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法院判決書可以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嗎

2022-02-09 04:30:33 字數 5437 閱讀 1350

1樓:何來呼

一般是不行的,除非還有關係,

對於經法院判決的房子,在判決生效後,過戶的方法有二種:

1、由雙方直接到所在地的房管局,依據法院判決書和相應的資料進行過戶。

2、如果對方不主動配合過戶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由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強制過戶。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第二百五十一條 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2樓:上海陳公權律師

1、判決書下來,並不代表判決書生效;

2、你應請求法院向你開具生效證明,你持生效證明以及判決書可申請過戶。

望採納。

3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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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法院判決書可以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嗎

4樓:鑽誠投資擔保****

房屋轉讓過戶的規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產買賣雙方,應當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文字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範文字,也可使用自製合同。使用自製合同的,當事人在過戶申請前應委託經市房地局認定的法律服務機構進行預審,法律服務機構對符合規定的自製合同,提出預審合格意見。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受理過戶申請後,應對買賣雙方提供的申請過戶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如下:

一、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請書填寫的內容與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無誤;

三、房地產的權屬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糾紛或他項權利不清的現象,是否屬於《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不得轉讓的範圍;

四、受讓人按規定是否可以受讓該房地產;

五、買賣的房地產是否已設定抵押權;

六、買賣已出租的房地產,承租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七、買賣共有的房地產,共有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八、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認為應該審核的其他內容。

買賣雙方當事人對於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過戶決定有異議,可向市房地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的手續和費用:

1、5年內的房屋過戶,需要由賣方交納個人所得稅。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過戶要交納1.75%的訖稅(財政部門收取)

3、6元/平方公尺的手續費(房管局收)

4、房屋評估費按評估後總價的5‰收(評估事務所收)

5、公證費最高300元

根據以上各項費用您自己一算便知。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應繳稅費

一、買賣:

除所得收益繳納外,以成交價(或評估價)為計(費)基數按下列規定繳納稅費:

(一)土地出讓金:按國家、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所得收益繳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免繳):由賣方繳納。按成交價扣除當地**公布的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原支付超過住 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和賣方按本規定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印花稅、監證費 後的淨收益,按超額累進比例繳納。

成交價高於當地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 均單價50%以下的部分,按20%繳納所得收益,80%歸賣方;成交 價高於當地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50%以上的部分,30%繳納所 得收益,70%歸賣方。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淨收益全額繳納。

(三)印花稅:0.1%,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

(四)契稅:1.5%,由買方繳納;

二、出租: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築面積每平方公尺0.5元徵收,由出租方繳納;

(二)營業稅、房產稅、教育費附加、社會事業發展費、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按租金收入10%的綜合徵收 率徵收,由出租方繳納;

(三)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按現行規定徵收;

三、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房產過戶的費用有下列幾項,但各地可能有出入:

一、政策性收費:

1、契稅:普通住宅:評估價*1.5%;非普通住宅:評估價*3%

2、個人收入調節稅:(評估價-原購入價)*20%

3、營業稅:住宅購入不滿兩年的:評估價*5.55%;非普通住宅購入兩年以上的:(評估價-原購入價)*5.55%;普通住宅購入兩年以上的免交。

4、房產交易費:房屋建築面積*6元/平方公尺

5、印花稅:評估價*0.1%

6、房產證工本費:85元

7、土地證工本費:105元

8、交易評估費:評估價*0.3%

二、如果通過中介交易,應支付的中介費:

1、交易中介費:成交價*1%

2、房產權證代辦費:每證100元

房屋轉讓過戶的規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產買賣雙方,應當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文字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範文字,也可使用自製合同。使用自製合同的,當事人在過戶申請前應委託經市房地局認定的法律服務機構進行預審,法律服務機構對符合規定的自製合同,提出預審合格意見。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受理過戶申請後,應對買賣雙方提供的申請過戶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如下:

一、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請書填寫的內容與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無誤;

三、房地產的權屬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糾紛或他項權利不清的現象,是否屬於《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不得轉讓的範圍;

四、受讓人按規定是否可以受讓該房地產;

五、買賣的房地產是否已設定抵押權;

六、買賣已出租的房地產,承租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七、買賣共有的房地產,共有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八、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認為應該審核的其他內容。

買賣雙方當事人對於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過戶決定有異議,可向市房地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的手續和費用:

1、5年內的房屋過戶,需要由賣方交納個人所得稅。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過戶要交納1.75%的訖稅(財政部門收取)

3、6元/平方公尺的手續費(房管局收)

4、房屋評估費按評估後總價的5‰收(評估事務所收)

5、公證費最高300元

根據以上各項費用您自己一算便知。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應繳稅費

一、買賣:

除所得收益繳納外,以成交價(或評估價)為計(費)基數按下列規定繳納稅費:

(一)土地出讓金:按國家、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所得收益繳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免繳):由賣方繳納。按成交價扣除當地**公布的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原支付超過住 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和賣方按本規定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印花稅、監證費 後的淨收益,按超額累進比例繳納。

成交價高於當地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 均單價50%以下的部分,按20%繳納所得收益,80%歸賣方;成交 價高於當地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50%以上的部分,30%繳納所 得收益,70%歸賣方。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淨收益全額繳納。

(三)印花稅:0.1%,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

(四)契稅:1.5%,由買方繳納;

二、出租: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築面積每平方公尺0.5元徵收,由出租方繳納;

(二)營業稅、房產稅、教育費附加、社會事業發展費、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按租金收入10%的綜合徵收 率徵收,由出租方繳納;

(三)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按現行規定徵收;

三、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的手續和費用:

1、5年內的房屋過戶,需要由賣方交納個人所得稅。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過戶要交納1.75%的訖稅(財政部門收取)

3、6元/平方公尺的手續費(房管局收)

4、房屋評估費按評估後總價的5‰收(評估事務所收)

5、公證費最高300元

5樓:餘同書由君

1、判決書下來,並不代表判決書生效;

2、你應請求法院向你開具生效證明,你持生效證明以及判決書可申請過戶。

望採納。

憑法院的判決書可以去辦理房產過戶登記嗎?

6樓:月考給力吧

答案是肯定的。因為根據《物權法》第28條的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可見,不僅是法院的生效判決書,生效的仲裁裁決書等也可以作為過戶的依據。

《物權法》的這條規定被新近出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具體化,該規定第2條如是規定「房屋登記機構根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有權機關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以及人民**的徵收決定辦理的房屋登記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登記與有關文書內容不一致的除外。」

可見,當一方故意不配合過戶時,如藏著原來的房產證不拿出來,或是找各種藉口不去房產交易中心,勝訴的一方完全可以拿著生效的法律文書去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當然,具體的操作流程各地會稍有不同,應在去辦理之前諮詢當地的房產交易中心。

7樓:衝浪**優化

通常不可以的,憑法院判決書無法辦理過戶。

對於經法院判決的房子,在判決生效後,過戶的方法有二種:

1、由雙方直接到所在地的房管局,依據法院判決書和相應的資料進行過戶。

2、如果對方不主動配合過戶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由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強制過戶。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第二百五十一條 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憑法院判決書可以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嗎?

8樓:月考給力吧

答案是肯定的。因為根據《物權法》第28條的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可見,不僅是法院的生效判決書,生效的仲裁裁決書等也可以作為過戶的依據。

《物權法》的這條規定被新近出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具體化,該規定第2條如是規定「房屋登記機構根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有權機關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以及人民**的徵收決定辦理的房屋登記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登記與有關文書內容不一致的除外。」

可見,當一方故意不配合過戶時,如藏著原來的房產證不拿出來,或是找各種藉口不去房產交易中心,勝訴的一方完全可以拿著生效的法律文書去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當然,具體的操作流程各地會稍有不同,應在去辦理之前諮詢當地的房產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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