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關於約定仲裁和訴訟的問題

2021-03-04 06:34:47 字數 418 閱讀 7812

1樓:匿名使用者

仲裁是一裁終局制,約定了仲裁條款,只能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不能既約定仲裁又約定法院管轄。對爭議條款,你們可以協商解決,達不成一致,產生的爭議,只能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的約定不是明確仲裁,是乙個無效的管轄約定,不能仲裁。如果你們當原告,可以選擇原告住所、被告住所、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比較主動;如果對方先訴訟,他們也可以選擇,您需要去應訴。法院合法審理是以證據、法律為標準的。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這樣約定是無效的,不能既約定惠州仲裁委員會又約定法院,這等於是沒有約定仲裁。

4樓:匿名使用者

對方業主是正確的,在條款中不能既約定仲裁又約定法院。

合同中約定或仲裁或起訴,有效嗎,合同中約定了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和訴訟,有效嗎?

合同中約定了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和訴訟的,發生爭議時,仲裁協議無效。仲裁或起訴的,仲裁條款無效。但是如果一方申請仲裁,被申請方首次 前未提出異議,視為接受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司法解釋 第七條 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

仲裁協議有效,但協議中約定的仲裁地點,有些不妥,請問法院或是仲裁庭有權修改嗎?法律依據是什麼

我認為這個仲裁協議的條款是有效的。根據 仲裁法 第18條的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 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從該仲裁條款的內容看,因為約定的仲裁機構明確 準確,約定的仲裁規則清楚,所以有效。至於地點,確有些不妥。但是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民事訴訟中關於評估的問題,民事訴訟中關於評估機構的疑問

由申請人預付,最後由敗訴方承擔。頒布的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二條規定 訴訟過程中因鑑定 公告 勘驗 翻譯 評估 拍賣 變賣 倉儲 保管 運輸 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 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方案1 先找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