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給簽合同,不給上保險,不給發工資單,工資直接發現金

2022-02-28 17:57:11 字數 2008 閱讀 3697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爭議完全可以自己處理,無需請律師,我是專職勞動仲裁員,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解決問題有所幫助,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大家可以hi我!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乙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支付加班工資等;

3、單位沒有權利扣押你工資、押金、年終獎等

4、蒐集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比如工裝、工作證、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等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樓:歸十與想

1、如未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員工有權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員工在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無須賠償;

3、如未足付工資、加班費違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的四十六條,員工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4、如未交社保,可以要求單位補繳;

5、如單位拒絕,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6、如無證據,可以做乙份**錄音。

公司不簽合同不交保險工資發現金這樣違法嗎

3樓:林吳桂

這說明不是公司正式員工,農民工•臨時工,不入保險,不簽合同,現金發工資,願做就做,不做拿到,一點都不違法。

公司不簽合同,不上保險,沒有工資條,發現金。我們手裡沒有證據,只有工作服和考勤卡,

4樓:陳芳雲律師

工作服和考勤卡如果有單位名稱和勞動者姓名,本身就是證據。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均可作為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使用。

5樓:匿名使用者

有考勤卡就應該有考勤記錄啊。到勞動局去申述,按照規定公司的考勤記錄至少必須儲存兩年,並且每月應該要員工簽字確認的。如果公司提供不出來,那舉證責任就應該倒置,即應該公司證明你不在他那工作的證據。

6樓:ok我來看看哦

可以的,你們一起到勞動監察大隊去投訴

新到一家公司。試用期三個月。這期間不給上保險。也不簽合同。工資說是發現金。這合理嗎?

7樓:群

試用期本來就沒有交醫社保啊,我工作這麼多年,不管是哪一家公司,在我試用期間內從來沒給我做過醫社保,只有轉正後才有的福利 滿意請設定滿意答案

8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不過如果沒有工作的話,就別太挑了

9樓:匿名使用者

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了。

如果在試用期沒有和公司簽合同,公司不給發工資能借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嗎

雖然沒有勞動合同,但只要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即可。投訴對口部門 企業當地的人力資源 與社會保障局的勞動檢察科。資料 你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加以證明 一是盡量提供能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的相關材料。如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業務授權委託書 代簽的業務合同 上班記錄表 進出用人單位的門卡 飯卡 工資條 工作服 ...

沒簽合同,辭職不讓走,走了不給工資

1全部沒簽勞動合同的,按勞動法規定,單位必須為員工按雙倍工資補發之前的工資,這種情況直接支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沒簽訂合同沒事,有工資卡的銀行流水就可以證明僱傭關係的真實存在。碰到這樣的事情可以這麼來處理 1 通過ems郵寄辭職報告,不用管公司批准還是不批准,乙個月後自動完成辭職程式,公司就要結算工資並...

滿九年公司不給續簽合同或者轉勞務派遣該怎麼辦

勞動合同籤多少年沒太關係,只要員工沒重大錯誤和自願離 職,用人單位必須續簽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