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問題法律諮詢,婚姻問題法律諮詢

2022-09-08 15:15:03 字數 4095 閱讀 6115

1樓:鳳凰明

沒有登記結婚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按照你的陳述,你們的婚姻屬於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係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2023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2023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如果你們屬於2023年以後的事實婚姻,則不受法律保護。

建議:1、雙方家庭協商;

2、到雙方村(居)委會尋求幫助協商;

3、以上均不行的情況下,乙個字,鬧。他肯定有單位有工作,實施道德影響和壓力,達到你要求補償的目的。

2樓:張弓大建

找出證人證據,應該你這是事實婚姻,可以找他的領導或是所在居委會,尋求支援。或是起訴法院,補償有是有,估計不多,誰叫你不打結婚證

3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因為沒有所謂的證據: 結婚證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屬於搭伙,共同居住了一段時間,離婚沒依據,若確實出現對方治病花了錢,買房花了錢。。。可以起訴要回來,要補償的話只有鬧。。。

婚姻問題法律諮詢

5樓:說辭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

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群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綜上,男2應該不構成重婚罪。

6樓:情感防騙寶寶

回答親愛的你好啊。[微笑]導師為你來解決問題。稍等一小會哦[比心][比心][比心][比心]

情感防騙寶寶

你好,我了解一下嘛

提問婚姻出現問題

最近鬧矛盾

回答明白

有矛盾是正常的

什麼事情現在是

提問冷戰中

回答冷戰,

最不好的乙個辦法

提問分居中

回答多久了

提問十來天了回答哇

生理需要都不搞啦

提問[捂臉]

回答可不是

夫妻感情。性生活是很大的乙個潤滑劑麼

更多18條

7樓:孝三光爰爰

一般情況下,女方在哺乳期內男方不可以提出離婚的。

夫妻 法律諮詢

8樓:莫曉禁

你可以進行訴訟離婚,由於一方有與他人同居或通姦行為,法院對這樣的案件經調解無效的可視為夫妻感情破裂,並准予離婚。

9樓:律衣衛

最好起訴離婚,找不到人就讓法院公告啊

曾多次發現丈夫跟別的女人有染,這要在法庭上是要講證據的

取走幾萬,要儲存好記錄,這是共同財產,可在離婚分財產時要求算進去

法律諮詢:夫妻房產問題

10樓:匿名使用者

未改房產證姓名,購房行為很難被認定,即使有書面協議證明,皆不能證明兒子與父親有真實的購房行為,也就是說兒子有與其父有轉移婚姻共同財產的嫌疑。其次,如該房屋在購房行為發生前屬夫妻共同財產,兒子是無權單獨賣出該房產的。因此該房在沒有新證據的情況下,買賣行為無效,應歸兒子兒媳夫妻共同財產。

11樓:醒醒

如果只是交給居住,並未表示贈予,那麼歸父親所有

12樓:堅持做自己哈

事實上這個房子的所有權人還是房產證上的人。。。

13樓:悶燈那個悶燈

很奇怪,你父親當時買了房為什麼不去過戶更名,雙方書面協議有去公證過嗎?這樣的處理會給你們帶來很多麻煩,盡快憑協議去過戶吧,不然很難保障你們的合法利益。。

依你所說情況,房子應該是你父親的,但是那份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應,還得具體分析,如果是違規買賣,那麼相應的它就不具有法律效應,那麼就應歸原屋主,如果買賣是合法的,那就應該是你父親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3樓說的對,就算要說是贈與,一般來說不動產的贈與需要過戶登記才算完成的。 所以不可能是小兩口的。

法律諮詢 婚姻問題

15樓:黃蓮樹下彈琴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沒有本條規定的情形,原離婚協議是有效的,還是應當按照原離婚協議履行,他的要求是得不到法律支援的。我覺得你不要理他,他要告就讓他去告吧。

對補充提問的回答:

你們已經不再是夫妻關係了,男方經常騷擾女方,實行暴力,女方應該去公安機關報案,要求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另外,你還可以向鄉、縣人民**的婦女聯合會求救。你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男方立即停止侵害,給你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要求男方賠償損失。

16樓:

反騷擾維權找公安和婦聯

離婚問題法律諮詢

17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不贊成樓上的意見.根據司法實踐,

1、房屋產權的唯一合法憑證是所有權證,因此,該房屋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關於8萬元出資,要承擔舉證責任的,無論男方還是女方要舉證證實出資屬於夫妻共同投資行為是比較困難的,因為福利分房帶有一定的人身性質,交款收據上一般都是老人本人的姓名,如果老人不參與訴訟或老人不認可房屋的出資**,即使夫妻同時認定出資是夫妻共同,法院也不會認可,不會在判決中對該房屋進行分割。

2、撫養權問題,根據你的反映,孩子今年要考大學,根據最高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才涉及撫養權和撫養費問題,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已被明確為「接受高中及高中以下教育的子女」,因此,如果雙方在子女高中未畢業前提起訴訟離婚,經濟能力和撫養條件將僅僅被作為乙個參考因素,根本出發點仍然應當是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必須在徵求該子女的意見的前提下,結合其他因素妥善處理。從本案來看,男方僅僅在撫養條件這乙個因素上佔據優勢。

3、女方是否有過錯問題。沒回家過節屬於家庭瑣事,不能認定這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也不能認定屬於女方的過錯。

附:《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5條、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法律諮詢,婚姻律師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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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關於財務,法律諮詢,關於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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