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新勞動法47條的一些疑問,請專業律師解答?

2023-04-12 22:15:05 字數 5242 閱讀 4831

1樓:匿名使用者

1.工作年限自入廠第一天算起,第一天就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所以試用期在內,應該算做工作年限。

2.剛滿半年,按一年算,補償乙個月工資。勞動法47條規定不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反之你不在這個情況內,應該按6個月以上的算。

3.提前乙個月通知,這個月你也是在公司正常上班,至於安排什麼工作,那是公司的事情,他應該按正常給發工資。應該算在內。

4.根據你的情況,分析了一下。

a。無論最後那個月算或者不算,你都應該按一年的工作年限進行補償。

b.不知道你簽立的合同是多長,4個月的試用期,如果不符合以下勞動法,可以要求補加工資。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c.不知道公司為什麼單方接觸合同,如果理由不在勞動法之內,可以要求雙倍補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最後祝你拿自己應得報酬。中秋快樂。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試用期是在勞動合同期內的,因此試用期也算在內,但是如果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終止勞動關係,是不用支付的。

第二,滿一年剛好半年是算在內。

第三,提前乙個月通知,這乙個月也是算在內的,是從你上班的第一天到你離職的當天。

補償半個月工資不合法。應該是乙個月工資,因為以現在的情況你是9月19日以後才離職的,勞動關係超過半年,補償乙個月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公司只給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是違法的:

1、發工資的時間超過6個月;

2、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超過6個月;

3、交接時間和付給最後工資的時間在6個月以後。

試用期包括在內,剛好半年已經滿6個月了,應該支付乙個月工資的補償金,通知以後的那乙個月只要你付出了勞動就應該算在內。

4樓:匿名使用者

1、試用期當然包含在工作年限之內,因為試用期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的。

2、剛好半年就看你具體情況了,一般超過幾天都可以按照6個月以上算,否則按不滿6個月算。你的情況是加上最後的乙個月離職日期應該是10月12日,超過6個月幾十天,嚴格說應該是補償1個月的工資。

3、也算,因為提前乙個月只是通知你,在之後的乙個月內你還是在公司工作。

新勞動法第47條是?

5樓:

如果你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那麼你自己主動提出辭職,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如果你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那麼你可以以為由向單位提出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單位按照你滿三年半不滿四年的工齡支付你四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新勞動法第47條

6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的規定,合同到期後,只有因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才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

因此,雖然你在單位工作了3年9個月,但你是因為有事主動辭職的,沒有經濟補償。

7樓:匿名使用者

主動辭職,一般沒有補償,但是,如果公司存在違法,如未依法購買社保等情況,你可以利用這點,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

8樓:上海笙銘律師

1、《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工資分配方式、水平確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23年7月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3、綜上,這部勞動法不屬於新的勞動法。

勞動法第47-48條

勞動法第47條,適用於什麼樣的情況???

9樓:枝妙旋

國家《勞動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略)

(二)(略)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國家勞動部檔案《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從你的問題看,一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單位改制,且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二是單位違約(勞動合同未到期,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適用於以上法律法規。

應當注意的是:

1. 經濟補償的條件之一是勞動合同未到期,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單位違約,應當補償。如果是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勞動者違約,則不予補償。

2. 經濟補償的依據是以上引用的法律法規條款,經濟補償的標準則有了如下變化:

1. 工齡的計算不只是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還包括在其他公有制(國家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工作年限。

2. 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不再是「1個月工資」的標準。

3. 工資標準為勞動者所在地某一年(各地的具體規定不同)的職工月平均工資或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不再是勞動者的月工資或所在單位職工的月平均工資。

10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勞資關係研究院解答:你諮詢的應該是《勞動合同法》的第四十七條吧,關於經濟補償金的。適用情況在第四十六條。(建議還是要把勞動合同法找出來對應著看)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請教律師,關於勞動法方面的問題

11樓:帝國づ月長石

1,全日制學生在法律上不屬於失業人,因此也不能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因而並不適用於勞動合同法調整範疇。

2,同工同酬要滿足兩個條件:1,同單位。2,同工種或者工作。

就比如現在一些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工,並給予較低的報酬,導致該單位同一崗位的待遇不同,這屬於鑽了法律的空子而不是違法,因為同工同酬是指在同一單位工作下的同工種,而勞務派遣則導致了兩個單位的法律關係,由於單位不同,所以待遇不同是不違法的。

就目前看你的敘述,月長石可以給你點建議:1,31號-13號之間並不滿乙個月,企業是可以按日支付工資的,所以不是全薪。

2,你的身份注定了你很難通過勞動部門維權,未畢業的大學生並不屬於失業人群,勞動合同法調整的範圍並不包括在校的全日制學生。

綜合來說,該單位應該是有專門從事勞動關係的人員甚至是團隊,所以吃透了勞動合同法,鑽了法律空子。

你現在如果要維權,必須證明當初面試主管明確告知你的底薪待遇,這樣一來他們單位就涉嫌欺詐,你可以維權。如果沒有辦法證明就很難主張你的權益。

12樓:創作者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不是勞動關係,只能提出民事訴訟。建議最好有書面證據證明你的工資標準,否則很難勝訴。祝福!

13樓:網友

廣東胡律師:

你沒有拿到畢業證,你就屬於大學生就業協議,確實只能拿實習生的生活補助,拿不到勞動法的工資,只有等你拿到了畢業證,你才能要求單位給你按《勞動法》來算。

14樓:漫運駿

進去的時候公司知道你是在校生嘛?簽訂的是什麼協議?制式合同還是實習協議?

ps:二樓的可能對實習理解過於狹隘,不一定要學校安排的實習才叫實習,只要是以在校生身份的在法律上都叫實習,你說的勤工儉學只是個社會概念,不是法律概念。

15樓:wx鴻佳

在校生是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只能是實習性質的工資待遇方面建議寫乙個書面的實習協議。

我也是在校生,今年六月畢業,目前也在一家公司做事了,只是我和公司談的是畢業後正式入職,但現在按正式員工對待,實習協議上寫的補貼是個形式,我實際拿的工資是正式員工的工資。

這種情況主要看你和公司之間是不是有乙個愉快的合作,如果沒有愉快合作的基礎,那麼再談也沒意義了,直接跳槽走人是最好的解決方式。

如果你畢業了,就可以依法要求一樣的工資待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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