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有過錯被公司解聘有經濟賠償嗎

2022-03-17 14:48:06 字數 6012 閱讀 6875

1樓:匿名使用者

和單位協商,不行的話在勞動部門主持下調解,調解不成,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勞動仲裁,還是不行的話向法院提起訴訟。

當然都要證據,能夠證明工廠的條例違法,或者證明你是清白等等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2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背後罵老總雖然不那麼陽光,但也不至於直接被解聘,公司也太霸道了。

但願汲取教訓,切記隔牆有耳呀!

其實也大可不必自己作檢討,即使你有這檔子事,公司也可以隨時解聘你,因為你們之間沒有勞動合同。

但公司並不因此免除支付經濟補償的責任,相反還要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和更多的代價:

1、你的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但繼續工作,雙方形成新的勞動關係,公司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二倍的工資。

2、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責任在公司,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的情況,應向你支付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員工有明顯過錯(如:偷竊),公司將其辭退是否還要按勞動法給補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不用給補償金的,因為如果是偷竊行為,已經屬於犯罪了,在勞動合同當中也應該明確的寫明了員工因觸犯法律法規應給予解聘的條款。就算沒有勞動合同也應該不用賠償的。

4樓:簡簡單單

1、員工有明顯過錯(如:偷竊),公司將其辭退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樓:匿名使用者

查公司規章制度,如果已經頒布實施,其中規定該情況可辭退,則可不補償。

可打**12333諮詢。

6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沒有法律依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像偷竊這種情況已經明顯違反了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和構成違法行為,補償金單位可以不予支付!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情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員工過錯辭退補償

8樓:逍遙

你好,如果嚴重違法單位制度,單位可解除合同,沒有補償!

9樓:韓飛律師

如果是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並且公司有書面的證據證明,則公司是無需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過失被公司解雇有賠償嗎?

10樓:趙輝煌律師

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辭退的理由,因此你可以依法獲得經濟補償等。

11樓:闖王行天下

如果因為勞動者的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並且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對造成的損失有明確約定的,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沒有明確約定造成的損失,用人單位也沒有證據證明是勞動者的原因造成的,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是需要支付賠償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過失被解雇,基本沒有賠償的,因為我們公司就是這麼規定的

13樓:老閣

關鍵是過失在老闆的證據,例如你已經把五月的計畫送給老闆了,是老闆拖延了時間(檔案是否有簽收手續?);又例如以往老闆簽單的日期(即慣例做法),如果都沒有,那你就有可能背黑鍋、因為嚴重違規而被解雇且得不到補償(事實上你是有過失的:月初尚可解釋,月中你應該重點提醒老闆並應存留提醒老闆的證據,20多萬不是乙個小數目,計畫沒有獲批的確是不能實施的),總的來說,準備好相應證據,爭取勞動仲裁部門的支援,這是打工者保護自己的最好手段,打工者畢竟是弱者。

14樓:匿名使用者

老闆有過失 就可以諮詢律師

過失性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金?

15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辭退、開除)需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可以對照以下情形: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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