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給上保險我該怎麼辦,如果單位不給我交社保怎麼辦

2022-04-22 06:50:04 字數 5303 閱讀 5037

1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補交的,不能按現金方式發放。

補償是雙方協商的結果,沒有明確具體金額。

看得出用人單位極不負責任.

你不用擔心,可以使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購買保險,因此購買社保是必須的,屬於強制保險。

因此你可以跟用工單位協商解決,無果的情況下,申請勞動仲裁或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並投訴,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等,是可以得到有效解決的。

其證據就是證明跟單位有勞動關係,比如工資條,工牌等。

一般需要補交所欠的月份.

單位方式參保,以實際工資作為交納基數。

2樓:山西太原王律師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如果不繳納,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賠償經濟補償金。並依法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要求足額繳納。

3樓:昆重帥師

1.沒有工資條、工作證、考勤記錄等書面證據,你去勞動仲裁是無法勝訴的不是該單位的員工,不能給做證人證明的

2.如果你證據充分你可以要求如下補償

從08年2月到12月,共11個月的雙倍工資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補交2年的社保,社保如果要現金補償,只能跟單位協商處理,一旦申請了勞動仲裁,贏的結果只能是補交,不能現金補償

如果單位不給我交社保怎麼辦?

4樓:法律快車

企業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員工有三種解決方法:

辦法一:直接向勞動監察部門或社保機構舉報。

辦法二:辭職後再仲裁,要求單位進行經濟補償。

這個方法可以獲益補償,也就是22個月的工資,同時還可以要求社保局責令公司補繳2年的社保,此處參照辦法一。要注意提起仲裁的理由是:單位不繳納社保。

辦法三:仲裁訴訟至法院。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5樓:華律網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乙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與勞動條件的;(第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第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第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乙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第2,補交存在勞動關係期間的社保。

第3,如果未簽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注意一年的時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樓:

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是違法行為,可以用以下幾個方法:

1、與單位協商,要求補繳社保。因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是違法行為,一般單位會給員工乙個說法,可能後期會給員工補繳。這樣就避免單位耽誤不繳納,而且個人權益也有了保障。

2、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反映情況。如果跟單位協商不成,就向本地區勞動部門反映,勞動部門會按照員工的反饋,跟單位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要求單位補繳社保。

3、向社保局投訴,要求社保部門督促單位補繳。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4、要求解除合同並獲得經濟補償。如果投訴後還沒繳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賠償。《社會保險法》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經濟補償。

7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並且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勞動監察投訴,要求補繳社保。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8樓:

用人單位不給員工交社保將會損害員工的勞動權利,一旦員工在工作中受傷之後,可能就因為沒有社保,就會影響工傷認定,甚至是傷殘鑑定。如果你的用人單位不給你購買社保的,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投訴。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單位為職工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是他的義務來的,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承擔的部分就由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另外,需要注意地是,職工在入職時一定要跟單位簽訂合同,一旦發生了糾紛,那個合同就可以作為職工與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憑證,而只要存在勞動關係,企業就要為員工辦理社保。

如果沒有簽訂合同的,那麼職工可以將歷年的工資條、蓋了章的證明、工作服裝等各種可以證明與單位有勞動關係的材料,一一儲存下來。

一旦單位不給辦理社保,可以前往企業所在地的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9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你手裡有在公司上班的證據,去社保局或者勞動站告公司的老闆,一告就靈。

10樓:時佳樂律師

您好!社保是法律強制規定用人單位交納的,沒有交的話可以要求補交。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望採納!

11樓:帥妮子

你好樓主,社保作為一種強制性的保險你每個用人單位都應該為入職的員工繳納,這裡說的入職一般是指過試用期轉正後的員工。而您的情況公司顯然違反了勞動法,建議你向公司所在地管轄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舉報維權,你也要提供相關的證據,包括你的勞動合同影印件,考勤表,打卡記錄,工作在崗證明,同事的證言證詞佐證等,勞動監察部門會根據你的舉報和證據查實,如果確實沒有為您繳納社保,可以要求公司為你進行補繳所欠的社保,望採納!

12樓:匿名使用者

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單位與你補繳工作期間的社保費。

公司不給員工買保險,我應該怎麼辦?

13樓:華律網

如果是合法用人單位不交社會保險,違反了社會保險法與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同時也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並主張自已的法定權益,也可以向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徵收的部門投訴。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遭受損失的,勞動者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4樓:

你們老闆不懂勞動法!!

首先要和勞動人員簽訂勞動合同,這個是首要的,也是必須的,那怕是形式上的!

社保也必須繳納,但現在有很多公司都是滿一年或半年才給繳納的。

1、如果公司不給繳納,你辦理離職,手續辦理清楚,寫清不簽勞動合同不交社保,離職單據辦理完,總經理簽字後,留存乙份。

2、入職證明留乙份,工牌什麼的。

3、工資條!

到公司所在的勞動稽查大隊投訴,或到當地勞動仲裁庭申訴!一定可以打贏!

可申請入職後未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和補繳社保!

具體參考一下勞動法! (以下為複製內容)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用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雙方一旦建立了勞動關係,就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也不例外。勞動合同必須是合法的,否則從簽訂之日起無效,必須重簽。

按規定,簽合同以後,用人單位就應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   對於不簽合同的單位或個人,勞動部門有權責令其補籤或施以處罰。對於不簽合同的一方,另一方有權要求其賠償損失。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可自行和解,也可向單位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不簽合同,造成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時,勞動者可依法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權益的有力保障,勞動者應充分重視合同的作用。

在自己的正當權益受到損害時,更要勇於向法律尋求幫助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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