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員工曠工三天按《勞動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2021-12-30 11:14:38 字數 5491 閱讀 7275

1樓:薔祀

勞動法對此沒有直接規定,要根據企業的規章制度內容判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在制度中明確將曠工三天視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且制定規章制度的程式合法,則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制度中沒有此規定,則不可以憑此解除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雲悠伊揚

在解除勞動的前提中有一條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用提前乙個月通知和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即使勞動合同法中雖沒明確規定這一項,但是一切以企業的規章制度為準

3樓:戲鴻博

勞動法對此沒有直接規定,要視乎企業的規章制度內容判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在制度中明確將曠工三天視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且制定規章制度的程式合法,則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制度中沒有此規定,則不可以憑此解除勞動合同。

4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過去職工獎懲條例明確規定,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的,就可以開除,現在這個規定已經廢止,改按照勞動法規定執行,勞動法沒有規定多少天可以開除,只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應該按照企業規章制度執行。

5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做法可向當地12333勞動****諮詢。

勞動法對於連續曠工幾天或者累計曠工幾次可以視為自離?

6樓:滾雪球的秘密

《勞動法》裡沒有關於連續曠工幾天就算自動離職的規定。

《勞動法》是這樣規定的: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廠規廠紀,但不能和法律相違背。用人單位依據這一規定制定規章制度,經一定的民主程式、不違背法律法規,且經過公示,是合法的,是可以生效的。

如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員工連續曠工三天算自動離職,並無不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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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辭職時老闆又不支付工資的幾種解決途徑:

1.和老闆協商解決;

2.當地勞動局內設機構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回工資。該程式是專門為了解決勞資糾紛的,效果很好,不用交任何費用;

3.對仲裁結果不服得,可以向法院起訴;

4.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由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5.需要注意的問題:

(1)時效問題。申請勞動仲裁的,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證據問題。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比如同事、工作證,工作服都可以。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對於自動離職的行為是沒有規定的。一般是由企業根據勞動法關於解除老同合同的規定來制定相關的自動離職的政策。

對於自動離職的人員,依據本企業規章制度,行使行政處分權。為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轉,企業通常都會制訂一定的業務要求和相應的規章制度,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是每名員工應做到的基本業務規範。

其中就包括工作制度按照上下班,不遲到早退、不擅自離崗,嚴格履行請假制度,經批准後方可離開崗位,不得無故不到崗、請假未准而擅離職守等。對此企業有權依據規章制度對員工給予處分。對於員工自動離職,企業可按曠工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在作出處理決定後,一事實上要書面送達被處理人。倘若無法書面通知,企業需審慎處理此事,不可草率處理。因為企業對人員進行處理,程式上必須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否則該處理決定面臨被確認無效的風險。

8樓:

《勞動合同法》沒有自離規定,《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其實,對曠工幾天才算自動離職,各個企業的規定不一樣。現在職工獎懲條例雖然作廢了,但是裡面的原則企業還是可以參考一下的,過去規定的連續曠工半個月,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企業可以除名或者開除,現在企業雖然不能再使用除名或者開除,但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於員工曠工多少天,企業應當掌握的原則是,一是教育原則,二是紀律處分,三是屢教不改。

只有通過三次及以上,才能以此來解除員工。否則,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一旦員工提出異議,仲裁或者法院審查企業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將會受到動議。

9樓:丁誌忠律師

問題解答

首先,法律並沒有規定員工曠工多久算自動離職以及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單位如果有規章制度,其可以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曠工幾天屬於自動離職?勞動法中哪條有明確規定?

10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曠工,我國法律中是沒有相關規定的。

根據《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公司規定的員工手冊中,有員工曠工幾天算自動離職的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你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頭說,沒有正式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知識拓展:

一、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即勞動者如要解除勞動合同,除通過與用單位協商一致後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時解除權外,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知用人單位,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一)即時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二)預告解除

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因患病或負傷解除: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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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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