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5 5年,合同到期領導要求不續簽合同

2023-05-16 11:45:03 字數 2221 閱讀 7838

1樓:王舸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予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按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公司濫用勞務派遣,這事不好辦,最好跟公司協商解決。相當於你之前在勞務派遣公司工作,後來又在你現在公司工作,勞務派遣公司工作與現在是兩回事,仲裁會這樣認定。你告不了勞務派遣公司,他們會說你過了時效。

補償會按照你勞動合同約定的最低工資計算,除非你認定約定不明確,庭上咬死實際發放銀行卡工資就是你每月基本工資。公司還沒有證據證明你的工資構成。不過現在仲裁和法官很多都主管判決,個人很吃虧。

乙個官司打全部要求很難都贏。

五年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續簽了

3樓:付海濱

法律分析:1.不續簽,繼續留用。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簽勞動合同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不續簽,終止勞動關係。當合同期滿的情況下,雙方協商同意,勞動合同終止。

一般來說,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當提前30天通知,否則應支付一定的代通金,一般是乙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合同到期繼續工作沒續簽合同

4樓:張秋菊

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但是繼續工作的情形屬於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但是繼續工作的情況屬於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就是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到期繼續工作沒續簽合同

5樓:許乃義

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卻繼續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從合同到期未續訂滿乙個月的次日起計算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第2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用工之日」在支付雙倍工資的時候,應當理解為「未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工之日」,不能簡單理解為進單位工作的第一天。

因為有書面勞動合同約定的用工之日,不存在支付雙倍工資的情形。因此,對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樣應當有乙個月的寬限期。即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樣有乙個月的寬限期,超過乙個月未續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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