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鐵路上發生的被害人案件怎么才能由鐵路司法機關以外的地方司法來審理和調查

2022-09-19 08:45:04 字數 636 閱讀 6068

1樓:匿名使用者

《刑訴司法解釋》第十三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受處罰的,由該外國人入境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外國人的話也是中級法院審理。

你說的是案件移送審理的問題。

《刑訴司法解釋》第十七條

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尚未**審判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這個是法院內部的技術處理問題了,你的意思是把鐵路法院的案件移送到有熟人的法院以求輕判吧。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是不可能的,因為好像除了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外還沒有系統間移送的。

2樓:

如果是流竄作案,則以第乙個立案的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司法機關管轄。

如果是在鐵路部門管轄範圍內(車站台階為界,鐵路鐵絲網為界),由鐵路公安、司法部門管轄。

如果在地方和鐵路都有犯罪行為,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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