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約定或仲裁或起訴,有效嗎,合同中約定了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和訴訟,有效嗎?

2021-09-08 16:17:29 字數 2724 閱讀 8073

1樓:

合同中約定了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和訴訟的,發生爭議時,仲裁協議無效。仲裁或起訴的,仲裁條款無效。但是如果一方申請仲裁,被申請方首次**前未提出異議,視為接受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司法解釋》

第七條 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前提出。

2樓:王元頁

或仲裁或起訴的,仲裁條款無效

但是如果一方申請仲裁,被申請方首次**前未提出異議,視為接受仲裁《仲裁法司法解釋》

第七條 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仲裁法》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前提出。

合同中約定了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和訴訟,有效嗎?

3樓:匿名使用者

同時約定爭議解決方法為仲裁和訴訟的,仲裁條款無效,只能訴訟

4樓:阿阿阿婧

合同中約定了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和訴訟的,發生爭議時,仲裁協議無效版。

法律依據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合同已約定有爭議由仲裁委員會解決,可以上法院起訴嗎

5樓:盡在梧桐葉落時

首先,要明確,仲裁是民間非官方的,法院是官方的。其次,合同爭議解決,如果要仲裁,必須在合同中有約定,或者爭議發生後,雙方當事人都同意通過仲裁解決糾紛。而法院解決爭議不需要雙方的約定,因為法院是行使審批權的國家法定機關。

所以,通常仲裁和法院只能選擇其一。如果約定仲裁或起訴,因為法院的審批權或司法權是終局的,就是沒有仲裁約定。 約定“仲裁或起訴”,該條款如同沒有約定,因為不違法可以說是有效的。

合同約定仲裁或訴訟 仲裁條款無效 訴訟條款有效嗎 5

6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仲裁條bai款無效 只能訴訟du 按照法定管轄zhi起訴。《最高dao人民法院關於

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權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例如,合同約定:“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獲得解決,則可選擇仲裁,或者向合同簽訂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7樓:

雖然仲裁協議無效,但如果是合同糾紛案件,在不違背專屬管轄,及不涉及不動產等情況下,訴訟管轄的約定是有效的,你們不能在原告住所地提起訴訟

8樓:土流集團

對於合同仲裁後可以起訴嗎仲裁期間達成的

庭外和解協議雖然系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回新的法律關答系,但該和解協議系雙方為了解決原合同爭議而產生,與原合同存在密切的關聯,現雙方當事人就和解協議的履行產生的爭議本質上系因原合同未得到履行,該爭議可以受原合同中仲裁條款的約束,由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但若仲裁機構明確不予受理,當事人可能因此喪失權利救濟途徑的,法院可視情立案受理。

9樓:大吃大喝猛幹

不可以的,除非合同明確規定在原告住所地法院。如果是屬於專屬管轄的話,則按照專屬管轄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10樓:匿名使用者

a、b公司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時可向c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d法院起訴。根據我不僅僅是仲裁條款無效,整個爭議條款都無效,沒有約束力的

11樓:上海趙律師

仲裁條款無效

只能訴訟

按照法定管轄起訴

12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回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答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合同中約定違約通過法院起訴,還能仲裁嗎?急!!!

13樓:張建洲律師

合同中未約定,事後雙方也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不能申請仲裁。

14樓:匿名使用者

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條款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4條:“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合同中關於約定仲裁和訴訟的問題

仲裁是一裁終局制,約定了仲裁條款,只能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不能既約定仲裁又約定法院管轄。對爭議條款,你們可以協商解決,達不成一致,產生的爭議,只能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你們的約定不是明確仲裁,是乙個無效的管轄約定,不能仲裁。如果你們當原告,可以選擇原告住所 被告住所 合同簽訂地 ...

仲裁協議有效,但協議中約定的仲裁地點,有些不妥,請問法院或是仲裁庭有權修改嗎?法律依據是什麼

我認為這個仲裁協議的條款是有效的。根據 仲裁法 第18條的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 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從該仲裁條款的內容看,因為約定的仲裁機構明確 準確,約定的仲裁規則清楚,所以有效。至於地點,確有些不妥。但是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甲 乙在合同中約定因合同所發生的爭議,提交某仲裁委員會仲裁。後雙方發生爭議,甲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

b 該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法院 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問題的批覆 已於2000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8月12日起施行。二 年八月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