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替朋友出計程車!發生了交通事故!傷者小腿骨折!車輛有商業和強險!我和車主對傷者的補償應該怎麼劃分

2022-07-15 06:50:02 字數 1571 閱讀 6319

1樓:匿名使用者

找朋友替開計程車發生事故 的哥被車主追究連帶賠償責任

受僱於某計程車車主的陳某因為有事,讓朋友臨時替他幹一天。沒想到,朋友將一男子撞傷。兩年後,被撞的男子因為車禍落下的疾病死亡。

沙河口區人民法院判決車主賠償受害人損失25萬元。車主認為陳某及其朋友在事故中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將他們告上了法庭。日前,西崗區人民法院一審對此案進行了判決。

今年43歲的陳某是一名計程車司機,他常年受僱於女車主張某。2023年10月1日,恰逢國慶節,陳某臨時讓朋友劉某替自己開一天車。當晚20時40分,劉某與一騎自行車男子相撞,男子受傷。

經過交警部門認定,受傷男子與肇事人劉某負同等責任。兩年後,這名男子因車禍落下的疾病死亡,男子的家屬以張某、陳某、劉某為被告向沙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案經過一審、再審於2023年7月作出判決,判決張某賠償死者親屬損失共計25萬元,劉某、陳某對此負連帶責任。

經法院強制執行,張某賠償了24萬元,陳某賠償了1萬元。事故發生後計程車被扣押,張某支付了拖車費、修車費,承擔沒有營運造成的誤工損失2500元。

今年5月份,張某將陳某及其朋友劉某起訴到法院,扣除保險公司賠付的4萬元,要求他們給付經濟損失20萬元。在法庭上,兩位被告辯稱,他們在交通事故中並不是故意的,也沒有重大過失,應由車主負主要責任,他們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雇員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本案的原告與被告陳某系僱傭關係。

原告作為被告陳某的雇主,在此事故中雖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但因疏於管理致使事故發生,故應對事故承擔30%的賠償責任。被告陳某在案發當日,沒有徵求原告即車主的意見,擅自將車轉給被告劉某駕駛致使事故發生,其行為有一定過錯,故應對事故承擔30%的賠償責任。被告劉某作為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雖然主觀上不存在故意,但具有一定的過失,根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沙河口大隊的事故責任認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應承擔40%賠償責任。

原告已將賠償款給付了死者家屬,故要求兩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給付其賠償款的請求合理,予以支援。法院判決被告陳某、劉某在判決生效10日內分別給付原告張某6萬元、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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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匿名使用者

交了商業險及強險,出現事故由保險公司負責賠付,車主讓你拿錢沒有道理。本身車主不需要支付費用。

3樓:匿名使用者

車不是有保險嗎,需要個人承擔的部分,你承擔就行,至於班費幾天未出車,你承擔幾天。

4樓:匿名使用者

報交警吧,以免後面是非多

我元月份發生交通事故,對方全責,對方有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我此次事故我小腿粉卒性骨折,上了鋼板固定

5樓:

如果協商不成的話,那就只能向法院起訴肇事方和保險公司了! 保險公司總歸是能少賠就少賠,能不賠 就不賠,明明是合理的賠償要求,而且也在保險的範圍裡邊,保險公司就是找各種理由來拒賠。 有的賠付要求屬於合情合理,但是超出了保險賠償的範圍,那麼需要肇事方來負責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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