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辭職,公司能讓員工提前走人嗎

2022-01-01 02:37:52 字數 1743 閱讀 6179

1樓:四哥有法說

按照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離職時應當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申請。一般情況下,雙方都有所準備,到了約定時間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好聚好散。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可以提前讓勞動者離職呢?

既然去意已決,早走幾天又如何!可廣東的一名朋友為此較了真,提出仲裁、打一審,再打二審……

一、勞動糾紛案例:老闆讓提早走人,惹火勞動者

2023年6月24日,李某向不鏽鋼製品公司提出辭職申請,離職申請單上註明離職日期為2023年7月23日。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都會認為自己會在約定的時間離職,打鋪蓋卷、訂車票、交接手續等有所準備。

可事情並不像李某想的那樣,2023年7月8日,不鏽鋼製品公司通知提前了半個月,讓李某離職並辦理離職手續結清了工資。這一下,李某有些措手不及,感覺老闆是在賭氣攆人,也就由此較上了真。李某認為,他依法提前乙個月通知公司辭職,至少還應當在公司工作乙個月,現在公司提前要他離職,剝奪了他作為勞動者繼續勞動及獲取報酬的權利,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6000元。

二、提出仲裁:勞動者有理有據

李某為此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理由是:

1、我於6月24日提前乙個月申請離職,按理工作期間應最少於7月23日才終止。我在2023年7月23日前仍享有獲得勞動和工資報酬的權利;

2、公司未徵得我同意,以辦理好工作交接手續為由單方提前要求我離職,剝奪了我作為勞動者繼續勞動及獲取報酬的權利,屬違法解除。

3、除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同意提前或延後或其他法定情形外,用人單位及勞動者理應遵守《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的三十日離職通知期。

三、法院判決:公司有用工自主權

李某訴用工單位的案件,經過了仲裁、一審,最後上訴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也沒有支援李某的主張。

廣州中院經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條是關於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程式的規定。法律從保護勞動者權益出發,賦予勞動者單方無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即勞動者在行使單方解除權時,不需要證明用人單位存在過錯。

但勞動者在行使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同時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式,即履行「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以便用人單位有充分的時間彌補由於勞動者辭職而造成的崗位空缺。

該條及現有的法律法規並未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等到勞動者通知辭職三十天以後才能同意勞動者離職。本案中,李某雖擬定了離職的時間為2023年7月23日,公司根據工作需要,於2023年7月8日通知李江江離職並辦理離職手續,屬於公司的用工自主權。李某主張其於2023年6月24日提出辭職申請,其工作期間最少於7月23日才終止,從而認為公司於2023年7月8日通知其離職系非法解除勞動關係,依據不充分,本院不予採納。

案例依據:(2017)粵01民終18980號

結束語: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比,屬於弱勢群體,所以勞動法規充分體現了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立法理念,但同時,法律也賦予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所以,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提前走人,合法,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2樓:小黑馬看娛樂

可以。提前30天只是為了給公司乙個緩衝的時間,如果員工崗位沒有重要資訊需要交接,公司是可以同意其提前離職的。

3樓:曇花娛樂

如果公司期間找到了合適的人選,等新員工和這個員工交接完畢,是可以讓員工提前走的,這並不違法,符合勞動規定。

4樓:魚與魚塘

可以的,只要公司同意,立馬讓員工走人都可以,只要員工願意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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