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時如果不交接工作就直接走人有什麼不好?

2023-01-24 09:55:03 字數 5476 閱讀 9270

1樓:紅紅的瑜伽課堂

首先是信譽問題,這家公司會把你拉進黑名單,以後不會再錄用;其次是不交接工作就算是沒辦完離職,公司可以暫時不發放你的最後乙個月工資;沒交接完就走了公司可以算你是曠工,按曠工扣工資。

2樓:海之藍

這個肯定是不好的,作為我們職場人員來說,肯定要有始有終的,即使是辭職了,也要站好最後一班崗,做好交接,這是作為一名工作人員的本分。

3樓:來自龍山寺專心致志的蜘蛛俠

這當然是不好的,按照規定辭職是需要提前乙個月的,然後在這個時間內單位安排人接替你的崗位,你辦完交接工作手續之後才能夠離開,直接走人,單位會遭到損失,會扣你工資的。

4樓:最愛哆啦a夢

首先你這樣可能會給公司造成利益的損害,如果公司以此名義來要求你賠償的話,對你是非常不利的,其次,你這樣做等於跟公司撕破了臉,沒有留一點情面對你,以後也是非常不利的,比如你新公司要求你開離職證明,但是你原來公司因為沒有辦離職手續,是不會給你開的。

5樓:繁榮昌盛新中國

辭職時如果不把工作交接清楚,後續可能會對你未付的工資有些影響,為了避免,盡量把工作交接清楚在走。

6樓:帳號已登出

如果辭職的時候,不做工作的交接,那麼單位有可能會把一些問題算在你的頭上,這樣的話,他就有合理的理由不給你發放後續的工資。

7樓:佳一

辭職應該做好工作的交接,這是職業道德和個人素養的體現,當你再去找工作的時候對自己也是有素質的表現。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入職的新單位有背景調查,老闆肯定會說你壞話了,還是好聚好散,沒必要弄得太難看。

打了辭職報告沒有交接工作就直接走人會有什麼後果

9樓:化驗員小張

勞動者沒有按照正常的辭職程式辭職的,如果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如果職工自離,不按照法律的要求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司法實踐中會被視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現在很多公司在錄用新員工時都會做背景調查,其中調查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就是你為什麼離職、離職時跟原公司的關係如何。一旦您被新公司知道沒有按照規定提前乙個月辭職以及直接撂挑子走人了,那就會被認為是一位極不負責任的人。這樣的人是絕不可能被錄用的。

4、正式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公司,而且還有義務做好工作交接,辦理離職手續。而一般公司對待未經同意擅自離職的員工也都有相應的處理方法。最常見的就是不給結算工資、不開離職證明。

即使您不在乎這點工資,但是拿不到離職證明就很難在新的公司入職。因為,為了規避法律風險,幾乎所有公司都要求新員工提交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0樓:狼在天涯望著你

此行為將會按照曠工和自動離職處理,並無法進行退工手續的辦理。

11樓:韓飛律師

打了辭職報告沒有交接工作就直接走人,如果是因為你的離職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公司是可以要求員工進行一定的賠償的。

一般勞動者辭職是需要提前乙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如果是因為勞動者本人的原因沒有履行辭職的程式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公司是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應當扣除的款項的。

12樓:寒羊君

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申請,到期結算工資就走吧~但如果是違反了服務期約定或保密義務,可能要承擔違約金咧。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在網上找的,全部都回答這個,應該錯不了吧。

13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違反合同在先,你可以直接走人,也不存在第二第三個問題了。

14樓:網友

沒有什麼後果。他批了就可以走人了。

15樓:匿名使用者

遭辭退有補償的情況如下。

1、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2、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辭退員工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打了辭職報告沒有交接工作就直接走人會有什麼後果?

16樓:紅紅的瑜伽課堂

沒有交接工作、沒有辦理離職手續,公司很大可能性暫緩支付你的工資,不給你開具離職證明,會影響你新工作的入職。

17樓:海之藍

如果說已經交了辭職報告,但是沒有按照相關的要求做好交接工作,那就說明,沒有按照正常的辭職流程走,所以公司有可能會扣除你一定的工資。

18樓:最愛哆啦a夢

這樣的話,如果你給公司帶來了損失,你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另外就是你這樣做會跟原來公司把關係鬧得很僵,是不利於你以後發展的。

19樓:坐看潮起花落去

如果在規定的離職期限內,公司應該主動找人和你進行工作移交,如果沒有找到合適人選的話,責任不在你。

20樓:帳號已登出

如果你沒有正常交接手續的話,造成公司的損失,那麼公司可能會起訴你,而且你後面的工資也不可能給你發放了。

21樓:來自龍山寺專心致志的蜘蛛俠

打了辭職報告,這並沒有什麼用處的,你要提前乙個月提出辭職,然後乙個月之後再離開要等單位找人接替你的工作,做完交接工作之後才能夠走,現在你直接離開,那你的工資肯定會拿不到的。

22樓:彌茂

只要你是提前乙個月打辭職報告,那麼就算沒有人交接工作,乙個月之後你離開就不會有什麼後果了,但是你不能夠交了辭職報告馬上就離開的。

不辦理離職手續直接走人會怎樣?

23樓:於春泳律師

2、用人單位方在確認員工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而擅自離崗且無正當理由的,用人單位基於勞動者這一事實行為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的,則需進行以下流程:

(3)保留好員工所有的檔案及相關資料,如完備的考勤表。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

24樓:惲天心

第一,如果不辦理離職手續的話,那麼當月或者是之前沒有領到工資或者是獎金,就沒有辦法再領取了。

1、通常來講,單位都是按月發放工資和獎金的,如果出現了一些意外,當月沒有發放的話,那麼下個月一定會補發,那麼此時如果在沒有辦理離職手續的情況之下就擅自離開自己的工作崗位的話,那麼很有可能公司就不會發放本月和上月的工資了。

2、由於發放公司也是要經過公司財政的相關手續才可以,所以沒有離職手續的情況之下,財會部門是不會發放工資的,這對於工作者來講是乙個非常大的損失。

1、正常來講,如果乙個工作者離開公司的話,會辦理相應的離職手續。在辦理離職手續當中,乙個很重要的部分就是把勞動者相對應的五險一金進行結算,並且開具證明。

2、如果以後在別的公司進行工作的話,新的公司可以依據上乙個公司所開的五險一金的證明,繼續為勞動者來交保險,所以如果沒有辦理這個手續就離職的話,非常有可能下乙個公司沒有任何交保險的根據,那麼自己也就失去了這個社會保障。

25樓:優創物語

不辭職直接走人屬於離職手續中的自動離職,簡稱自離。自離是違法的,勞動者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1、如果勞動者是普通員工且處於試用期內自離,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招聘費用、培訓費用;如果你是正式員工自離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賠償經濟損失。如果簽了保密協議,自離後勞動者不能在與原工作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工作,也不能將在原單位知道的資訊外傳,否則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洩露的秘密價值很大,給對方造成了重大損失,還有可能構成犯罪。

簽訂競業協議的,在協議有效期內,不得在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或同類企業中工作,否者,原來單位可以向勞動者主張賠償。

2、自離就沒有離職證明,還會影響社保手續轉移,影響入職新單位,因為有的單位需要勞動者提供原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書。

3、自離也會影響勞動者本人的聲譽。

26樓:東東五一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在乙個單位工作,如果想離職通常都是要辦離職手續的。這既是對自己的負責也是對單位的尊重。

如果你是正式的工作人員,要走了,相關的檔案、保險手續,等都要辦理轉移,加上工作上的一些交接,比如資料、工具、鑰匙、宿舍等,都要交接清楚。我想每個人都會主動去辦理手續的。

可能就是臨時的工作人員,沒有什麼羈絆,再發生一些不愉快,有時就想撂挑子走人。說實話,直接走人對單位不會有什麼影響,估計你也不是擔任財務等重要崗位上的人員,倒是自己會受一些影響,比如工資能否拿到手?都是未知數。

我個人意見還是好聚好散,辦個手續也不難,辦完了一別兩寬,以後見面也不會尷尬。何必給自己找不愉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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