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打官司,不知該怎麼入手

2022-02-25 13:30:36 字數 2021 閱讀 7402

1樓:

您好!您想打官司,肯定是民事訴訟。對您來說,程式如下:

(一)準備起訴狀(起訴狀要載明對方詳細資訊、起訴請求、理由、證據資料) ;(二)立案(帶起訴狀、錢、個人身份證影印件到被告所在地基層法院立案庭立案) ;(三)**審理(在法院通知的時間內補充材料,在**日赴法庭**,質證、辯論。)(四)等待人民法院判決。

對法院來說:

(一)庭審準備

庭審準備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而進行的各項準備工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審準備的內容包括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的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為參加庭審做好準備。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巡迴審理的可以在案發地或其他相關的地點張貼。

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了解和監督,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正式**審理之前,由書記員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並向審判長報告。

同時宣布法庭紀律,告知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必須遵守。

4.**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核對的順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對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所。當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核對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對於訴訟**人應當查明其**資格和**許可權。核對完畢由審判長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二)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是: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和核實各種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個內容:

一是當事人陳述;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

1.當事人陳述

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被告提出反訴的,應陳述反訴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有訴訟第三人的,先由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再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

當事人有訴訟**人的,可以由訴訟**人陳述或答辯,也可以在當事人陳述或答辯完後,再由訴訟**人補充。審判人員有權就案件事實進行詢問,歸納本案爭議焦點或者法庭調查重點,並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2.出示證據和質證

當事人陳述結束後,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並由當事人進行質證。但是,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不必在法庭上質證。

質證是我國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民事訴訟**審理階段的重要環節。它是指在法庭審理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在審判人員的組織下,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的活動。《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第47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

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案件有兩個以上獨立的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可以逐個出示證據進行質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時公開質證。

根據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第51條的規定,當事人質證的順序是: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三)合議庭討論;(四)宣判。

宣判有當庭宣判,也有擇日宣判。

謝謝閱讀!

2樓:ps小酒兒

一點也沒頭緒的,建議找律師諮詢,然後看是不是要訴訟,律師會告訴你該準備什麼。

3樓:大爺

先蒐集資料證據,然後在到法院提交訴狀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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