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如何認定被害人有過錯,誰知道如何認定刑事被害人的過錯

2021-03-04 06:12:56 字數 4817 閱讀 2836

1樓:廣東宋昕律師

根據法律規定,司法機關不僅蒐集有罪證據,也應該蒐集無罪罪輕的證據。但是實務中,司法機關都沒有蒐集無罪罪輕證據,所以實務中無罪罪輕的證據都是有辯護律師蒐集的。

誰知道如何認定刑事被害人的過錯

2樓:ry似錦

刑法意義上被害人的過錯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主體的相對性。即過錯必須是由被害人所為。由於過錯行為具有無可替代性,過錯行為的主體只能是被害人,而不可能是有過錯的被害人親屬等其他人或被害人所在單位,而被告人因此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是針對有過錯行為的被害人。

第二,行為的不當性。也即被害人主觀上出於故意或過失的心理,實施的一種顯而易見的依社會常理即能作出否定性評價的行為。這種行為不符合社會一般倫理要求,超出社會共同認可的範圍。

這種行為必須受到社會的嚴厲否定性評價而非一般否定性評價,才具有刑法中過錯概念的意義,如違反法律法規、嚴重違***道德規範、故意不履行應盡義務的行為等等。

第三,過錯的程度性。指被害人的過錯行為不僅應當具有不當性,而且應達到一定程度,完成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才具有刑法上的意義。被害人行為的輕微過失或錯誤,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責任。

所以不是被害人所有不謹慎行為都能夠認定為過錯從而被刑法所評價,如被害人保管財物不當或者故意炫耀財富的輕微不當行為,就不應成為影響被告人量刑的情節。

第四,作用的關聯性。即被害人的過錯行為雖與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發生發展或犯罪後果的造成不存在必然性,但其對犯罪結果施加的影響力卻是無法抹殺的。只有在客觀上能夠直接影響犯罪行為的產生、發展和結果的才屬於刑法意義的被害人過錯。

如果對犯罪行為影響不大,也就不必在量刑中考慮。所以諸如因輕信而誤入犯罪圈套等行為,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

3樓:莫春付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過錯屬於量刑中的酌定情節,準確認定被害人過錯對於實現量刑均衡具有重要意義。

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是指被害人出於故意,實施違背社會倫理或違反法律的行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或者正當利益,引發被告人實施犯罪或者激化加害行為危害程度的情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規定,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紀要》第一次明確將被害人過錯引入刑事量刑體系,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對於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互動性非常明顯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對案件引發或矛盾激化具有明顯過錯的,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從而影響量刑,尤其是在可能適用死刑的案件中。

那麼,如何準確認定刑事被害人的過錯呢?筆者認為,被害人過錯需要具備的條件主要有:其一,過錯方系被害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針對的必須是有過錯行為的被害人。

其二,被害人必須出於故意,由於被害人過錯通常出現在互動明顯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犯罪中,單純的過失行為或者不可歸咎於被害人的其他行為,不能認定為被害人過錯。其三,被害人須實施了較為嚴重的違背社會倫理或違反法律的行為。過錯的字面含義就包含了否定評價的內容,被害人過錯從性質上說就是違反法律或違背道德的行為,但是並非所有的過錯行為都能為刑法所評價,只有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才有可能被納入刑法評價體系,才可能成為酌定量刑情節。

《紀要》明確規定被害人須有「明顯過錯」,至於是否明顯,通常應以社會一般人的認識判斷為標準。其四,被害人的過錯行為須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或者正當利益。「合法權利」是法律明確規定予以保護的利益,「正當利益」一般是指法律雖未明文規定,但根據社會倫理為公眾讚許或認可的利益。

被害人的不法或不良行為如果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或正當利益,被告人因此對被害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被告人應受譴責的程度相對減輕。其五,被害人的過錯行為須引起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或者激化了加害行為的危害程度。被害人的過錯行為既可能引發刑事犯罪發生,也可能在犯罪中激化矛盾,致使被告人提公升加害程度。

這裡,被害人的過錯行為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必須具備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聯絡,而諸如加害人疏於防範、誤入犯罪圈套等行為,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

確認被害人過錯時,不僅要分析是否具備以上幾點,還應當全面考察案件的發案背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可簡單套用。如果刑事犯罪的被害人故意侵犯被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權利,該行為引發了犯罪或加重犯罪侵害程度的,通常應當遵照《紀要》的規定將被害人過錯作為酌定量刑情節,綜合分析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害性進行量刑。但是,若被害人的上述行為由於被告人的先行侵犯行為所引起,其行為屬於「以不法制不法」的,就不能簡單認定為過錯行為。

如群毆事件中,雙方均有不法行為,任何一方都有存在成為加害人或被加害人的可能,不能簡單地以最終結果來認定被害人或加害人,也不能因此而認定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過錯。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有重大過錯,但是沒有證據證明,會怎麼處理? 10

4樓:中治郭廣吉律師

你好,沒有證據證明是不行的,還是要盡量去找證據,或者找證據線索,有線索了,可以申請司法部門調取證據。

怎樣認定刑事被害人有過錯

5樓:匯法網

1、被害人先行實施

了不正當行為。在他人實施犯罪行為前,被害人有意識地實施了不正當行為,即出於被害人故意或嚴重過失的行為,故意行為如被害人故意辱罵、尋釁滋事、偷竊、毆打、搶劫等行為;嚴重過失行為如被害人的過於自信的行為導致他人人身,財產的損失或者保管財物不當等行為,但一些輕微不當,如被害人保管財物不當或者故意炫耀財富的輕微不當行為,不應成為影響被告人量刑的情節。被害人的過錯行為是違反法律法規、道德規範和公序良俗,損害被告人的正當法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不當行為,且成為導致犯罪發生的誘因時,即可認為該行為是不當行為。

同時,不當行為應繫由被害人本人實施的,如係被害人的親友或其他關係人實施,則不能認定為被害人過錯中的先行不當行為。

2、被害人的行為侵害了法益。被害人的不當行為侵害了對方包括人身、財產、人格等權利和利益等正當權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侵害的正當法益又可分為一般後果和嚴重後果。

如被害人長期強拿硬要,欺行霸市,因此而引起被告人實施報復犯罪,此種過錯行為雖然侵害法益的是一般後果,但是也應在量刑中予以考慮;被害人無故毆打他人的行為,侵害到被告人人身時,而導致被告人犯罪,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後果的,被害人的過錯行為可以成為減輕被告人罪責的量刑情節。如果被害人過錯行為侵犯的是被告人的不法利益,應不影響對被告人的量刑,如一些搶劫同案人由於分贓問題而大打出手致傷,則不構成被害人過錯減輕被告人罪責。

3、被害人的過錯行為與被告人犯罪行為的存在關聯性。把被害人過錯行為作為量刑情節,應認定被害的過錯行為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在原因或者結果方面一定的關聯性。主要包括「利益關聯性」和「時間關聯性」,「利益關聯」是指被害人不當行為侵害的正當法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與被告人相關,並且足以引發被告人的報復行為;「時間關聯」指不當行為發生時間與犯罪行為發生時間間隔較短。

刑事被害人過錯如何認定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刑法意義上被害人的過錯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主體的相對性。即過錯必須是由被害人所為。由於過錯行為具有無可替代性,過錯行為的主體只能是被害人,而不可能是有過錯的被害人親屬等其他人或被害人所在單位,而被告人因此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是針對有過錯行為的被害人。

第二,行為的不當性。也即被害人主觀上出於故意或過失的心理,實施的一種顯而易見的依社會常理即能作出否定性評價的行為。這種行為不符合社會一般倫理要求,超出社會共同認可的範圍。

這種行為必須受到社會的嚴厲否定性評價而非一般否定性評價,才具有刑法中過錯概念的意義,如違反法律法規、嚴重違***道德規範、故意不履行應盡義務的行為等等。

第三,過錯的程度性。指被害人的過錯行為不僅應當具有不當性,而且應達到一定程度,完成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才具有刑法上的意義。被害人行為的輕微過失或錯誤,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責任。

所以不是被害人所有不謹慎行為都能夠認定為過錯從而被刑法所評價,如被害人保管財物不當或者故意炫耀財富的輕微不當行為,就不應成為影響被告人量刑的情節。

第四,作用的關聯性。即被害人的過錯行為雖與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發生發展或犯罪後果的造成不存在必然性,但其對犯罪結果施加的影響力卻是無法抹殺的。只有在客觀上能夠直接影響犯罪行為的產生、發展和結果的才屬於刑法意義的被害人過錯。

如果對犯罪行為影響不大,也就不必在量刑中考慮。所以諸如因輕信而誤入犯罪圈套等行為,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

如何認定刑事被害人的過錯?

7樓:ry似錦

刑法意義上被害人的過錯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主體的相對性。即過錯必須是由被害人所為。由於過錯行為具有無可替代性,過錯行為的主體只能是被害人,而不可能是有過錯的被害人親屬等其他人或被害人所在單位,而被告人因此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是針對有過錯行為的被害人。

第二,行為的不當性。也即被害人主觀上出於故意或過失的心理,實施的一種顯而易見的依社會常理即能作出否定性評價的行為。這種行為不符合社會一般倫理要求,超出社會共同認可的範圍。

這種行為必須受到社會的嚴厲否定性評價而非一般否定性評價,才具有刑法中過錯概念的意義,如違反法律法規、嚴重違***道德規範、故意不履行應盡義務的行為等等。

第三,過錯的程度性。指被害人的過錯行為不僅應當具有不當性,而且應達到一定程度,完成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才具有刑法上的意義。被害人行為的輕微過失或錯誤,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責任。

所以不是被害人所有不謹慎行為都能夠認定為過錯從而被刑法所評價,如被害人保管財物不當或者故意炫耀財富的輕微不當行為,就不應成為影響被告人量刑的情節。

第四,作用的關聯性。即被害人的過錯行為雖與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發生發展或犯罪後果的造成不存在必然性,但其對犯罪結果施加的影響力卻是無法抹殺的。只有在客觀上能夠直接影響犯罪行為的產生、發展和結果的才屬於刑法意義的被害人過錯。

如果對犯罪行為影響不大,也就不必在量刑中考慮。所以諸如因輕信而誤入犯罪圈套等行為,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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