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送達找不到人怎麼辦,法院判決書下來了但是找不到被告人怎麼辦

2022-03-01 09:08:52 字數 4833 閱讀 3985

1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可以送達給他的成年家屬,如果拒收可以留置送達,以上均不能實現,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公告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2樓:一哥說法

找不到人,起訴書採用公告送達,公告滿60天,視為送達。

法院判決書下來了但是找不到被告人怎麼辦

3樓:逍遙子家

1、如果找不到她,法院會將判決書郵寄到她的聯絡位址、交給與她同住的人或公告送達,無論能否找到人,判決書都是有效的;

2、判決書生效後,如果不找不到人,應在判決確定的償還期限屆滿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能找到她的財產,可以直接執行她的財產還給你家;

3、如果找不到人,也找不到她的財產,應在判決生效後2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然後申請中止執行,這樣的話,你什麼時候發現她有財產了,都可以申請法院恢復執行;如果不在判決生效後的2年內申請強制執行,超過時限後,你們就無法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了;

4、如果實在找不到人,建議你不必再找她本人,去找她的財產線索就行了。待判決生效後,向法院提供她的財產線索,提供給法院後,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1、《民事訴訟法》第222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2、《民事訴訟法》第239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3、《民事訴訟法》第240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4樓:樂觀的

2、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和存款。

3、貸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有逾期還款等負面資訊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4、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

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份額等財產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

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乙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乙份。

擴充套件資料:

取得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的方法:

1、申請人從自身處挖掘

除了從被執行人自身著手外,了解被執行人的配偶情況也是很有必要的。因為夫妻具有共同財產,可以追加對方配偶為被執行人。通過了解對方配偶的姓名、有無固定工作單位以及收入情況,都是必要的準備工作。

而且申請執行人應該明白舉證不能的後果,申請執行人若不能證明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人民法院會以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為由中止執行。

2、通過案外人報告或懸賞舉報

申請執行人可以通過一些方式方法,從和被執行人有關聯的第三方打探其債權情況。 申請執行人還可以申請懸賞執行。

3、從被執行人處取得

(2)想法套取。想方設法獲得與被申請人執行人有業務往來的,或者屬於被申請執行人的其他銀行賬號。

(3)安排「線人」進入被執行人單位。

(4)跟蹤被執行人出納,發現其帳戶上有錢的開戶行。

(5)關注被執行人門前經常停放車輛。

(6)搜尋被執行人單位或家庭住址附近的銀行。

5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1)判決書的送達:法院會將判決書送達她的聯絡位址、交給與她同住的人;如果找不到她的位址,可以公告送達,總之:找不到人,判決書的送過也不成疸的。

(2)找不到她,你們的判決執行:判決生效後,你家應在判決確定的償還期限屆滿(如果判決上沒有確定她的償還期限,就在判決生效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能找到她的財產,可以直接執行她的財產給你家。

(3)如果暫時找不到她的財產:你家也應在判決生效後2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然後申請中止執行,這樣以後任何時候發現她有財產了都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如果不在判決生效後的2年內申請強制執行:超過時限後,她不還你們就無法再要求法院保護你們的權利了。

建議:不必再找她本人,去找她的財產線索就行了,待判決生效後向法院提供她的財產線索後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6樓:匿名使用者

1、「法院找不到她,怎麼辦?」:

(1)判決書的送達:法院會將判決書送達她的聯絡位址、交給與她同住的人;如果找不到她的位址,可以公告送達,總之:找不到人,判決書的送過也不成疸的。

(2)找不到她,你們的判決執行:判決生效後,你家應在判決確定的償還期限屆滿(如果判決上沒有確定她的償還期限,就在判決生效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能找到她的財產,可以直接執行她的財產給你家。

(3)如果暫時找不到她的財產:你家也應在判決生效後2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然後申請中止執行,這樣以後任何時候發現她有財產了都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如果不在判決生效後的2年內申請強制執行:超過時限後,她不還你們就無法再要求法院保護你們的權利了。

2、建議:不必再找她本人,去找她的財產線索就行了,待判決生效後向法院提供她的財產線索後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7樓:法律實務研究

法院作出判決後,需要送達雙方當事人,判決才能生效。

如果找不到被告,就無法送達判決書,將導致判決無法生效。為此,法律規定,如果確實無法查詢到被告下落的,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向被告送達判決書。自法院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個,即視為已經送達。

8樓:找法網

法院判決書下來之後當事人找不到的,勝訴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二百三十六條 執行開始方式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

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 法院有權採取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 扣留提取收入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法院合法採取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條 拍賣和變賣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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