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去上班三天就不幹了,老闆要給你這三天工資,是要還是不要呢?不要又該怎麼說才好

2021-07-27 01:24:54 字數 6086 閱讀 7656

1樓:俞昶

如果感覺沒有幹實質性事時!就這麼說!或可支些路費生活費也可!

2樓:深噯已結束

可以拿的 老闆都沒說什麼 你又何必在意太多呢 如果是你不幹了 當老闆給你工資 那你會不會心裡有些內疚呢

3樓:阿斯巴甜

老闆要給你,你就拿走。如果是你本身不要這三天工資的話,那直接跟老闆說不想要。

4樓:和藹的

給你是認為你乾的好,以後還有機會合作。

5樓:匿名使用者

我的建議是要,付出了就應該有回報,是你應得的。

6樓:

要,如果你不要,老闆會覺得虧欠你的,不能心安。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不要,但是老闆不會欠你的

8樓:

人家要給你當然要了,這個是勞動所得,不過還是要感謝下老闆。

9樓:手機使用者

要呀!工作了就有回報,不要就不要呀!

10樓:匿名使用者

說明老闆好,還是繼續幹吧,

11樓:۩๑ ✲ 厚 臉

如果沒有更好的去處,還是留下吧!這個不是三天工資的問題,最起碼這個老闆他不像有些老闆,不幹了提前一個月申請,還得扣這個那個的錢,老闆很好,你肯定也很出色,覺得有好的去處就走,沒有就留下吧?走的時候工資還是得拿,畢竟老闆不差錢,再說也是你勞工所得沒啥不好意思的。

12樓:麥積財稅

當然是要呀,既然給了就拿著吧,你工作了的,是你該得的。為什麼不要呢?如果真的不要,你就說這三天就當你是幫忙了,不要錢。

我們這邊你工作幾天自己要走是一分錢都拿不到的,你們老闆真心很好,我覺得你可以考慮留下,畢竟遇到這麼好的老闆不容易。

13樓:來自石佛山的榕樹

他要是拿給你肯定拿了啊,不用怕丟臉的

14樓:熊熊元昳

不會吧?一般自動走,老闆不會給工資,除非熟人

15樓:手機使用者

為什麼不要,這是自己賺的血汗錢

16樓:奶爸低手

說明你那邊的老闆比較講究,我這邊七天之內離職的一分錢工資都沒有,合同都是他們山寨的,假合同。如果是我 還是不要好,三天工資也沒多少 哪天想回去了 老闆應該記得你是那個 不要三天工資的人

17樓:風雨同舟亞潛

看什麼工作,一般老闆是不會給的,試用期都未到,如果老闆好人會給。可以去問一下,說不定可以呢。

18樓:鴻順捷

這樣的老闆在深圳來說真的是少見的良心老闆啊,跟著這樣的老闆如果公司賺錢了肯定也虧待不了你

19樓:he世界裡的世界

為什麼不要呀?你剛去上班三天不幹了,老闆給你工資,那肯定是他對你的工作表現很滿意,你付出了勞動力這是應該的。不過這個老闆看來人不錯,不像有些老闆

20樓:身體倍棒吃嘛嘛香

不要白不要,為什麼不要

21樓:夏課吧

自己的勞動所得 為什麼不要呢 又不是偷來搶來的不要覺得礙於面子就說不要

在工廠幹了三天,辭職了老闆卻不給工資怎麼辦?

22樓:阿鈺筆記

1、協商解決。

2、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單位所在區的勞動監察大隊)。

公司不按時支付員工工資的,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立即要求公司支付員工拖欠的工資以及按照拖欠工資的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

3、直接申請仲裁。

蒐集相關的證據,依法向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履行上述的義務。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23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有3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3、有欠條的,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條裡的工資數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4樓:

在這裡就別想了多去了沒人管,算你來著了,沒熊你打你扒皮喝血就算走運了慶祝下吧!

2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在工廠幹了三天,辭職了老闆卻不給工資可以協商解決或者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

蒐集相關的證據,依法向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履行上述的義務。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2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你是領不到工資的,最好就是你在做幾天,如果老闆還不發工資那就是他的不對了

27樓:風雲海神

親,您這個情況,只能自認倒黴,一般正規企業做三天也不會給薪資的哈,我所知道有的企業做7天給薪資的。你真想要,可以去社保局問問哈

28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只要你有證據在那裡幹了三天,可以通過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的方式要求解決。

問題是你如何證明呢?!

再者,你總是在不停的換工作,基本上沒有時間與工作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又依據什麼去主張權利呢?!

29樓:匿名使用者

你還是不要了吧,時間不要浪費在這些事情上,說不定下一個會更好。

我上班上了三天,老闆說我幹活不行不要我幹了的可以當初說好的5000一個月一結?

30樓:思語新竹

你剛上了三天班,老闆說你幹工作不行,辭了你,你就不要再追究那5000塊錢一個月的工資了。

31樓:祝你平安

也許是這工作不適合你,給老闆結清三天工資,你另找工作,找適合自己工作,祝你一切順利!

32樓:愛犬寵物

你上班三天,老闆要辭掉你,就必須要付你三天的工資,因為不是你自己主動辭職的。

33樓:

你才幹了三天,如果老闆不給你發工資的話也無所謂,你可以去跟老闆談談,看他能不能給你發。

34樓:樵夫劉海哥哥

你可以要求這麼三天的工資結算呀!

職場中試用期三天或七天不給工資你會怎麼辦?

35樓:嘻哈啦啦

一、試用3天辭退,不管有沒有簽訂合同,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付出了勞動,產生了價值,於情於理於法都應當給工資。辭退,說明是公司的主動行為,更應當給工資。一般正規的公司辭退員工,哪怕只有3天,也會結清工資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三、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五、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1、事先約定,不做滿5天沒有工資的,雙方同意達成一致。(員工不同意可以不上班),一般口頭約定不寫入合同。這樣下來,一般不會有爭議的,也不排除個例,百分之一吧。

2、如果有員工手冊的,一定要讓他知道有這一條。其實建議這個最好不要寫入手冊,因為不合情理。有可能的話,最好把那個手冊改掉。

3、針對百分之一的例子這樣處理,和他計算勞動有多少價值,比如3天做了多少產品,有多少是次品,有多損失少;培訓總共花費多少,只服務3天,餘下和同期多少天,有多少費用應該員工承擔;公司應為其交社保,員工個人要出多少錢云云。再不行就各退一步,給錢吧。

36樓:彷彿吃

你付出了勞動取得報酬是屬於你的權利,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該老闆或者申請仲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7樓:八堡立德

1、工作了就是勞動關係建立了,勞動報酬是按勞給付,不能不給。

2、沒有簽訂合同,不代表否定了勞動關係。沒簽合同,單位涉嫌違法;可要求雙倍支付工資;

2、不給工資,更是違法;應向當地仲裁機構諮詢投訴,申請勞動仲裁。

3、試用期內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支付相應工資。

單位應該支付你三天工資,試用期工資為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綜上,建議到轄區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仲裁。

38樓:跋涉者與求知者

首先,我們要弄清一個應騁員工為什麼需要先進行三天的體驗期,並強調三天期內沒有工資?

我認為,現在社會上的用工都是應聘式的,也就是說是臨時性或合同性的,隨意性很大。為了防止“隨意性”,三天的試用期是社會上的一些企業通常之做法。

在招聘時,由於老闆對這個應聘者的一切包括工作能力,勞動態度等都不瞭解,他當然有一個需要了解的“試用期”,如果在這三天之內自己覺得不適或者不願乾的時候就想走人,而你工作流程熟都未熟悉,更沒有做什麼事,老闆願意給錢嗎?如果三天期到,覺得這個工作自己可以做,老闆也認為你行,符合他的要求互相感到滿意,這時,兩好和一好,最後才能簽定勞動合同。

這裡,需要提醒的是,你如果“體驗期”滿,雙方滿意籤合同時,千萬不要提什麼這三天酬金問題,如果你在這個單位做得好,老闆滿意,當滿月發薪水時,老闆是會把這三天體驗期的工資補發給你的;如果做到中途,還未滿月,或者在這一月中有這樣或那樣令老闆感之不快或者要走的事情出現,那老闆三天的試用期就會根據約定不會給你了。合情,合理。

工作第一天就不用我了,如果第一天去上班,第二天不想去哪幹啦,有什麼可以讓自己和公司都不尷尬,說什麼理由好呢?

兄弟,我看了一下你的追問,你都工作三年啦。還這麼純潔。有時候應該選擇自己的回決定。我相信你不選擇離開答,一定有自己的難處,或許以前遭遇也不是一次。我說說吧。能保證工作,不要離開 能保證工資,不需要離開 能保證壞情緒,不會生出壞情緒的病 壞情緒是要生病的,花錢的 不需要離開 不需要離開,因為我需要這份...

如果上帝只給你三天,你會選擇哪三天

他精心創造我的那一天,見他面的那一天,夢中的一天 西天 極樂世界 佛的 開天 闢地 盤古的 皇天 厚土 你爹的 周五 週六 週日 和耶穌相遇的那一天 受膏的那一天 被提的那一天 如果上帝讓你只活三天你會怎麼選擇。選擇瘋狂玩三天 然後安詳的死去。和最愛的人 包括親人一起好好過三天平凡人的生活 我用第一...

如果你的生命只剩下了最後三天,你會用這三天來做什麼

17歲那年,我讀過一句格言,大概內容是 如果你把每一天都當成生命裡的最後一天,你將在某一天發現原來一切皆在掌握之中。這句話從讀到之日起,就對我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在過去歲月裡,我每天早晨都對著鏡子問自己 如果今天是我生命中的最後一天,我還願意做我今天原本應該做的事情嗎?當一連好多天答案都是否定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