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雙倍工資起訴時效,雙倍工資法院訴訟時效是多久

2022-01-28 13:20:02 字數 5792 閱讀 6736

1樓:問法網姜律師

已經過了訴訟時效,一般不會受理,但是沒有繳納的社保,可以要求補繳並且賠償。

2樓:

現在還未過時效,最多支付11個月工資。

3樓:韓飛律師

可以申請!

勞動仲裁可能不會支援,但是法院會支援!

4樓:星敬夕夏山

勞動爭議發生日應當自職工提出辭職之日起計算,時效為一年。即可以向前追訴一年,超過一年的部分,一般情況仲裁不支援。

5樓:六和尚

申請勞動仲裁時效為1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仲裁時效從何時起算,關係到勞動者的主張能夠支援多少,但目前司法實踐中對這個問題的處理顯得比較混亂,存在三種不同的起算方法:

一、逐月分別計算仲裁時效法,以深圳、上海為代表。

二、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計算法,以成都為代表。

三、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或從一年屆滿之次日起計算法,以江蘇、佛山為代表。

6樓:廢墟上的歌唱

可以要求雙倍工資,你可以參考我前面的乙個回答

如果調解員說過了時效,就告知他相關司法解釋

7樓:山野柴胡

【勞動爭議 仲裁時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雙倍工資法院訴訟時效是多久

8樓:匿名使用者

一年。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9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雙倍工資是對企業不按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懲罰,屬於勞動爭議,應通過勞動仲裁解決,時效為一年。

10樓:匿名使用者

三年。《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11樓:呂金豔律師

您好,一般一年之內。

雙倍工資訴訟時效為多久

12樓:

你好!員工主張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從應當支付雙倍工資期間最後一日的次日作為起算點,時效為一年。(北京地區)

可以主張雙倍工資情況(在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內):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支付11個月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

(三)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不超過11個月的工資: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4、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雙倍工資的性質

雙倍工資中,一倍的工資是勞動者正常勞動所得,另一倍的工資實際是懲罰性賠償金,是因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承擔的法定責任的體現,不屬於勞動報酬,不應計入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計算基數。

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

員工主張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從應當支付雙倍工資期間最後一日的次日作為起算點,時效為一年。(北京地區)

可以主張雙倍工資情況(在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內):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支付11個月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

(三)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不超過11個月的工資: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4、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雙倍工資的性質

雙倍工資中,一倍的工資是勞動者正常勞動所得,另一倍的工資實際是懲罰性賠償金,是因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承擔的法定責任的體現,不屬於勞動報酬,不應計入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計算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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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雙倍工資,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勞動仲裁時效及雙倍工資問題

14樓:大馬力拖拉機啊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仲裁時效分為兩類,一類是普通勞動爭議的一年仲裁時效,一類是拖欠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特殊時效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單位拖欠勞動報酬,提出仲裁申請的,不受一年仲裁時效的限制;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的,仲裁時效從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之日起算,並不得超過一年。勞動報酬是基於勞動者的勞動而獲得的工資性收入。

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的雙倍工資中的另一倍工資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責任中,屬於對用人單位的懲罰性規定,非勞動者的勞動所得,應屬法定賠償金。因此,雙倍工資爭議受一年仲裁時效的限制,其仲裁時效只能按普通時效來計算(實踐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是這樣認定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超過時效。你可以要求,只要你能夠提供證據諸如工資條、工作證等證明你和單位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就可以申請仲裁。

除了雙倍工資,還有補繳社會保險、加班費。

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如何認定?

16樓:敖涵壘

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4款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勞動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為1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於拖欠勞動報酬的,適用特殊時效,即該1年起算點是從勞動者離職之日起計算。 勞動者請求支付雙倍工資差額時會遇到這樣乙個問題:訴訟時效從入職第2個月起算還是從離職之日起算?

如果把雙倍工資理解成勞動報酬,應當從離職之日起算;如果把雙倍工資理解成賠償金性質,應從入職第2個月開始計算。在司法實踐中,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一直是乙個有爭議的問題。 北京勞動爭議諮詢中心專業律師認為,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並不屬於勞動報酬,而是因違反法律的一種懲罰。

所以雙倍工資請求的勞動仲裁時效應從未簽訂勞動合同第2個月開始計算。在此提醒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簽勞動合同而要求雙倍工資差額時,應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以免自己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北京勞動爭議諮詢中心-勞動者自己的勞動爭議諮詢中心---先辦案後交費,不成功不收費!

零風險**!

1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18樓:韓飛律師

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為1年,勞動者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對於拖欠勞動報酬的,適用特殊時效,即該1年起算點是從勞動者離職之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4款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勞動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如何計算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期間及訴訟時效

19樓:華律網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那麼具體怎麼計算呢?首先,是計算二倍工資的起止時間。

計算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還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那麼計算二倍工資截至時間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其次,是計算二倍工資的工資標準。

司法實踐中,二倍工資的計算標準,按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資、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專案後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確定。月工資未明確各構成專案的,由用人單位對工資構成專案進行舉證,用人單位不能舉證或證據不足的,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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