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關於評估的問題,民事訴訟中關於評估機構的疑問

2022-07-10 04:20:04 字數 5480 閱讀 6267

1樓:159丶光年

由申請人預付,最後由敗訴方承擔。

***頒布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二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2樓:庹冬靈

方案1、先找法院問問他們該怎麼辦。縣官不如現管。還是誰管事誰就說話好使。(如果法院一推235,請看方案2)

方案2、按照平均租金,比方算出來你家損失20萬rmb,你在起訴書中就寫上損失40萬好了,別寫太多了,招法官煩。

不過,難道你沒有請個律師?強烈建議你從大街小巷裡找乙個。。。。好歹算個內部人士啊。。。省的你費心了。

不知道我的回答你滿意麼

3樓:胡楊揚

不知道你找的是哪家評估部門

其實有很多評估公司的,找找物業的評估公司,出個評估費,就能評估出房子的價值

然後再來計算你的經濟損失

法院看的是你列舉的經濟損失是否都有證據證明你每項經濟損失,找出相關證據,就好了。

4樓:泠映爍山新

可以參照你所在地的租金標準計算你的經濟損失,向法院起訴。

5樓:問法網梁律師

不需非要經過評估,你可以按市場價來確定自己的經濟損失。

6樓:廣州之律師

你可以參照當地租金標準計算經濟損失

民事訴訟中關於評估機構的疑問

7樓:馬根土

一般均可採信,但是我有個建議,建議您諮詢一下法院,因為您自己委託的評估機構和對方委託的評估機構所作出的結論不一定一致,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的態度趨向於自己去指定乙個評估機構,而這個評估機構往往是公辦的。同時公辦的評估機構往往有國家的威信做後盾。評估結果和專家證據的採信最好諮詢法院相關人員,免得花冤枉錢。

8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一般會採取公辦的機構。其實我認為你腦子應當靈活一點,有錢能使鬼推磨,你只要肯花錢,公辦私辦都一樣。包括法院,你只要有路子,送得進錢,照樣能贏官司!

9樓:狐小粒兒

別擅自鑑定,如果起訴的話,就順便讓法庭指定,如果不涉及訴訟,應當有對方當事人簽字蓋章認可該鑑定結論。

請問在民事訴訟中,伸請法院委託專業機構對財產損失進行評估鑑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0樓:李亞東律師

在民事訴訟中,申請法院委託專業機構對財產損失進行評估鑑定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中的各項規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法律分析

如果認為鑑定本身有問題,可以申請重新鑑定,也可能會會涉及到折舊的問題。所以,法律上應該是以鑑定結論為準。民事訴訟中,如果不是新的東西,實際損失和鑑定結論損失應該是一致的,擬鑑定事項所涉鑑定技術和方法爭議較大的,應當先對其鑑定技術和方法的科學可靠性進行審查。

所涉鑑定技術和方法沒有科學可靠性的,不予委託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若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認為待證事實需通過鑑定意見證明的,會向當事人釋明並指定提出鑑定申請的期間,此時,當事人應當在法院指定期間申請鑑定。審查再審申請期間,再審申請人申請法院委託鑑定、勘驗的,法院不予准許。

但如果當事人在原審中依法申請鑑定,原審法院應當准許而未予准許,且未經鑑定可能影響案件基本事實認定的,說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中規定審查處理。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並預交鑑定費用。逾期不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的,視為放棄申請。

對需要鑑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第七十七條 鑑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11樓:匿名使用者

題:請問在民事訴訟中,伸請法院委託專業機構對財產損失進行評估鑑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答:在民事訴訟中,申請法院委託專業機構對財產損失進行評估鑑定的法律依據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第七十七條 鑑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民事訴訟中訴訟中鑑定費評估費如何負擔

12樓:羊洋楊

鑑定費評估費由主張申請的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

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

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鑑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當事人複製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

13樓:周冰薇六明

《訴訟費交納辦法》第12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由此可見鑑定費、評估費等費用應當由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承擔而不是應當由被告承擔。也就是說誰對待證明事實負有證明義務,誰就承擔有關鑑定費、評估費。

(15081220)

14樓:火影0j蒺惱

在民事訴訟中經常會對有關傷殘等級、護理期限、護理依賴程度、文書真實性、文書形成時間等問題的專業性鑑定,並可以會涉及到鑑定人出庭作證的問題。這中間會發生一系列費用,比如鑑定費,鑑定人出庭作證費。這些費用應當由誰承擔,很多人存在誤區認為應當一律由敗訴方承擔,實際上並非如此。

《訴訟費交納辦法》第12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由此可見鑑定費、評估費等費用應當由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承擔而不是應當由被告承擔。也就是說誰對待證明事實負有證明義務,誰就承擔有關鑑定費、評估費。

《訴訟費交納辦法》第6條鑑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屬於訴訟費用的一種,這項費用應當由被訴方承擔。綜上所述,鑑定費用由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承擔而不是一律由敗訴方承擔,並且鑑定費的負擔和鑑定結果並沒有必然聯絡。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鑑定費由舉證義務人承擔但鑑定人出庭作證的費用屬於訴訟費用應當由敗訴方承擔。

民事訴訟中鑑定費由誰承擔

15樓:燕耕順蒲羅

在民事訴訟中經常會對有關傷殘等級、護理期限、護理依賴程度、文書真實性、文書形成時間等問題的專業性鑑定,並可以會涉及到鑑定人出庭作證的問題。這中間會發生一系列費用,比如鑑定費,鑑定人出庭作證費。這些費用應當由誰承擔,很多人存在誤區認為應當一律由敗訴方承擔,實際上並非如此。

《訴訟費交納辦法》第12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由此可見鑑定費、評估費等費用應當由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承擔而不是應當由被告承擔。也就是說誰對待證明事實負有證明義務,誰就承擔有關鑑定費、評估費。

《訴訟費交納辦法》第6條鑑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屬於訴訟費用的一種,這項費用應當由被訴方承擔。但是在人身損害等案件中由於當事人可以在傷殘鑑定確定後變更訴訟請求,在變更訴訟請求時可以把鑑定費變更到新的訴訟請求中去,而有關傷殘鑑定等事項的鑑定費用又屬於由於人身損害導致的間接損失,往往這樣的鑑定費得到了法院的支援,但是需要注意這樣的鑑定費是支援在訴訟請求之中的,而不是在處理訴訟費時進行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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