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乙在合同中約定因合同所發生的爭議,提交某仲裁委員會仲裁。後雙方發生爭議,甲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

2022-03-25 10:25:03 字數 4083 閱讀 3958

1樓:楊濤律師

b、該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法院

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問題的批覆》已於2023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8月12日起施行。

二○○○年八月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問題的批覆

(2023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6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25號)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1998〕144號《關於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該向何人民法院請求作出裁定以及人民法院如何作出裁定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關於請示的第乙個問題,當事人協議選擇國內仲裁機構仲裁後,一方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該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關於請示的第二個問題,我院法釋〔1998〕27號批覆已有明確規定,在此不再答覆。此復

2樓:夏汐

答案bc

[考點] 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定[解析] 根據《仲裁法》第20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選項c中的仲裁委員會有權認定仲裁協議的效力。

關於法院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大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問題的批覆》規定,當事人協議選擇國內仲裁機構後,一方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該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如果請求人民法院認定仲裁協議的效力,如果約定有明確的仲裁機構的,應該由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本題中可以申請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綜上分析,本題的正確答案是bc。

凡因履行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樓:王元頁

不能,選擇的仲裁委員會有效的,只能去仲裁

仲裁條款無效,又無法協商的,才能起訴

《仲裁法》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前提出。

4樓:偉微微一笑

肯定不能了,仲裁條款是排除法院管轄的,即使起訴到法院,法院也肯定不會受理的。

24 【·單選題】甲、乙因買賣貨物發生合同糾紛,甲向法院提起訴訟。**審理時,乙提出雙方籤有仲裁協議

5樓:匿名使用者

仲裁協議的無效與失效

仲裁協議無效的法定情形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為,法律在賦予其一定的約束力的同時,也往往明確規定達到具有這一約束力的強制性條件和規範。當仲裁協議違反了該條件和規範時,該仲裁協議無效。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協議在下列情形下無效:

  1)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我國《仲裁法》第16條規定了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因此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不受法律的保護。

  2)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仲裁協議無效。   我國《仲裁法》第2條和第3條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而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為了維護民商事關係的穩定性及保護未成年人和其他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要求簽訂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否則,仲裁協議無效。   4)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該仲裁協議無效。   自願原則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則,它貫穿於仲裁程式的始終。

仲裁協議的訂立,也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以脅迫的手段與對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違反了自願原則,所訂立的仲裁協議不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不符合仲裁協議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中要明確規定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是仲裁法對仲裁協議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協議中沒有對此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該仲裁協議則具有瑕疵。對於有瑕疵的仲裁協議,法律規定是可以補救的,即雙方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

如果未能達成補充協議,仲裁協議即為無效。

仲裁協議的失效

仲裁協議的失效是指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因特定事由的發生而喪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仲裁協議的失效不同於仲裁協議的無效,它們的根本區別在於,仲裁協議的失效是原本有效的仲裁協議在特定條件下失去了其效力,而仲裁協議的無效是該仲裁協議自始就沒有法律效力。   仲裁協議在下列情形下失效:

  1)基於仲裁協議,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被當事人自覺履行或者被法院強制執行,即仲裁協議約定的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得到最終解決,該仲裁協議因此而失效。我國《仲裁法》第9條規定,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因當事人協議放棄已簽訂的仲裁協議,而使該仲裁協議失效。

協議放棄已訂立的仲裁協議與協議訂立仲裁協議一樣,都是當事人的權利,仲裁協議一經雙方當事人協議放棄,則失去效力。當事人協議放棄仲裁協議的具體表現為:   a、雙方當事人通過達成書面協議,明示放棄了原有的仲裁協議。

  b、雙方當事人通過達成書面協議,變更了糾紛解決方式。如當事人一致選擇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從而使仲裁協議失效。   c、當事人通過默示行為變更了糾紛解決方式,使仲裁協議失效。

如雙方當事人達成了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而未宣告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對方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   3)附期限的仲裁協議因期限屆滿而失效。如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該仲裁協議在簽訂後的6個月內有效,如果超過了6個月的約定期限,已簽訂的仲裁協議失效。

  4)基於仲裁協議,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被法院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該仲裁協議失效。我國《仲裁法》第9條規定,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6樓:匿名使用者

【答案】a

【解析】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法院起訴未宣告有仲裁協議,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前提交仲裁協議的,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本題中沒有說明仲裁協議無效,我們視同有效。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經雙方同意向xx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7樓:

應該直接約定「協商未果,雙方同意向xx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比較好。否則可以理解為協商未果,需要「經過」雙方同意後再仲裁,會引發歧義。

8樓:京大律師事務所

是的。也就是說,如果約定了指定的仲裁委員會,有一方是不同意的,則不能在那裡進行仲裁。

這是格式文字,用詞都是固定的,沒什麼太多花樣。

9樓:宇智波冰寒

商事仲裁要求雙方都同意。

10樓:找那個影子

經同意有歧義,如果不同意怎麼辦

合同中這樣寫"甲乙雙方如在解釋和履行本合同時發生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提交*

11樓:摩仁興歌

對方的意思就是有問題大家坐下來談,不想弄到法院嘛。我想這樣對你們都有好處,畢竟把事情弄個法院就撕破臉皮了,但他們這個條款不能排除訴訟的。

12樓:瓜子臉

有問題,合同中約定通過仲裁解決糾紛的,應當直接寫明哪個仲裁委員會,需要具體的註明的。這是有著嚴格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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