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強制員工工作12小時算不算違章

2023-02-27 08:00:02 字數 3013 閱讀 2987

1樓:哺乳的動物

首先貴公司是計時制還是計件制,而且是不是申請了綜合工時,如果是,那麼忙時每天純工作時間不超過11小時就是可以的,以前我公司也是20點---8點的夜班,不過中間休息1小時,這是合法的,而且由於我們是計件制的,所以也不支付加班費的,但是應該支付夜班補貼,但真的很少,一晚上只要元--法律規定的哈而且是上海至於你因此而被辭退,這種事情很難說的,因為即使你去告,公司總能找到理由的,最多就是賠償你辭退的補償金,工齡1年補償1個月,這個你能要回來的。希望能幫到你,祝你好運。

每天強行要求員工上班時間十二小時算不算違法?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分析。

對於問題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行動建議。如果單位長期安排超時加班,您可以與單位協商要求停止該行為並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單位拒絕的話,您可以注意收集相關的勞動合同、工作證明、工資單據、加班記錄等證據材料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公司強制要求員工每天12小時合法嗎

3樓:因緣法

違反《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4樓:無知客

強制,肯定不合法了,可以去當地勞動局諮詢。

私營企業可以強制員工上十二小時的班嗎

5樓:十指鎖緣

私營企業還是不要強制員工上十二小時的班,理由:

1、首先在上班的時間上還是按照相關規定時間來上下班,這樣才能讓員工能夠有充足的休息時間,這樣才能更好的在上班時間上班工作,創造效益。

2、其次,強制員工上十二小時的班的話員工會存在有急躁或者是情緒反感等情況,這樣的話是得不償失的。因為你既讓員工沒有好的工作狀態同時也需要消耗物力和財力,兩邊都不能很好的達到平衡。

6樓:淡水羅蔔

理論上講是不可以的,但是,公司有公司的規章制度,只要給足加班費,它就不算違法。

員工不樂意上,就辭職好了。

企業不給員工購買社保,每日工作時長達12小時,月超300小時,請問是否可以以此為據要求立即結束勞動關係 10

7樓:紫風扇格

完全可以,請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尋求幫助,相信我,你一定會滿意的。

8樓:匿名使用者

此合同條款中的「要求員工放棄購買社保申明」屬於無效條款,為什麼無效?因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超過了上述法律規定的勞動時間,企業應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申訴,要提供相關的依據,如:勞動合同、工資記錄、工作時間證明、記錄等等,總之證據越多越好。如果以上情況屬實的話,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不過結果未必如你所願。要有心理準備啊畢竟是在xx。

公司讓職工一天隔天上班每天工作12小時以上違法嗎

10樓:射手

用人單位讓勞動者每天工作12小時是違法的,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工作十二小時算不算違法,投訴**是多少

11樓:匿名使用者

每日工作時間超過12小時如果沒有經過勞動部門審批,就違反勞動法關於休息的相關規定,即屬於違法。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按此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最長不超過11小時,但是《勞動法》對於特殊情況,也做了例外處理。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即在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的情況下,每日工作時間可以超過11小時。

綜上所述,如果用人單位未經審批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超出11小時的,屬於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12樓:呂超律師

1、標準工時制: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日。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加班的,一般一天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一天不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綜合工時制:是指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3、不定時工時制: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的限制,是針對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而採用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應採取適當的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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