介公司審查不嚴,或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引發大量糾紛。

情況四:審查不到位

例如:在夫妻一方處分共有房屋的情況下,由於買受人通常欠缺相關法律知識,中介機構在一定程度上負有審查房屋真實權利人的義務,包括核實登記所有權人與出賣人是否一致,詢問所有權人的婚姻狀況,要求共有權人作出同意**承諾等。而有些中介機構未盡到對房屋權屬的審查義務,導致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障礙或者無法履行。

情況五:慫恿簽訂陰陽合同

在二手房簽約之前,部分中介公司為了以較低的稅金吸引買賣雙方,製造出總價款較低的網簽合同,用於申報稅款,而包含雙方真實意思的合同用於實際履行,且未進行備案。這種操作方式給國家稅收造成了巨大損失,同時也給一些當事人惡意不履行合同提供藉口。特別在房價大幅**之後,賣房人可能會以此為藉口提出合同無效。

情況六:虛構社保、規避限購令

在交易的時候,存在少數中介機構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人開具虛假社保證明。中介機構的這種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也由於整個交易建立在違法與欺詐的基礎上,買賣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可能被法院確認為無效。

以上六種情況便是可以追究中介責任的,在二手房買賣的時候,買賣雙方都應該對此做核查,盡量避免此類事情發生,若真有發生,可以向法院提出責任申請。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5-10-1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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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簽合同不給正本

簽合同時不給簽字方留存正本,或者乾脆只簽乙份合同留在手上,再按自己的意圖對合同進行修改,這種情況非常普遍。相應的,給委託人造成的損失也是巨大的。因此,如果與中介簽訂合同後中介不肯給正本,一定要拒絕簽訂。

如果中介稱要將合同帶到賣家處讓賣家籤了再給買家,那至少要多長乙個心眼,讓中介將合同影印乙份,再叫中介蓋個章,並寫明「此影印件與原件一致」,這樣就不擔心中介私自修改合同了。

第二類:強制規定獨家委託

在居間合同中約定買方看房後不得私下房東成效,這是中介為了避免客戶「跳中介」而經常採用的做法,因為佣金是中介公司賴以生存的基礎,如果買方通過中介認識房東後再私下與房東成交,中介公司就收不到佣金了,這對中介公司當然也不公平。

不過,房東一般不會只委託一家中介公司,買家也不會只到一家中介公司了解,如果居間合同中約定買家不得通過其他中介公司成交,這就是典型的霸王條款,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也是無效的。

第三類:私下收取中介費

個別中介公司的業務員為謀取私利,私自接受業務,收取佣金也不開正規發票,這樣,一旦出了問題,中介公司也可以不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一定不能被個別業務員打著「少收佣金」或「為了少交稅」的幌子所欺騙,不簽居間合同或不開發票。而且,如果遇到這樣的情況,正好說明這家中介公司的業務員素質不高,難以保障客戶的權益,應當考慮另外委託別的公司。

第四類:隨意拗斷定金

買家在交付定金時,一般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都會確定下來,如總價、付款方式、金額和時間等等。但也有一些中介在收受定金時並不簽訂定合同將這些主要內容確定下來,而只是寫張定金的收據。

如果已經支付了定金,但對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不能協商一致,應當視為買賣合同沒有成立,賣家應當返還定金(不是雙倍),所以遇到這種情況不用擔心定金拿不回來。

第五類:誘使買家交定金

在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之前,一般會簽訂乙份含定金內容的協議,以這種方式將雙方捆在一起,以免一方反悔。

正是由於定金有這樣的作用,所以有些中介業務員在客戶沒有明白定金的法律後果的時候,引誘客戶支付「意向金」或「定金」來約束雙方,以便達成交易。遇到這種情況,一定看清楚所簽訂的協議,弄清楚意向金在什麼情況下轉變成定金,搞清交付定金後雙方的責任,以免誤入「定金陷阱」。

第六類:房屋面積不真實

中介公司一般是按賣家的口頭提供的情況掛牌的,掛牌的資訊有時與實際情況並不一致(如面積、房齡等),其原因有可能是賣家故意隱瞞,也有可能是中介工作失誤(如登記錯誤),還有的可能是中介為了吸引客戶故意而為。

如果碰到合同上寫明面積「以產證為準」的情況,一定要記得寫上「面積誤差不得超過多少平方」的內容,因為二手房交易一般不以面積單價而以總價計算,所以要寫明誤差的範圍,超過這個範圍則可認為主要條款未達成一致,合同未成立,買家可以要求返還定金。

第七類:隱瞞房屋真實情況

中介為促成交易,往往會對所推薦的房屋進行誇大其辭的介紹,同時也會隱瞞一些不利的情況。所以一定要冷靜判斷中介的話,對一些關鍵情況最好自己去核實一下,多向房屋所在的保安、門衛、鄰居打聽真實情況。

許多房產糾紛都是因為提前付清了中介費用,而購房者並沒有對房子的各種事項了解清楚造成的。一些中介在購房者付清全部費用後,服務就不會認真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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