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一方轉移存款到成年子女名下,雙方離婚時可否分割

2022-05-13 10:40:49 字數 5855 閱讀 4656

1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前財產未經對方同意,單方轉移財產,即離婚前轉移財產,就是離婚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將夫妻共同財產,通過隱藏、轉移到他人名下,不正當的贈與,製造虛假債務證明等手段,減少供雙方平分的夫妻共同財產,以達到少分錢給配偶的非法行為。雙方離婚時對方有權進行分割。

2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婚姻法: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樓:溢位來

只要可以證明確實是在你不明知的情況下故意轉移的,就可以要求分割,不過要有確實的證據證明,比如銀行轉賬記錄等

4樓:法詢劉明珠

要看離婚前這個人是否故意,以及夫妻二人是否都知曉。如果夫妻都同意,算是夫妻贈與。

如果是故意轉移財產,可以要求追回分割

5樓:匿名使用者

涉嫌轉移財產,可以判定無效行為,也就是轉移財產無效,依舊是其個人財產,當然可以分割。歡迎交流,qq2464500898

離婚前父母都曾轉賬到成年子女戶頭,那這些已轉的財產離婚時會均分嗎?

6樓:北京海淀蘋果

要是能找到證據,證明是惡意轉移財產的話,可以分。

7樓:六魁岸

只有找到證據了,會分的

離婚之前,老公將存款轉給孩子名下,離婚能分到存款嗎

8樓:陳立民老師

離婚之前,老公將存款轉給孩子名下,離婚是可以分到存款的。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雙方是平等的。離婚時,法院首先會分清當事人的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男女平等。

9樓:小魚教育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10樓:小小糖菓噯

如果這筆錢是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收入,妻子是有權利分得一半的,個人認為你丈夫這是一種轉移財產的行為。除非他能證明這筆錢歸他一人所有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11樓:郭某某律師

可以,並且對方隱藏轉移財產,如果被認定是離婚時,可以少分或不分,沒有被認定為離婚時的話,也可以以對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無效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智財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解釋一

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12樓:契丹彼岸花奧古公主

需要得到孩子撫養權,

13樓:琴苡

孩子的錢還不就是你的

夫妻離婚母親把自己的存款轉到孩子名下離婚的時候還會算做夫妻共同財產分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這筆錢是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收入,丈夫是有權利分得一半的,個人認為你這是一種轉移財產的行為。除非你能證明這筆錢歸你一人所有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僅供參考

15樓:匿名使用者

看這筆錢有沒有男人的貢獻,如果沒有,即使不存孩子戶頭,男人也沒有權利分到。

16樓:匿名使用者

在法律上這還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因為在離婚前存入的就是共同財產

17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叫共同財產,是夫妻共同擁有的,共同找的.才叫共同財產.

你所說的這筆錢,一是.母親把自己娘家房子賣了的錢.不屬於夫妻共同經營找的錢.

二是.這筆錢轉到孩子名下.作為父親我想應該不會打這筆錢的主意.

三是.找出這筆錢的依據.是賣當時賣房時的錢.

離婚時存在孩子名下的存款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18樓:特特拉姆咯哦

離婚時存在孩子名下的存款不算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子女,當錢存入孩子名下時錢已經屬於孩子的財產了。離婚時孩子的財產不應被算作夫妻共同財產。該財產作為孩子的個人財產,由撫養孩子的那方代為保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離婚時錢已經存在孩子名下。屬於已經將錢交付給孩子了,因此父母不能撤銷該贈與。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19樓:找法網

離婚時存在孩子名下的存款不算夫妻共同財產,視為夫妻兩對孩子的贈予財產,屬於孩子個人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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