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收回賬款,算夫妻共同財產嗎,婚後一方拆遷款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2022-04-19 13:25:03 字數 5840 閱讀 5716

1樓:上海袋虎資訊科技****

婚後收回賬款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婚前才算。婚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種財產。婚後財產並不完全等同於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一方父母為自己子女買的房子,屬於該子女的個人財產,不屬夫妻共同財產。這個也是相同的道理。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應為一方的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因此,如果夫妻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則婚前的帳款為一方的財產。

3樓:愛

誰借的算誰的,既然結婚了 ,就不要分彼此了

婚後一方拆遷款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4樓:滇法網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5樓:老馮法律

房屋拆遷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一起還貸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婚後還貸部分,以及婚後還貸起住房增值部分,是婚後共有財產。

7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個人名頭買房貸款部分屬於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款部分算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所得的遺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8樓:華律網

婚後繼承遺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分為兩種情形:一、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繼承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二、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遺囑繼承、且在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9樓:律政男人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婚內取得的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如果你不能跟你物件達成相關的財產協議,那麼該房產應為共同財產,沒有其他方法可以證明

10樓:問法網周律師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沒有遺囑,婚後一方繼承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你們夫妻願意寫份財產協議,可以約定此房屬你個人財產還有疑問,可以再聯絡我,祝好運!

11樓:呼延思煙

婚姻法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可是,因為你的父親並沒有立遺囑或者訂立贈與合同指明只歸屬你個人所有,那麼只能是夫妻共同財產了!

12樓:冰雪孤緣

此問題看似簡單,實際很複雜。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婚內取得的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此財產又不是夫妻勞動所得,而是你父親的遺產,你具有無可爭議的繼承權,至於是否屬於共同財產,要看你妻子是否同你一起承擔作為子女的義務,如果盡到了作為媳婦的義務,就應該屬於財產,如果你在盡孝心的過程中,與你妻子沒有任何關係,可以不作為共同財產。

因此,你夫妻必須好好協商,如不作為共同財產,需要簽訂一份協議,並且需要公證。

13樓:爭議與裁判法律實務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收集你父親生前有該處房產贈與你的證據。

2.可以與你配偶協商並簽訂協議,常理上應該比較困難。

14樓:

除非你父親有遺囑說明,房產職贈予你。屬於你個人財產

15樓:上海l律師

1、如果繼承成功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放棄繼承的,就不是了

16樓:匿名使用者

除非協商好對方放棄,否則是共同財產

17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夫妻之間可以達成一個協議,約定這房產屬於個人財產。

18樓:焦春豔律師

1、是夫妻共同財產。2、與你物件簽訂協議。

19樓:匿名使用者

由於你父親沒有留下遺囑必須有你父親的意思表示,比如說你父親在世的時候表示,他這個房子以後讓你繼承,並且只讓你繼承,不分給你的物件。這樣是可以的。別的好像沒有辦法之歸你了

婚後給父母買房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20樓:夢想家奇緣

一般情況下不算

婚後買房寫的父母名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房子所有權為登記原則,房產證登記人就是房產所有人,夫妻婚後買房,寫的父母姓名,這房子就屬於父母合法擁有的住房,產權和夫妻倆無關。

除非夫妻倆有出資證明,可以主張債權。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

《婚姻法》

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21樓:華律網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若子女明確表示購的房系贈與其父母,那就要算作父母的共同財產;若單獨說明購的房只贈與父親或母親的,那就只能算一方的財產;若子女購房的目的是屬於只供父母居住,且財產的所有權仍屬子女(子女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置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若一方明確表示以自已掙的勞動收入來為父母購房,且妻或夫一方已明確承認屬於另一方的個人財產的,那就不算作共同財產了)。

22樓:正商觀察者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新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復婚後的財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23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結論: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締結或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夫妻雙方也可對婚後財產、婚前財產進行財產約定,雙方均應受約定的約束。

婚後個人買的保險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24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由於保險種類繁多而情況複雜,現初步歸納以下情況及分割辦法:

一、財產險

(一)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金:

1、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金為共同財產的。

2、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

3、個人財產在婚後以共同財產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但已繳納的保險費中有一半屬於對方。

(二) 離婚時仍處於有效期內的財產險

1、持法院生效判決或離婚協議離婚證,到保險公司變更或解除,分割已繳納費或退保後的費用。

2、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即發生事故獲得保險金,否則計息。

對此採取協議、分割補償和解除合同分割儲金三種方式。

二、人身保險。分人壽保險、意外傷害險、疾病險。

(一)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已經獲得人身(人壽、傷害、疾病)保險金:

1、個人財產,但若以共同財產繳納的保險費,保險費中有對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為他人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屬於個人財產

(二)離婚時仍在保險期內的人身保險合同:

1、以共同財產所繳納的個人保險費,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受益人為對方的,判決或協議離婚後應辦理變更或解除手續,並相應地分割已繳納的費用或退保費用。

(三)夫妻雙方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險金一律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為遺產繼承後分割。

2、無論以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為,受益人若為子女的,離婚時夫妻之間均無補償問題,只需變更投保人或受益人(變為撫養方),不能變更,對退保後的費用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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