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缺少必備條款是否導致該勞動合同無效

2025-07-12 05:25:32 字數 2436 閱讀 7343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合同缺少必備條款並不能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無效需要符合法定的事由,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公升掘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咐笑派項。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衡賀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只要合同是雙方合意,就有效。條款是否完備不影響其效力。

3樓:匿名使用者

一樓的說的很詳細了,只是貼上的專業術語比較多,呵呵!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晌段八敬橡)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亮謹旁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也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缺少必備條款是否有效

5樓:王長玉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襲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制作的勞動合同往往很簡單,不是缺這個條款就是缺那個條款,這種缺少必備條款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呢?《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必備條款的缺失是否屬於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呢?

筆者認為,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就發生法律效力,勞動合同部分必備條款的缺失,不會影響勞動合同的整體效力,對缺失的部分,拍或雙方可以協商增加,不能協商的,拍賀配可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但因為勞動合同不具備必備條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風險提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製作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勞動合同文字。為了避免因勞動合同製作瑕疵而帶來的法律風險,可直接選用勞動行政部門制定的勞動合同範本,或在勞動行政部門制定的勞動合同範本基礎上進行修訂和完善。

一、簽訂勞動合同總經理簽字嗎。

勞動合同不是必須法人簽字,一般法人授權的責任人也是可以簽字生效的,但是需要法人授權的委託書。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書面委託的**人代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分別簽字或者蓋章,並加蓋用人單位印章。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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