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北京二中院陳智勇故意傷害案判決書?請出示

2022-09-10 18:00:06 字數 3304 閱讀 5413

1樓:匿名使用者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陳智勇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陳智勇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被告人陳智勇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費思婷、張艷華、崔亞傑被撫養人生活費、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7.

0854萬元。三、被告人陳智勇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路廣超、路廣遠、路娜、路新宇、路子元、段麗芳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8.81萬元。

四、被告人陳智勇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樊士方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17萬元。五、隨案移送的t恤衫一件、褲子一條、三星牌無線移動**一部、無線移動**卡兩張變價後作為賠償款予以執行。

一審宣判後,陳智勇針對刑事部分,以行為其不構成故意傷害罪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評析 (一)關於本案故意傷害罪主觀故意的認定 本案初看似簡單,辯護律師所提被告人陳智勇的行為系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案中,被告人陳智勇只實施了乙個犯罪行為,此行為具有多重屬性,其同時觸犯了故意傷害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兩個罪名,應擇重罪論處,所以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但關鍵在於:案中被告人並沒有對被害人的身體實施具體的傷害行為,三被害人由於恐懼而從3樓跳下,兩人經醫治無效而死亡,一人輕傷,這種情況下,能否認定被告人具有傷害的主觀故意,其故意的內容是什麼?再進一步,能否認定被告人主觀具有殺人的故意?

被告人犯罪時的主觀心態只有其本人最為清楚,法官對此的分析,只能結合案件事實與證據,作出一種法律上的分析判斷。 本案能否認定為故意殺人呢?在司法實踐中,有時會出現行為人在追求傷害結果發生的過程中,又意外地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

與故意殺人相比,從危害結果來看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主觀方面都是出於故意。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行為人對被害人死亡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不同。故意傷害罪中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只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對被害人的死亡出其意料之外,屬於犯罪過失。

而故意殺人罪對被害人的死亡,不僅有預見,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此,「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雖然在客觀危害性上無大差別,但行為人主觀惡性程度不同。從本案的事實和證據看,很難認定被告人陳智勇的殺人故意,根據被告人陳智勇的供述,其因瑣事與被害人等人發身矛盾感覺吃虧後,「覺得嚥不下這口氣,就想找人揍那幾個人一頓」,顯然,本案認定為故意傷害是準確的。

(二)關於本案的量刑——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關於故意傷害罪只規定了乙個罪名,以造成輕傷結果為犯罪構成的必備客觀要件,致人重傷或死亡作為結果加重犯,而沒有像國外很多國家那樣明確劃分輕傷罪、重傷罪、傷害致死罪。實踐中,很多故意傷害案件只要具有被告人具有傷害故意(哪怕行為人僅僅有輕傷被害人的意圖),傷害行為引起被害人死亡,便可能被認定為具有法定的「致人死亡」的情節,而按「致人死亡」的法定刑追究刑事責任。而事實上,學術界很多學者主張,司法實踐中不應單純以客觀危害結果輕重作為量刑的依據,本著主客觀一致的原則,還應注意分析行為人對何種結果具有故意的心理狀態,以反映其主觀惡性程度的不同。

對於行為人出於輕傷害的犯罪故意而致人死亡和出於重傷害故意而致人死亡,具體量刑時應有所區分。例如不少故意傷害案件中,被告人的傷害行為僅造成被害人輕傷,但由於**條件較差,被害人因感染性休克或破傷風等原因而死亡,雖屬「傷害致死」,但這類案件不宜施以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重刑。 「傷害致死」適用無期徒刑以上刑法時,必須以死亡結果是由傷害行為或與其有直接聯絡的併發症所造成的。

能夠直接造成死亡的傷害,不可能是輕傷,只能是某些重傷,因其本身便存在著致人死亡的危險性,這是致人死亡的重傷與其他一般重傷的區別,它們之間社會危害性也是不同的。如何認定行為人主觀上究竟是輕傷害故意還是重傷害故意,雖然存在困難,但以其傷害行為客觀方面諸特徵,還是可以區分認定的。本案中,被告人陳智勇夥同他人持刀闖入被害人居所,在被害人因恐懼而到窗台上欲跳下去時,仍過去持刀砍人,至於被害人當時所處的環境,則不管不顧(即放任),其主觀惡性程度上顯然不能說是輕傷害的故意,其行為最終導致了被害人路忠因高墜顱腦損傷合併創傷失血性休克死亡,並導致費春林因高墜致傷後就醫時死亡,另致樊士方輕傷。

結合被告人陳智勇的客觀行為,分析其主觀惡性,可以認定其至少具有重傷害的故意。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中,傷害是死亡的原因,死亡結果與傷害應當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若被害人所受傷害,原不足以引起死亡結果,因被告人以外其他人的行為或存在某些介入因素才致了死亡結果的發生,此時,被告人的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不宜認定存在因果關係,亦不宜判決被告人承擔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罪責,比如被害人受輕傷後由於醫療事故而死亡的情形。本案中,被害人費春林的死亡,首先其損傷符合高墜形成,其在**過程中,肺部感染、膿胸,致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我們分析,被害人所受損傷顯然不是輕傷的範疇,其在**過程中肯定存在醫療風險,而沒有證據證實醫院在**時存在醫療事故,結合路忠死亡情況和樊士方的輕傷情況,法院最終認定了被告人陳智勇故意傷害他人致2人死亡1人輕傷,並對其處以無期徒刑的刑罰。

本案案號為:(2005)二中刑初字第23號 (2005)高刑終字第225號 案例編寫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黃小明

2樓:先生

你還真有大海撈針的精神啊!

張畢坤故意傷害案件什麼時候判決

3樓:一頭好汗

案件的**審理,一般會在法院的**上提前給公布。

你可以去法院的**上查詢一下就知道了。

遭到他人故意傷害

4樓:法律快車專家

先驗傷夠輕傷追究故意傷害不夠輕傷追究尋釁滋事

毆打他人.傷勢嚴重.屬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罪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具體要看公安機關和法院對犯罪分子的行為的認定是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最高刑都能判到死刑。

6樓:豬頭黑

就算不報警,公安機關也必須立案,這不屬於民事案件,這是刑事案件,無論原告是否追究公檢法機關都必須追究嫌疑人法律責任。 罪如何定需要具體情況與證據,犯罪人如果起初的目的就是把受害人弄死那麼這屬於故意殺人,但是這裡受害人是犯罪人的父親,應該不會是故意想把他弄死的,那就是屬於故意傷人罪,如果受害人死了的話也不屬於故意殺人罪屬於故意傷人(致人死亡)罪。

7樓:匿名使用者

看來像是故意傷害之人重傷重傷的處3到十年,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無期死刑,你要是報警的話必然公安機關會處理的

七十五歲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怎麼判決

8樓:電腦板液晶維修

主要看是啥後果才能定最罪

9樓:siusiu星

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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