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辭職的問題,關於辭職及辭職報告問題

2022-08-15 11:50:02 字數 5775 閱讀 8644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乙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2樓:土豆絲青椒

如果我合同沒到期就辭職了,但是經理不批准,我是不是就走不掉了?

答:只要提前乙個月(或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交辭職申請,在不違反勞動合同內容的前提,並有上級領導的批示(簽字),乙個月後就可以走人!

如果我的合同到期了,公司也沒給我合同續約,是不是就可以直接走人了,不交接工作也沒關係?

答:不續約要看看有多久的時間,有些公司續約時間會有1個月左右,如果是其他人都續約了,唯獨沒有和你續約,那你有權和上級在這件事上使用你的知情權,最好用錄音,把情況錄下來,視情況,選擇合適的方式維權!

這樣做不僅是為自己,也是對企業這種行為的「反映」,更重的是可以幫助其他擇業者解決同樣的問題,社會責任感吧,祝你好運!

3樓:

1、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離職,可以通過和單位協商來解決;

2、合同到期,單位未續約,任何一方都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不代表可以直接走人,要按離職手續的流程,並履行工作交接。這是職業道德和職業素養的體現。

4樓:無畏工程師

請提前將辭職報告交給人事部門或經理!

合同到期未續約可口頭通知後離開!

關於辭職及辭職報告問題

5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找人事部門拿離職單,填好後簽好字就ok了

6樓:匿名使用者

我想只要規範一點的公司都會有這樣規定,沒有辦理任何離職手續離職,屬於自動離職,自動離職不結算任何工資。

正如一樓所說,轉移保險還得需要公司開具離職證明,否則社會保險關係很難轉移走。

另外,單方面解約對於有特殊工種來說,是要付違約金的。

遵循勞動法,規範行使自己權利同時也要按照制度辦事,一切過激的做法得不償失;望樓主還是樓主親戚朋友,三思而行。

7樓:水6元

勞動者依法辭職是要書寫辭職報告的。你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辭職報告〔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你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籤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你繼續上班滿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你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8樓:禪心布衣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試用期3天),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用人單位還需一次性結清勞動者的應得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可以依據合同追究你擅離職守的賠償責任,如「招聘廣告費」、「入職培訓費」等;你籤了新東家,原單位追究起來可以強迫解約+賠償,因為你在法律上還沒解除原有的勞動關係(類似重婚);也會對轉移檔案、保險關係埋下隱患。

建議你按照法定的流程辭職,不然容易發生勞動糾紛。另外,出於職業素養考慮,應該適當予以配合。祝好運

關於辭職的問題

9樓:匿名使用者

你沒有證據證明她有收到你的辭職報告~所以法律上對你沒有保護~

還有就是這種事情,法律上是不會處罰的,辭職報告其實不需要的,只是當作公司留底用~不是很大的公司用不到的!

10樓:

1、可以,沒有問題,沒有違反勞動法,但不能讓您原公司知道,否則原公司可以立即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不做任何補償。

2、是要按照您原有的合同履行完,並同時視為終止合同(不過您公司這種大規模對所有員工重簽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華為有這樣的先例,新勞動法已經有規定了)。

3、沒有辭職,就另簽合同的的做法,沒有違法,但在職業道德上是違背的,所以說,如果您原公司知道的話,可以單方面終止原來的合同,並不做任何賠償。

關於辭職問題? 50

11樓:劉玉平藥師

辭職是沒有補償的。

除非資方辭退你。

針對你這種情況,你不要辭職。

等著對方辭退你,這樣才能拿到補償金。

12樓:歸翠琴

別那麼快辭,到勞動仲裁委尋求法律援助,諮詢清楚,再辭不遲。祝你好運。

13樓:偶佳妍

如果是你自己提出來的辭職,公司是肯定沒有補償的,如果是公司開除你,那是可以有補償的

14樓:摳腳大漢

死皮賴臉的留在公司等老闆開除你,你就可以拿到補償了

15樓:

老闆有可能想辭退你,但又不好意思直接說,我看你還是等老闆辭你,再提要求!

16樓:前星暉

是可以要求賠償的。如果不願意最好的方法是走司法程式或者聯絡記者什麼的增加**率

關於辭職的問題。。。

17樓:愛子公主

希望你明白!

1:現在許多公司認為員工辭職必須寫辭職申請,並且要得到單位的批准,否則就不能辭職,其實這是個誤區。不對的。

2:《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辭職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即可,沒有必要單位批准或同意。

3:如果是員工單方解除,用人單位應該及時給員工辦理離職手續,不然會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的。

社保醫保新單位會幫你繼續交的!如辭職後新單位又不要你!你就得自己交!

18樓:微觀乾坤

最好寫個辭職報告再走人,這樣單位工作也好有個安排,一般比較規範的公司也不會強留人。這樣走的有禮有節,對您今後的就業有好處。

關於辭職的問題!!

19樓:水6元

就你敘述內容,回答如下:

1、用人單位通知你個人需要補交什麼年月起止的何種保險錢?金額各是多少?這些你都沒有細說,講講看。**12333是全國統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諮詢、舉報、投訴**。

2、你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2023年11月18日)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勞動人事部門遞交離職通知書〔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你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籤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你繼續上班滿30天(2023年12月18日),在第31天(2023年12月19日)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你出具辭職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勞動法》第31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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