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工作滿十年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合同,應怎麼賠償

2022-01-01 22:05:28 字數 6307 閱讀 9969

1樓:ofweek人才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你現在勞動合同期滿,單位不續簽的,你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下面規定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你的經濟補償金應當是10.5個月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你在工作雖未滿十年,但在第三次簽定合同時就應當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如果第三個合同是無固定期限合同,單位現在解約的,就屬於違法解約,後果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現在單位要解約的是到期合同,所以無法得到雙倍賠償。這也是第三次簽約時你怠於保護自己權益的結果。

你現在提出續約,單位應續不續的,算不算是違法解除進而適用第八十七條規定,應該是爭議事項,個人認為解除與終止的前提應該是已籤的合同,現在是應簽但畢竟未簽嘛。

現在繼續上班要求雙倍工資有法律依據,但畢竟時間太短了。

你最後的那個想法正確est,建議還是去仲裁吧,提請求的時候把自已想的這些都提上,盡量去爭取一下。

僅供參考!

2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十年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補償,勞動者工作了10年,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10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補償。如果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屬於違法終止,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請問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滿後,用人單位不續簽,有賠償嗎?

3樓:小魚教育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

1、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按《勞動合同法》執行。

2、用人單位只要不提出續簽或者提出解除合同,導致固定合同期滿未續簽的,就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3、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合同到期後拒絕續簽,用人單位則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1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或者提出的續簽條件低於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導致勞動者不續簽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要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續簽,這種情況用人單位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合同期間,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前乙個月向對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每滿一年多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4、按《勞動合同法》執行。

(1)是否換言之,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或者提出的續簽條件低於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導致勞動者不續簽的,用人單位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解除合同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解除是當事人雙方為了消滅原有的合同而訂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

單方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或者約定解除權而使合同的效力消滅。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4樓:特特拉姆咯哦

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滿後,用人單位不續簽的話,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樓:薔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滿後,用人單位不續簽,沒有賠償,但是有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合同到期時,勞動合同終止。 如果此時職工要求續簽合同,單位不同意,單位應當給予職工經濟補償金(不是賠償金)。補償金的給付標準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如果單位同意續簽合同,而職工不同意續簽,單位不用支付補償金。根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擴充套件資料

2023年,鄧洋應聘到一家物業公司當電工,每月工資1600元。簽訂合同後,便一直在這家物業公司工作。「我幹了這麼多年,從來沒有工作上的失誤。

」鄧洋說,公司對自己很滿意,他希望這樣一直乾到退休。

鄧洋進入物業公司後,先後簽了兩次勞動合同。第二次簽訂的合同期為今年1月。「我算著也該續簽合同了,沒想到會發生這樣的變化。

」合同期滿的前三天,物業公司鄒經理把鄧洋叫到了辦公室。「盡快把工資結了,我們不繼續和你籤了!」

鄒經理的這句話讓鄧洋愣了半天,他抓抓腦袋問道:「我……我想不起自己有什麼不對的地方啊,為什麼不要我了?」在鄧洋心裡,對工作近7年的公司早就產生了歸屬感。

「沒有任何理由,就是一句話,合同滿了,讓我走人!」鄧洋很難過。

他說,最起碼應該提前一段時間通知,也不會讓自己措手不及。鄧洋的妻子在家政公司做清潔,孩子正念大學,突然而來的失業,讓家庭陷入困境。「但合同都到期了,我不走還能怎辦嘛!

」鄧洋只能接受。就在他辦理離職那天,碰到了同事王翔。

「你幹這麼多年走了,拿經濟補償金沒有啊?」王翔問。鄧洋聽後,連連擺手,「我是合同期滿離開的,哪有什麼賠償?

」不過,鄧洋心中多了些想法,「我為公司幹了這麼多年,真沒一點兒補償?」為弄個明白,鄧洋來到工會職工法律援助中心諮詢。

「我這種情況還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聽到李飛律師肯定的回答,鄧洋感到非常驚喜。李飛告訴他,他這種情況是合同到期不續約,又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典型案例,只要資料齊全,經濟補償金是一定能拿到的。

在工會職工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下,鄧洋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訴訟,要求物業公司支付7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最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照法律裁決,物業公司需向鄧洋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是5個月工資、共計8000元。

「我真沒想到,這樣也可以拿到補償金!」鄧洋說,一直以為合同到期後,就是合同自動解除,和單位徹底「兩清」了。「幸好我來諮詢了,這8000元對我們家起的作用太大了!」鄧洋高興地說。

「勞動合同期滿,只有一種情況,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工會職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師李飛介紹,《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因單位單方面原因不續簽合同,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除非是用人單位要和你續簽合同,合同條件沒變或提高了,你自己不願續簽,這樣用人單位才不用賠償。

」「經濟補償金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的。」李飛說,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李飛提醒說,經濟補償金這項規定是2023年1月頒布的,所以計算經濟補償金,要從2023年開始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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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勞動合同法 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予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按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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