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沒上班15天,老闆就不給買保險有法律法規嗎

2022-10-08 04:55:02 字數 6635 閱讀 6090

1樓:七台河李陽平

須看你是建立的何種勞動合同關係,如果是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了,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維權,如果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關係,則可以不建立社會保險關係了。再就是如果用人單位不屬於法人企業,只是一般小店鋪、作坊也是可以不建立社會保險關係的。

按照合同期限的不同勞動合同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又稱定期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合同有效的起始日期和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告終止。

雙方當事人可根據生產、工作的需要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為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勞動法規定從事礦山井下以及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實行定期輪換制度,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8年。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適用範圍比較廣泛,靈活性較強。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又稱不定期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只約定合同的起始日期,不約定其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對於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要不出現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的可以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雙方當事人就不得擅自變更、解除、終止勞動關係。

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要達成一致,無論是初次就業的,還是由固定工轉製的,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規定在下列情形下,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較長,且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的目的在於保護勞動者的「**年齡」。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將完成某項工作或工程作為合同有效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中不明確約定合同的起止日期,以某項工作或工程完工之日為合同終止之時。

它一般適用於建築業、臨時性、季節性的工作或由於其工作性質可以採取此種合同期限的工作崗位。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不符合規定,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公司不給員工買保險,我應該怎麼辦?

3樓:華律網

如果是合法用人單位不交社會保險,違反了社會保險法與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同時也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並主張自已的法定權益,也可以向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徵收的部門投訴。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遭受損失的,勞動者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4樓:

你們老闆不懂勞動法!!

首先要和勞動人員簽訂勞動合同,這個是首要的,也是必須的,那怕是形式上的!

社保也必須繳納,但現在有很多公司都是滿一年或半年才給繳納的。

1、如果公司不給繳納,你辦理離職,手續辦理清楚,寫清不簽勞動合同不交社保,離職單據辦理完,總經理簽字後,留存乙份。

2、入職證明留乙份,工牌什麼的。

3、工資條!

到公司所在的勞動稽查大隊投訴,或到當地勞動仲裁庭申訴!一定可以打贏!

可申請入職後未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和補繳社保!

具體參考一下勞動法! (以下為複製內容)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用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雙方一旦建立了勞動關係,就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也不例外。勞動合同必須是合法的,否則從簽訂之日起無效,必須重簽。

按規定,簽合同以後,用人單位就應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   對於不簽合同的單位或個人,勞動部門有權責令其補籤或施以處罰。對於不簽合同的一方,另一方有權要求其賠償損失。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可自行和解,也可向單位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不簽合同,造成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時,勞動者可依法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權益的有力保障,勞動者應充分重視合同的作用。

在自己的正當權益受到損害時,更要勇於向法律尋求幫助和保護

5樓:l一

公司不給員工買保險、辦理社保,是違反勞動法的,但不屬於違法用工。

這種情況,如果員工想要待在企業的,必須保留好自己的用工記錄,工資卡等,作為證據證明自己在這個公司待的年限,等到哪天你不想幹了,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補繳所有社保;

另外勞動法也對這種情況做了規定,如果單位出現這種情況,員工任何時候都可以辭職;

要求單位參保,交納各類法律規定的保險。養老、醫療、失業。可以到勞動局舉報。

6樓:

公司不給交養老保險怎麼辦?

7樓:瀧凝苼

公司不給員工買保險,如果所有員工都不買,那你也就沒辦法了,這是乙個小型企業。

8樓:匿名使用者

這叫畫餅充飢,這種老闆不值得你賣命,兄弟!!直接找勞動執法部門投訴,也可以找律師控告他,追回你的損失

9樓:匿名使用者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10樓:

可以投訴自己所在的企業嗎?

11樓:手機使用者

我在公司上班五年了,公司沒有買保險我要辭職我應該怎麼辦

老闆不給你買保險,怎麼辦??? 請問有法律援助嗎??

12樓:徐恬雅

可以找勞動仲裁或起訴他,現在社群都有免費的法律援助,可以去試試!

13樓:慶帥考研老師

如果是私人老闆的話,那他不給你買保險的話,你也只能認了,或者你換個工作,不在這個老闆底下工作。

14樓:

如果是正規的企業,現在都應該給員工賣保險的,這是應該做的,如果要是私人的話,可能有些老闆就不會給你買,但他會在你的工資收入理又說體現會給你的,為增加一些,如果你不滿意的話,可以和老闆協商解決,如果老闆執意不肯的話,那也沒有辦法,那你只能換乙個老闆試試

我請病假乙個月,可上班時老闆說給我買了保險就不給工資了,這合不合理。

15樓:房宛白

你的公司應該是個私營公司,這得要老闆說了算,你要想繼續,就只能接受。

16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的 ,只要你沒離職按照規定他必須給你上的 ,

拿病假條去說事,應該是你當月工資不夠交保險的錢吧

病假只能拿到基本工資的哦

17樓:厲蘊

這的確不合理。去告他。去警察局告他。人身自由權罪。

18樓:匿名使用者

分公司,有的有基本工資,有的沒有,看公司制度

19樓:森林中的詭異

不合理,這樣只會託欠你的工資

20樓:

現在公司都是這個樣子,我以前工傷住院也沒有工資。

幹了不到乙個月不幹了,老闆說要扣半個月工資他給我買的保險也要我自己掏錢,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2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訂合同就沒有上過保險。他是胡說。你叫他把給你交的保險單子拿出給你看看?

更何況保險是必須公司交的那是國家規定的,離職了也沒有員工個人自己出的說法。這種老闆很垃圾。你叫他把給你交的保險證據拿出來,否則就去工商稅務部門查。

22樓:馬會鋒無悔

建議你這樣試試看:工資問題

無正當理由,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

企業必須給勞動者繳納三險一金。

這樣做的好處:勞動合同法注意事項:當地勞動仲裁投訴,維護權益。

在這上班幾年了,一直沒買保險,怎麼辦,老闆不給買,可以告嗎

23樓:慧擇網無憂

您好,你們公司同事可以集體去勞動局告他,準贏!祝好

24樓:在菽莊花園穿情侶裝的魯肅

可以,,最好,強勢點

25樓:莫扎克妹妹

你是要工作,還是要保險?

裡上班,現在不做了,老闆沒有給買保險,我可以投訴嗎

26樓:蒼洱白子

公司沒有去勞動合同和購買社保的,那麼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規定,勞動者可以反應到就業局、仲裁委員會處理,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申請雙倍工資及賠償。

27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解決。

勞動法老闆不給工人買保險怎麼處理

2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還在職的就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要求用人單位補交工傷保險費。

勞動者已經離職的,就應當收集證據在一年內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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