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異地搬遷如何計算經濟補償金

2022-03-23 20:20:02 字數 5714 閱讀 8323

1樓:微風

用人單位異地搬遷,用人單位以此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

單位搬遷勞動者不願隨往的,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

3樓:金融日常a大許

具體去勞動局問,那裡有比較細緻的規定

48歲女性,在一廠(國企)工作超過30年,廠要異地搬遷,本人不願意去,勞動合同法有規定怎麼賠償?

4樓:天天開心一粒公尺

1. 這屬於變更工作地點, 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標準補償)。因此,工廠搬遷後勞動者可與單位協商並選擇:一是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到新搬遷地點工作),勞動者繼續履行變更後的勞動合同;二是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勞動者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然後選擇離開原用人單位.

2. 合同到期一樣有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

3. 法律上講, 合同到期不簽和合同執行中搬遷是一樣的補償方式. 因為你工作三十年了, 還是固定期限勞動, 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不簽需補償是在08年勞動合同法中才規定的, 所以只會從08年計算補償時間.

當然這也要看當地的政策, 如果當地有規定08年前也要補償的, 那可以根據當地的規定執行.

4. 補償標準是一年乙個月工資, 這個工資是指解除合同前的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包括工資,資金,津貼等(具體查一下所在省的工資支付條例, 裡面有規定),一年的總收入除以12個月

5. 工廠搬遷, 應該是影響的人比較多, 大家一起跟公司協商或許會得到比法律規定高的補償

5樓:雲南九頭鳥

你的這個問題很麻煩,我就是跟你一樣異地上班的,是你違約在先,沒有服從分配,那麼也就是說是你過錯在先,那麼其他的事情你知道的。 除非你有12年特殊工種的經歷,(高空,有毒,有害,噪音崗位)否則,你還是再幹2年吧。

6樓:匿名使用者

理解你的想法,但作為企業和勞動者是平等的,企業的變遷一定也是有原因的。作為你完全可以拿一些補償,然後自己再繳納兩年的社會保險後辦理退休手續。

勞動法規的確有對臨近退休5年內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有保護條例,但現在的情況不是企業和你解除勞動合同,而是你不能去外地工作。

公司搬遷異地和公司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7樓:

首先,不論是有固定期限,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都是可以解除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你是否與公司籤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其次: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企業可以解除合同的情況,是針對有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附勞動合同法有關條款: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你應該屬於:(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你是否屬於下列情況,因為,國家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最後,單位無法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不足一年的,大於6個月補償乙個月工資,小於6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工資。

8樓:紫雲飛

我們在做事情的時候,一定要從多個角度考慮。法理也無外乎人情。這個事情,從員工的角度講,確實上下班不方便了,給大家的生活造成了困擾。

從單位的角度講,我覺得這個老闆做事情算是比較厚道了。

首先因為城市規劃,企業停產,員工下崗。老闆給大家安置到另外的廠家,這是不得以的事情。並非老闆主觀意願想要開除大家,相反老闆還給大家進行安置。

這個符合法律要求。在安置的時候,薪酬沒有變更,這個也符合法律要求。因為路程遠,老闆給大家提供班車,大家到原廠集合坐班車到新廠上班。

這就是說,除了班車時間導致大家早起以外,其實沒有給大家造成很大的損失。

其次,單位的態度很端正,主動找大家協商解決問題,希望大家到新廠上班。大家不同意到新廠上班,是大家主動放棄繼續在該企業工作的權力。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即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既然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那麼雙方的權利全靠協商,就不存在依法必須給你補償的情況。如果你們協商好了,企業想要給,金額也不是按照法律規定的金額,而且你們最終協商的金額,當然你們可以按法律規定的金額爭取,但是企業不同意的話你們也沒辦法強制執行。

最後,說一下客觀事實發生變化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來說發生這種情況,需要由企業提出解決方案,報工會或全體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報勞動局備案實施。一般解決方案就是兩種途徑,一,在員工利益不受損失的情況下,對員工進行安置,即保留原工資、工齡、福利等待遇不變的情況下安排新工作。二,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然後解除勞動合同。

你們企業選擇了第一種方法,大家如果不接受,那麼就是主動放棄了這個工作機會,跟辭職沒啥區別。說實話,少睡兩個小時的時間用來做班車,還是高速,大可以在車上補個覺。雖然睡眠會多少影響,但這個真心不算什麼重大利益受損。

另外你說的後面那些東西,單休,沒年假,在知道利益受損的時候起一年內可以進行申訴,超過一年的,不予受理,不會賠償。但你們可以申訴要求從即日起按法律執行。就是說以前的事兒都過去了,但是你們可以要求現在開始享受法律規定的待遇,這個可以有。

新勞動法是否有規定工廠異地搬遷員工是否有

9樓:火山

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協商不成,提前乙個月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解除

另外支付經濟補償金

10樓:開飛機的l舒克

一般情況異地搬遷可以構成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搬遷到異地,如果我辭職,是否有補償金?

11樓:簡簡單單

公司搬遷到異地,如果勞動者主動辭職,是不能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用人單位搬遷的,員工不去的,應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的,並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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