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與傷殘員工解除關係嗎,能與被拘留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2022-03-17 14:48:08 字數 4986 閱讀 5766

1樓:不可思議

不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周律師說

你好,如果員工確實嚴重違反單位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3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如果張三確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需經過職代會審議通過並宣貫至每一位員工)的行為,公司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但其有權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4樓:

如果員工確有嚴重違反公司的管理制度,且你公司制度裡有該員工的情形屬於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該公司制度也告知過員工,公司是可以以員工嚴重違反公司制度解除勞動關係的

能與被拘留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5樓:華律網

拘留分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兩種。如果是行政拘留,只是行政處罰。應加強對該職工的批評教育,可以不對該職工進行紀律處分;如果是刑事拘留,該職工有可能涉嫌犯罪,待法院判決後再作處理。

如果是無罪判決,不做任何處理。如果是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包括管制、拘役,可以給該職工降級降職使用。如果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予以開除。

單位以員工被行政拘留為由,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可取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然而,根據有關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法院判處刑罰的,包括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緩刑、無期徒刑、死刑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可以與傷殘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嗎?

6樓:商標註冊

除了勞動者主動要求、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存在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由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以工傷七級到十級為例: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工傷**傷殘可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獲得一次性賠償嗎?

企業能與未認定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嗎?麻煩告訴我

7樓:六和尚

未做勞動能力鑑定的,用人單位在停工留薪期內,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在停工留薪期以外,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停工留薪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主要在各省出台的《**省工傷保險條例》或《***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例如《北京市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湖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黑龍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八條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8樓:玄陽霽

[案例描述]汪軍是某企業的司機,在一次出車中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勞動部門出具了「工傷證」但沒有構成傷殘等級。後來受傷部位舊傷**,汪軍向單位主張工傷待遇。可是單位讓他寫申請卻不按工傷報銷藥費。

後來汪軍去找當地的市勞動局,勞動局說沒有認定傷殘等級的,按正常工人一樣。王軍的勞動合同還沒到期,單位已準備解除合同。問:

勞動部門的說法對嗎?企業能不能與汪軍解除勞動合同?[案例分析] 勞動部門說法不對,被認定為工傷但鑑定不構成傷殘等級的職工雖然不應享受有工傷傷殘職工的待遇,但是仍應享受工傷待遇,如工傷醫療待遇,這是與沒有工傷的職工的區別之一。

工傷但沒有鑑定有傷殘等級的職工,當其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可以與其終止勞動合同。

關於工傷職工被解除勞動關係的問題?

9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在工傷期間,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一次性賠償完相關的費用是可以的,如果沒有一次性賠償完是不可以的~~~具體請看下面法律規定:

關於工傷解除勞動合同補償問題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是否應向因工傷殘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應依據這些條款做出判斷。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11樓:貴陽傑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申請工傷鑑定,確認傷殘等級後是確認賠償的基礎。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第二,主要理賠範圍包括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醫療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護理費等。

第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具體規定進行賠償。

第四,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12樓:我是昌樂縣人

1、不能。《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也就說不用上班,但不能解除勞動關係。

2、3、依據同上。

不過80年代《工傷保險條例》還沒有實施,現在應該可以對傷殘等級和生活自理程度進行重新鑑定。

原先的護理費很低,比現在低。現在不分幾人護理,是按照生活自理程度確定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1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協商解除。但是單位不得單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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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依照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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